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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 谢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作者:冯晓青 谢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2-27 | 点击数:10145
 


以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出的好莱坞大片,全球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
而故事所有方中国却未受益分毫,这一强烈反差再次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乌苏里船歌”引起的争议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在公众的视野中淡化了,然而,美国好莱坞以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出的娱乐大片,制片方全球的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而故事所有方中国却未受益分毫,这一强烈的反差将一直隐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再次以一种吸引大众视野的方式凸显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在当前的世界市场经济环境中,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现代文化特别是西方文化的侵蚀,导致大量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淡化、取代或贬损。

  如何在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前提下增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立足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内和国际法框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地、消费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传承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和协调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

  民众的关注只是这个事件的一个侧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家立法机关也已提上日程。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我国地理标志、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面临共同的任务,就是要完善制度、加强保护。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宝贵财富,加强对它的保护,对于弘扬我国民族文化,增强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促进文化多样性,维护我国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突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单纯用行政保护或民事保护均不足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保护,行政保护已然开始发生作用,私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却还仍在争议之中。要真正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的保护,现实的选择应当是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双管齐下,两者缺一不可。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条件、现状甚至基本理念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但依然可以通过修改立法的形式,赋予相当一部分整体上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它们与知识产权客体作为智力资源的相同本质,也决定了可以通过改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完善现行知识产律体系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权利保护。通过现代法治精神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平衡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的关系,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彰显出人类崇尚公正公平、共享文明成果的永恒追求。

  基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需要更多地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宗旨和制度的相容性。如何在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前提下增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立足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内和国际法框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地、消费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传承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和协调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特别是在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总体上由发达国家所把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受到弱化的现实情况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力图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和合作中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现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利益。

  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进行必要变革,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值得在我国正在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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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09-12-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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