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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关于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
  作者:苑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0-04 | 点击数:11491
 

  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限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时间仅仅局限于“当下”(“流传于民间”)是远远不够的。活态流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世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流传于人类社会的所有文化事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文化事象即或非常优秀,但会由于流传时间的短暂,而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1949年以后出现的户县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金山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等,至少暂时都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遴选上,各国都有着一定的时限上的要求。以日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为例,它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入门槛虽不曾有过明确的法律上的要求,但从这些国家所公布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看,历史最短的一般也都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这一标准对于一般的国家来说,无疑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我们将这个标准引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体系,那么,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事象至少也应具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即产生于清代之前且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事象。而产生于清代之后的、不足百年的传统文化事象,则暂无资格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然j这只是个下限,一个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其实,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也应具有数百年以上的历史(如风筝,版画制作技术,昆曲、京剧表演艺术等)。有些还会更长,如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钻木取火技术等,至少已有近万年的历史。之所以被称为“遗产”,一定是财产的创造者亡故后留给我们的财富。财产的创造者尚健在人世,我们又如何能将其赠送给我们的财产称之为“遗产”呢?

  三、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形态的限定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只有时限上的限定已经足够了。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仅有时限上的限定尚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对其传承的形态实施必要的限定。与固态存世的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通常都是以活态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是看它在传承形态上是不是以活态的方式传承的。譬如,如果还有人以传统的方式原汁原味地讲述满族说部时,满族说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讲述人一旦辞世而又无继承人,尽管我们也承认这是满族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它将不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无法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继续留名。

  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笼统地定位在“所有传统文化事象”上未免过于宽泛。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不应该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事象的全部,而应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最为精华的部分。抽大烟、裹小脚这类陋俗我们且不去说,就是那些具有中性性质的传统文化事象如行酒令、打麻将,也很难获得“民族文化遗产”这样的殊荣。故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大致界定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技能、传统知识、传统节日仪礼及民俗活动等文化遗产贮藏相对集中的几个领域,看来也是经过充分考量的。为什么说上述几个领域文化遗产的贮藏量就一定会高呢?还是让我们举例说明。以传统节日为例。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一年有365天,但对于一个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承而言,并不是每一天都同等重要。一年中总有那么几天。对于一个民族优秀遗产传承而言,尤显重要。而这几个特殊日子,正是我们所要保护的节日类文化遗产。为什么一定要将这些传统节日作为文化遗产,并对它们实施特别保护?因为人们不但可以通过节日美食的品尝、节日盛装的穿戴,使节日美食、节日盛装的制作技术得以传承,通过参与表演而使传统表演艺术得以光大,同时,庄严的节日仪式还可在无形中疗补人们心灵的创伤,使人们通过神圣的仪式获得更多的心灵洗礼,使人们变得更加团结,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这就是传统节日的价值,这就是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历时性角度出发,将传统节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确实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充分地反映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历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要点的高度概括。同理,民间文学、表演艺术、工艺技术、民间知识等,同样是存在于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个“富矿”,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不同角度对人类所创文明的高度概括。发掘金矿需要查清矿脉,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规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好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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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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