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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秋朔]抢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
  作者:林秋朔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1-27 | 点击数:21311
 

第一,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的认识与支持,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是政府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高度重视,方向明确,把保护和开发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要尽快成立鉴定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查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尽快制定和编制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长远规划及《中国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三是要尽快制定“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和“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四是要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地方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五是各级政府应将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切实予以支持。

第二,实行分级保护制度,负责统一协调、指导保护工作。一是地方政府应明确实施保护单位及各自权利和责任,负责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是要建立专项的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基金,帮助一些地区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遇到的资金困难问题。三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尚未系统建立之前,由文化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培训一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才队伍,尤其是吸引一些文化人类学家和民俗学家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来。一是根据目前非物质文化方面的艺人锐减的状况,尽快用现代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保存。二是在相应的高校增设有关方面的专业学科,招收此类专业的学生,其中包括本科生、代培生、进修生等。三是将民间艺术列入大学艺术教育,在中小学各个学段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课程,从小孩子开始培养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四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中,要吸收文化人类学家和民俗学家,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水准。

第四,开发和保护并重,避免开发活动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一是避免地方政府因利益驱动,不顾及可能对历史文化价值的破坏,去“开发”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必要的开发必须由专家学者论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严格实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入制度。三是政府必须倾听民众保护文化遗产的呼声,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及时纠正有损文化的行为。

第五,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一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内容。二是建立相关的博物馆、民俗馆和民间艺术资料库等设施,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严格保存和保管。三是组织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和群众艺术工作者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特别要注重发挥关心文化事业的企业和人士、以及文化团体和各类文化中介组织的作用。四是推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制。借鉴“世界文化遗产”或“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做法,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逐级申报、专家机构或权威部门评估、政府审批的程序,给予相应级别的命名,把保护、开发、“申遗”、利用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第六,推动民间非物质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形成文化产业,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例如昆曲列入保护名录后,南北各家剧院都在积极向市场寻求发展,以推广这门独特的民族艺术。北方昆曲剧院在国内外举行了一系列演出,取得成功。而苏州昆剧院则借助昆曲发源地的优势,把昆曲表演和旅游结合起来,走群众普及的路子。他们在昆山、周庄等旅游景点设立舞台,在政府支持下进入街道组织昆曲比赛,不少年轻演员也获得了表演机会。事实证明,昆曲以列入保护名录为契机,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正如有的专家所说,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之后,不能仅仅停放在博物馆里,培育观众才是长久之计。要积极推动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对具有产业开发价值的传统文化项目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民间传统文化的产业开发。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5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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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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