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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锡诚]对民间文学类非遗数字化采集的一些理解[1]
  作者:刘锡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12-15 | 点击数:16777
 

  3.所谓真实性,主要包括下列两点:

  (1)在搜集和记录民间作品时,调查者和采录者要忠实于讲述者讲述的原貌。采录工作,一般可用笔录,最好采用录音和录像等现代化手段,音像资料尤为珍贵。切忌在记录时和整理记录稿时,随便窜改讲述者所讲述的文本,以自己的语言和叙述方式取代讲述者的语言和叙述方式,也切忌把自己认为不好的、不雅的、甚至迷信的情节随意删除或改写。用民族语言演唱或讲述的,尽量用民族文字记录(没有文字的民族用国际音标或拉丁字母拼音),然后在逐字逐句地翻译成汉语文本。用方言演唱、讲述的,要用方言记录,并加以注释……

  (2)凡掌握民间文学资源较为丰厚而又别具才华的讲述者和演唱者,他们的讲述(或演唱)一般都是有个性和有创造性的,采录者必须尊重他们的风格和创造,不要随意乱改,而只有忠实记录,才能留住他们讲述作品的个性。[2]

  民间文学的文本采集,以笔录和录音手段作全程记录是可行的和必要的,但用视频手段作全程记录固然是上乘,但耗费巨大,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点是要坚持的,即全国普查中所获民间文学资料(即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所流传的和拥有的民间文学资源)、“名录”项目的资料(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名录的项目资料)、以及项目传承人的代表作记录文本资料的采集,都必须以“三性”原则加以检验,以保证入库的数据资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和正在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时代性特征。

  2013年11月19日

  (本文系2013年11月20日下午在中国艺术研究院非遗数字化保护中心举办的全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培训会上的讲座稿)

  [1]笔者建议做如下修改:民间文学作品的采集,原则上要覆盖项目的作品的各种异文。如同一作品有多种异文时,依照下列条件确定优先采集顺序。

  [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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