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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将重点保护代表性传承人
  作者:记者 于呐洋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6-04 | 点击数:5327
 


  本报北京6月1日讯 今年6月6日,是我国传统节日端午节。今年的端午节与往年有些不同,因为,从6月1日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施行。今年的端午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后的第一个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

  艾叶飘香,龙舟竞渡,只是我国千百年来文化长河中的一朵浪花。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2005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结果显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扶持边远贫困地区的非遗保护

  贵州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然而贵州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省份。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为集中的自治州,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9项,其中“侗族大歌”2009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像贵州这样偏远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很多人都在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调查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有些外国人借来我国进行商贸、旅游、学术交流之机,采集、收购和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有关实物资料。有的外国人深入村寨,低价收购民族服装、头饰和佩饰等物品,有的专门收购年代久远的工艺品,或者收录歌曲、舞蹈等民间艺术,制作成光盘,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出版。

  据了解,有的外国人为系统掌握赫哲族的渔猎生活状况,长年摄录赫哲族的生活劳作场景,在赫哲族的鱼皮工艺制作技术濒临绝迹之时,重金购买赫哲族的鱼皮服装等生产生活用品;一些外国人到云南考察民族歌舞,录音录像,收集民族传统服饰;有的外国人从贵州等地的偏远山区收购运走蜡染等民族传统工艺制品;云南珍贵而独特的贝叶经书和纳西族的东巴经书已大量流失国外。

  近年来大量文化资源流往国外。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境外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鼓励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但是他们大都年事已高,并且很多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不高,造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非常重要。但是,它与文物保护法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保护传承人,是以人为核心,这一点是最关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陈骏委员认为。

  据悉,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就认为,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传承人的审定和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制定了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帮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是否可以改变?如果一个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不好、年纪大了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时,法律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此外,本法还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审定、保护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文章来源:中新网-法制日报 2011年06月02日 08:38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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