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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成]“瓦舍”、“勾栏”新解
  作者:康保成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1-10 | 点击数:25342
 

  瓦舍、勾栏是宋元时期的商业性娱乐场所,早已引起戏剧史家的关注。但人们对这两个词的来源、本义迄今未取得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到从宏观上认识中国戏剧的发展脉络。最近,笔者从佛教文献中有所发现,现将其公之于众,并略加分析,以供同好参考、指正。

一

 
 
“瓦舍”者,以瓦覆顶之房子也,其义似极易解。但实际上,不仅汉代以前的文献中,未见有将“瓦”和“舍”连在一起使用的,而且,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瓦舍”从宋代一出现起,指的就是演出、娱乐场所,故常常发出疑问:为什么把游艺场所叫做“瓦舍”?
南宋人已不解“瓦舍”命名之来由。如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条:“瓦者,野合易散之意也,不知起于何时。” [1] 又吴自牧《梦粱录》卷十九:“瓦舍者,谓其‘来时瓦合、去时瓦解’之义,易聚易散也。不知起于何时。”[2]这种解释的傅会成分是相当明显的,故有见识的学者多不从其说。如周贻白先生认为:瓦舍“实则所指为旷场或原有瓦舍而被夷为平地,故名瓦子,也就是瓦砾场的意思。”[3]邓绍基先生的质疑更为有力:“这种解释(指上引南宋人的解释,笔者注)其实适用于所有的集市(“赶集”或“赶街”一类),或许这种文字训义未必能确切地解释‘瓦舍’这一名谓,因为也可以把‘瓦舍’之‘瓦’释为形状似瓦,即四周皆方,中间隆起。而所谓‘瓦舍’,也可释为‘杂合’,那就歧义纷呈了。看来重要的是弄清瓦舍的实在的含义。”[4]
邓先生讲到了问题的实质。而要“弄清瓦舍的实在的含义”,必须先要了解“瓦舍”的最早出处。就笔者所见,“瓦舍”最早见于汉译佛经。姚秦·竺佛念译《鼻奈耶》卷四:
 
佛世尊游罗阅衹竹园迦兰陀所。时达贰比丘瓦陶家子,便作是念:我工陶作,无与我等者。我既盛壮,前造木舍,阿阇世王欲取吾杀,我今当作瓦舍于中住。便和泥造大舍。瓦户瓦阈,瓦楣额瓦窗牖,瓦龙牙杙瓦衣架。时此比丘收拾薪草枝叶蓬蒿,放火烧此坏舍,火炎盛炽,国人无不见者。烧瓦舍竟,周行分卫,六十日我所乞者集会,诸比丘入舍,佛见此事而告阿难曰:“汝著衣来,我欲至某处观看。”时世尊将阿难至达贰比丘瓦舍所,世尊遥见瓦舍火炎炽盛,世尊知而问阿难:“此事何物,炎火乃尔炽盛?”时尊者阿难,具白世尊,世尊告白:“汝往,阿难。坏此瓦舍,所以然者,当为后世人故。于吾此法,初不见有作瓦舍者。”时阿难即往坏此瓦舍,达贰比丘二月分卫,远到罗阅城。达贰遥见瓦舍坏,就看起恚意,问比住比丘:“谁来坏此瓦舍?”答:“世尊来坏。”达贰言:“审世尊坏者,当复如之何?”[5]
 
按竺佛念,十六国前后秦时僧人,二十岁左右出家,精通梵文,前秦建元(365—384)时即开始译经。上述引文的大意是:出身陶瓦匠的比丘达贰,违反世尊如来的法规,造了一尊瓦舍,而被诸僧及如来焚毁。阿难,释迦牟尼的堂弟,又为释迦佛的“十大弟子”之一。
“瓦舍”又可译作“瓦屋”。东晋时汉译《摩诃僧祗》卷二提到佛毁“瓦屋”之事,达贰作“达腻”,二者当为同一人,二事当为同一事。按释迦牟尼的说法,出家人造瓦屋是“不能厌本所习”的行为,且有焚烧、杀生之嫌。加之瓦屋“寒则大寒,热则大热,能坏人眼,令人多病”,故当毁坏,以戒诸比丘。[6]但实际上,释迦佛还是相当宽宏大量的,据《鼻奈耶》卷四:
 
世尊以达贰比丘故,告诸比丘:“此释种长者,造作堂舍,量度尺寸,不失其法,门正向东。世人尚尔,况汝达贰,于吾法中不许而作瓦舍。”世尊因此事备十功德,为沙门结戒:“自为自做主,当有限量。彼舍限量者长十二肘。”是如来舒手(原注:右指尽两端)广七肘,于其间呼持法比丘:“持法比丘,当以法量,不以淫怒痴量,若以淫怒痴量,不得作舍。”比丘自求索作舍,自为自作主,又不呼持法比丘,过限量者。[7]
 
这就是说,如来对比丘造瓦舍的作法给予了通融、原谅,让他们“自为自做主”,只要求“有限量”。但诸比丘得寸进尺,不仅自己做主造了瓦舍,而且在房子的大小方面也往往超出限量。
无论如何,在佛教文献中,瓦舍、瓦屋,均系指僧房而言。弄清楚这一点,是理解后来“瓦舍”转而指游乐场所的关键。《法苑珠林》卷三十九:
 
魏太山丹岑僧释僧照……以魏普泰年行至荣山,见飞流下有穴孔,因穴而入……渠北有瓦舍三口,形甚古陋。庭前谷穗纵横,鸟雀残食甚众,东头屋内有数架黄裘,中间有铁臼两具,亦有釜器,并附游尘,都无炊爨之迹。两头室里,有一沙门端坐俨然,尘没膝。[8]
 
此处以“口”称瓦舍,可见不是房子,而是院子。现在仍有称院子为天井的,系指四周为房屋,中间低凹,向下俯视如井状而言。院子既是天井,当然可称“口”。问题是,院子怎可称“舍”呢?原来,按照佛教的说法,“舍”并不完全等同于房屋。《十诵律》卷十五云:“舍有四种:一者一切覆一切障,二者一切障不覆,三者一切覆半障,四者一切覆少障。” [9] 覆是屋顶,障是墙壁,“一切障不覆”,即有壁无顶,乃院子也。以理推之,院子既可称舍,院墙若以瓦覆顶,就是瓦舍了。佛教传入中原后,寺院的墙壁,正是用瓦盖在顶端的。《洛阳伽蓝记》卷一“永宁寺”:“寺院墙,皆施短椽,以瓦覆之,若今宫墙也。”[10]这样,佛寺其实就是瓦舍。
宋代文献中的游乐场所瓦舍,又称“瓦肆”,如《东京梦华录》卷五“京瓦伎艺”条就有“在京瓦肆伎艺”之语。为何将游艺场所称作“瓦肆”,也是一个颇费斟酌的问题。
按字面意义,瓦肆应为制做、贩卖瓦器之处。佛教文献中即作此解。《四分律》卷二十四:“故钵狼藉在地,与瓦肆无异。”[11]此言瓦钵随地置放,象卖瓦器之处。又,《摩诃僧祗》卷十:“佛往舍卫城,……优婆赛言:‘尊者欲作瓦肆耶?”[12]又同书卷三十七,客比丘言:“汝欲持是钵,居瓦肆去耶,用尔许钵为?” [13] 此谓因瓦多,故当居瓦肆。唐·道宣《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上:“佛在舍卫,六群蓄钵,恶者置之,常觅好钵,蓄之遂多。居士游观便讥:似陶师瓦肆无异。” [14] 总之,佛教文献中的“瓦肆”用的是本义,而称游乐场所为“瓦肆”,则显然是一种借来的转义。
作为游艺场所的瓦舍、瓦肆又可简称“瓦”,上引《梦华录》“京瓦伎艺”条即是。馀南瓦、北瓦、中瓦、里瓦等,多以所在位置取名,不赘举。在佛教文献中,和尚化缘所用瓦钵,亦可简称“瓦”。唐怀素《僧羯磨》卷上:“受钵法。律言:钵有二种,一瓦二铁;色亦二种,一赤二黑。”[15]
《东京梦华录》卷二“酒楼”有“酒肆瓦市”之语,《西湖老人繁盛录》始有“独勾栏瓦市”之名。南宋·王栐《燕翼贻谋录》直称相国寺为“瓦市”,其书卷二云:
 
东京相国寺,乃瓦市也。僧房散处,而中庭两庑可客万人。凡商旅交易,皆萃其中。四方趋京师,以货物求售、转售他物者,必由于此。[16]
 
观其上下文义,是将“瓦市”解作集市了,虽然片面,却道出了寺院即瓦市、瓦舍的真相,是一条很珍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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