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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制度设定与多元阐释
  作者:王明月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10-13 | 点击数:7170
 

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意义设定

  从共同体的角度看,公共文化是每个成员都可以参与的文化,尤其是在公开场所集体参与的文化;而且,因为共同享用、集体参与,这些文化或文化活动则有利于人们的认同。也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公共性与共享性,公共文化被视为一种公共资源,成为一种公共物品,由国家进行提供。代表国家的政府机构由此成为公共文化的生产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正是这种公共文化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成为遗产,或者简单地说,被命名为遗产的程序就是一种公共文化的产生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彰显文化自觉历程的概念,表明特殊样式的文化已经完成了权利主张、价值评估、社会命名的程序而成为公共文化。”当前,中国各级政府正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民族民间文化中的部分项目被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而拿到进入政府文化支持体系的入场券,成为新的公共文化。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价值评估和社会命名而获得认定和政府支持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公共文化生产的过程。

  如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国家公共文化生产的重要方面,那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就是国家公共文化生产在非遗保护方面的制度体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的重要制度保障,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设计过程。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2008年,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做出了身份界定,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申明,对他们的社会组织管理作出规定。随后,各级政府分别制定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第29条至第31条进一步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作出法律规定。诸多法律法规和文件,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持。

  从相关文件的内容可以发现,政府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界定、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与管理等方面赋予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一系列社会文化意义。首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定义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为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这一条实则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公共文化领域进行了身份界定。其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规定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从资料呈报、传承工作开展、传播与交流工作、日常监管等方面对传承人的义务做了规定,与此同时又对其相应的支持方式做了说明,这就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设定了参与国家公共文化生活的基本行为规范。再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与管理的责任单位与具体办法做了说明,这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嵌入到了国家公共文化建设的制度体系之中。

  简而言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从制度层面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做出了身份界定,设定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时的组织形式与行为规范。这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国家公共文化生产方面作出的具体努力。不过,正如高丙中所言,文化的公共事业本来只是政府的事情,只有这个事业所传播的内容为民众所接受,成为民众的公共生活的内容,才成为“公共文化”。除了制度的意义设定,传承人如何理解和接受这些文化信息并进行相关的文化实践同样事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最终效果。

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意义的多元阐释

  从制度角度而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定位和权利义务做出了意义的设定。这些意义通过大众媒介与公众活动等方式向传承人传播开来。在大众媒介领域,日常生活所使用的电视、互联网络、广播、报纸等均向传承人传播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信息。在公共活动领域,每年的“文化遗产日”等系列活动中,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都是重要的主题之一,通过展示和宣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典型事迹,向传承人传播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等方式,国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文化的规训。以2018年天津大学布老虎和葫芦雕刻传承人培训班为例,培训班邀请国家非遗专家委员会成员向传承人详细解读了国家的非遗保护政策以及传承人的社会责任。通过以上方式,非遗传承人逐步明确国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文化定位。内蒙古突泉县县级剪纸传承人赵日霞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没有评定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之前,她就是乡村的家庭妇女,剪纸仅是她的个人爱好。经过政府推荐并认定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之后,她先后在呼和浩特、锡林浩特等地参加传承人的培训活动。在此之后,她对剪纸的认知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在她的解释中,剪纸成为了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她则是县级突泉剪纸的传承人,承担着传承民族文化的责任。在突泉县人社局和妇联的帮助下,她成立了赵日霞剪纸工作室,每年都定期组织剪纸的免费培训和体验活动。通过赵日霞的变化可以发现,通过诸多形式的社会活动,非遗传承人能够理解并接受国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文化定位。

  不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生产的意义在商品消费文化领域被进行了新的阐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受到代表国家的政府机构的认定,获得了其他传承人所没有的官方认定的称号与支持,无形中制造了传承人群体内部的社会差异,这种差异在商品贸易中具有特殊的意义。以安顺蜡染市级传承人杨兰为例,2014年,杨兰希望拓展公司的业务,开辟海外蜡染市场,遂借助政府组织的海外交流机会与加拿大客商展开蜡染商贸洽谈。洽谈中,加拿大客商得知杨兰不是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便认为其产品也就不具有质量保证和品牌价值。最终,加拿大客商回绝了与杨兰的合作意向。通过这次商业贸易失败的经历,杨兰才认识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品牌价值,因而立即回安顺积极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于一年后获得了官方认定。通过杨兰的故事可以发现,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商品消费文化领域被赋予了商业品牌的意义,成为经销方和购买者对生产者评价的重要条件。通过商品贸易,这样的文化信息被传输给传承人,如杨兰一类的传承人则通过与其他参与者的互动理解了这种社会文化意义。可以发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仅是作为符码而存在的,并不具备本质化的意义。它通过政策的传播渗入公共文化以外的文化领域,并在这些领域获得新的意义阐释。传承人们则在各个文化领域的实践过程中习得并理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多元文化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理解从目的指向性而言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在公共文化领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被官方认定为公共文化的传承与传播者,文化的保护、弘扬与传承是对其基本诉求,公益性是其基本特征;在商品消费文化领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则成为商品消费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本,通过品牌优势盈利是其基本功能,盈利性是其基本特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这两种不同的文化意义暗含着两种行动取向,指向非遗实践的两种不同方向,即公益性传承、传播与盈利性开发。在这种情况下,传承人如何阐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意义,并在意义的指引下开展相关的实践活动显得较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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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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