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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决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展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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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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