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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民俗学的学术活动,重视学术道德,坚持正派学风。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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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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