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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非遗时代民俗学的实践回归
  作者:户晓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7-19 | 点击数:10714
 

  [11]吕微:《我们的学术观念是如何转变的?刘锡诚:从一位民间文学—民俗学学者看学科的范式转换》,2014年,未刊稿。

  [12]英文是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通常被译为《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不准确。正如安德明评论的那样,“值得注意的是,在UNESCO《建议案》英文版的标题和具体内容中,保护对象一律被表述为folklore,这个概念在中文中对应的翻译,就是众所周知的‘民俗’或‘民间文学’。而无论是英文的folklore还是中文的民俗或民间文学,都早已是构成民俗学(folkloristics)这门学科的基础术语。然而,《建议案》的中文版本却没有采用汉语中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的术语,而是发明了‘民间创作’来指代民俗传统文化。这样的翻译,也许是为了突出《建议案》所包含的与版权相关的意义,但它却极大地遮蔽了早已成为汉语中一个常见词的‘民俗’或‘民间文学’所具有的丰富含义,特别是其中所包含的‘集体的’、‘传承的’以及‘匿名的’等意义,根本是‘民间创作’这个似是而非的词语无法体现的。这个新创造的名词,甚至还容易让人理解为 ‘非专业人士即时创作的作品’,从而对推广和普及《建议案》的倡议造成更多的障碍。此外,这种译法,也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中国民俗学(包括民间文学研究)领域的工作者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努力——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这或许也体现了中国民俗学学科建设的薄弱。总之,这样的翻译,实际上对中文社会正确理解教科文组织在相关问题上的本意,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参见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相关讨论参见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13]参见Silke von Lewinski (ed.),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2008, p.346。

  [14]比较而言,欧洲多为物质文化遗产,而亚洲、非洲和美洲则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因此,《公约》也是对后者的兼顾和“倾斜”。

  [15]参见户晓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能给中国带来什么新东西——兼谈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理念》,《文化遗产》2014年第1期和人大复印资料《文化研究》2014年第6期。另外,岩本通弥也指出,《公约》“中关于‘非物质文化’(Intangible Culture)的定义本身与民俗学的‘文化’理解方式存在很大差异。这是因为,该定义背后的‘文化’的理解方式,衍生于人类学曾经对象化的所谓未开化社会的封闭的小宇宙(译者注:microcomos),是基于极端‘属地主义’的‘文化’认识……但与主要将封闭的小宇宙对象化、提炼出‘文化’概念的人类学不同,研究文明社会‘文化’问题的民俗学,主要对象应该是像这样超越了国家、民族或者地域、集团的扩大了的文化 (要素 )。”参见[日]岩本通弥:《围绕民间信仰的文化遗产化的悖论——以日本的事例为中心》,吕珍珍译,《文化遗产》2010年第2期。

  [16]参见Britta Rudolff and Susanne Raymond, “A Community Convention? An Analysis of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Given under the 2003 Con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gible Heritage, Vol.8, 2013, p.155;也有学者批评说,《公约》虽然承认社区、群体和个人在非遗的生产、保护、维护、传播和再创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却没有把这些主体放在履约的核心位置,参见Sabrina Urbinati, “The Role for Communities, Groups and Individuals under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ilvia Borelli and Federico Lenzerini (eds.),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Rights, Cultural Diversity: New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2, p.220。

  [17]Tullio Scovazzi, “The Defini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ilvia Borelli and Federico Lenzerini (eds.),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Rights, Cultural Diversity: New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2, p.200.

  [18]国际层面的法律用语在用语和概念使用方面可谓煞费苦心。例如,为了避免使用native(土著)之类带有贬义色彩的词,国际法领域采用了indigenous peoples(本土民族或当地民族)这样的术语。尽管对这样的术语很难给出一致同意的定义,而且这些本土民族或当地民族本身往往也自认为不需要这种定义,但为了立法的实践需要,仍然要有基本的定义。对于保护主体而言,术语的选择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并且触及本土民族在国际法和自决权(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条件下的法律身份和认可问题,参见Silke von Lewinski (ed.),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2008, pp.10-15, p.70。

  [19]2009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了把人类遗产看作公共事物(the Commons)的理念,认为政治上成熟的和负责任的公民都应该关心这些人类公共的遗产,洛德斯•阿里斯佩(Lourdes Arizpe)也提出了“全球文化公共事物”(global cultural commons)的概念,参见Marie-Theres Albert, “Heritage Studies - Paradigmatic Reflections”, in Marie-Theres Albert, Roland Bernecker, Britta Rudolff (eds.), Understanding Heritage: Perspectives in Heritage Stud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 2013, p.9, p.12。

  [20]菅丰:《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陈志勤译,载《文化遗产》2009年第2期。

  [21]才津裕美子:《民俗“文化遗产化”的理念及其实践——2003年至2005年日本民俗学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综述》,西村真志叶译,《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22]菅丰:《日本现代民俗学的“第三条道路”——文化保护政策、民俗学主义及公共民俗学》,陈志勤译,《民俗研究》2011年第2期。

  [23]才津裕美子:《民俗“文化遗产化”的理念及其实践——2003年至2005年日本民俗学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综述》,西村真志叶译,《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24]参见岩本通弥:《以“民俗”为研究对象即为民俗学吗——为什么民俗学疏离了“近代”》,宫岛琴美译,《文化遗产》2008年第2期;王晓葵、何彬编《现代日本民俗学的理论与方法》,学苑出版社,2010年,第33—34页。

  [25]菅丰:《日本现代民俗学的“第三条道路”——文化保护政策、民俗学主义及公共民俗学》,陈志勤译,《民俗研究》2011年第2期。

  [26]李琦、王天祥:《命名与质疑——“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社会学解读》,《美术大观》2008年第8期。

  [27]岩本通弥:《围绕民间信仰的文化遗产化的悖论——以日本的事例为中心》,吕珍珍译,《文化遗产》2010年第2期。

  [28]户晓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能给中国带来什么新东西——兼谈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理念》,《文化遗产》2014年第1期和人大复印资料《文化研究》2014年第6期。

  [29]参见Silke von Lewinski (ed.),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2008, p.422。

  [30]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31]威廉•洛根指出,世界遗产话语和实践的主流趋势已经从以狭隘的技术为中心转向以伦理为基础的途径,虽然许多实践者继续认为自己的工作只是技术性的,但实际上遗产保护实践包含着基本的哲学问题和伦理问题,参见William Logan, “Learning to Engage with Human Right in Heritage”, in Marie-Theres Albert, Roland Bernecker, Britta Rudolff (eds.), Understanding Heritage: Perspectives in Heritage Stud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 2013, p.36, pp.41-42;其他欧洲学者的新近研究参见Laura Pineschi, “Cultural Diversity as a Human Right? General Comment No.21 of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 Silvia Borelli and Federico Lenzerini (eds.),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rights, Cultural Diversity: New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2; Diane Barthel-Bouchier,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Challenge of Sustainability, Left Coast Press, Inc., 2013, Chapter Two: Is Heritage a Human Right?

  [32]程翠英:《民有 民治 民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主体研究》,《武汉文博》2010年第1期。

  [33][日]岩本通弥:《围绕民间信仰的文化遗产化的悖论——以日本的事例为中心》,吕珍珍译,《文化遗产》2010年第2期。

  [34]蔡建芳、刘雪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哲学基础》,《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6期。

  [35]郭玉军、唐海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36]尽管文化财产的权属问题与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版权法有不吻合之处(参见Martin Skrydstrup, “Cultural Property”, in Regina F. Bendix and Galit Hasan-Rokem (eds.), A Companion to Folklore, Wiley-Blackwell, 2012, p.523),甚至有些民族原来并没有文化财产的观念,但在全球化时代,只有具备了尊重文化财产权利的观念才能保护这种权利。

  [37]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当然,在对非遗的法律保护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具体的难题,例如,在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方面,知识产权和人权保护的基础和范式一般基于个人以及清楚的权利界限,但有些本土民族并不把自己的非遗看作“财产”或经济权利,甚至可能并没有“公共领域”的概念,相关学者已经讨论了这些问题,参见Silke von Lewinski (ed.),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2008, p.21, p.67, p.415, p.437。

  [38]陈勤建:《民俗学者与当今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间文化论坛》2014年第2期。

  [39]乌丙安:《民俗学原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7页。

  [40]德国学者早就指出,“民俗学”事实上不仅是有关民众的学术信息,同时也是民众启蒙和改善民间文化的一种手段。因此,在“民俗学”这个名称刚出现时就有实践和应用的问题,参见Helmut Möller, “Dieter Narr, Eschenau, und Hermann Bausinger, Aus den Anfängen der Volkskunde als Wissenschaft,” in Zeitschrift für Volkskunde, 60. Jahrgang 1964, S.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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