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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国庆]“公”的水与“私”的水
——游牧和传统农耕蒙古族“水”的利用与地域社会
  作者:麻国庆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0-26 | 点击数:15942
 

  四、从作为“公”的水到作为“私”的水

  游牧与农耕是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它们所依据的生态体系亦不同,前者具有非常精巧的平衡(a delicate equilibrium)而后者则为一种稳定的平衡(a stable equilibrium)。具体来说,游牧是人们以文化的力量来支持并整合于被人类所改变的自然之平衡生态体系结构,这是对自然环境的一种单纯适应。而农耕则以生产力的稳定与地力的持久为其特色,它能自给自足。而游牧若离开农耕其后果不堪设想,这两种生态体系在性质上有所差异。在中国的草原生态区,这一互为依托的生态体系,常常被来自民族的、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等因素所打破,这一点在北方的沙漠草原区,表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在历史上的冲突。在中国历史上,自匈奴政权与汉王朝相对峙之始,在中国北方一直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游牧民族政权与农耕的中原王朝相对立,并在对立中发生冲突。不过,其中民间的往来并未受到政权的控制。而大规模汉族农耕民向游牧区域的移动却是在十九世纪末期以后。这些从事农耕的汉族农民向草原社会的不断渗透,特别是在农耕结合部,导致了两种生产方式和文化的冲突和融合。汉族在这一冲突中,立住脚后,以其自身的农耕的方式,在草原生态区开垦草原,迫使一部分从事游牧的蒙古族北迁或就地转化为汉族式的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农耕蒙古族对于“水”的利用,已经从“公”的领域进入到了“私”的领域。农耕蒙古族社会以何种形式对“水”进行利用和分配的呢?在这个过程中,“水”的利用和分配与当地的社会结构以及汉民族的关系如何?在此举我调查过的处于历史时期农牧结合部的土默特蒙古族事例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从清初开始,土默特地区牧场逐渐为汉人开垦,到清末1901年实行“移民实边”后,其牧场基本开垦完毕。大约二十世纪初,土默特地区蒙古族已基本上转为定居农耕社会的农民。

  我的田野调查是在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和把什村进行的。把什村,原为把什板申村,蒙古语为把格希板申,意为先生的房子,现简称为把什村⑥,属土左旗把什乡管辖,是把什乡最大的自然村,为蒙古族和汉族聚居的村落。它位于土左旗所在地察素齐镇西北4公里处,大青山中段脚下。面对黄河及土默川平原,京包铁路复线横贯东西,110 国道、呼包高速公路从村南经过。把什村深居内陆,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6.3℃,一月平均气温为-12.7℃,七月平均气温为22.2℃,地势北高南低。这里的蒙古族为土默特蒙古族。由于生态和经济类型的转变,必然影响到其社会组织、文化类型及价值观。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开始,这里的土默特蒙古族在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当地的汉族农民已无太大的差别。大批汉族移民的迁入,使当地形成蒙汉杂居的局面。即“蒙民村内有汉人,汉民村内有蒙人”。据本村1997年农村户数和人口统计,村中总户数为750户,2746人;其中汉族为2188人,蒙古族仅为552人。而在1950年时,全村蒙古族为708人,而汉族为987人。从本村的“水分”的情况很能说明本地区在从游牧转变为农耕后对作为“私”的水的利用、分配、纷争等情况⑦。

  由于本地区的农业是以灌溉为主,水的有无决定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本地区水的所有权问题在清初土地未开垦以前,任其自流,与草场一样,属公有性质。

  在康熙、雍正至乾隆初年,土地渐被开垦,因灌地用水,水的所有权才逐渐明确起来。水的性质从“公”的属性开始变为“私”的属性。一般涧水的所有权都归土默特蒙古族所有,由各佐领和领催进行分配,各蒙户浇地都有定日、定量,俗称“水分”。 沿山各村用水都由各佐领人等定有简单的间程;而有些河水的所有权归喇嘛庙所有;有的大型河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在汉族移民开垦当初,这里民间的“水”的所有权全部属于土默特蒙古族所有。水由蒙古族的领主分配。形成了具有“水股”的蒙古族和租用蒙古族“水股”的汉族移民。因为水的重要性,民间成立了管理“水”的组织,称为“水神社”。水神社的负责人为“会首”。十九世纪中叶,会首由蒙古族和汉族组成,蒙古族会首是中心,汉族会首仅为小会首。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蒙古族的会首和汉族的回首共同负责水神社,管理水的分配和使用。到了1910年以后,汉人会首成为水神社的中心。这与汉族移民不断地从蒙古族手里买取土地、“水分”,加之经营得当,势力也越来越大有着直接的关系。

  例如,随着土地的出租典卖,大部分出租典卖土地的土默特蒙古族和喇嘛把“水分”也出租典卖了。如下列契约即为土默特蒙古族推卖“水分”的例证:

  立推水文约人尔登山今将自己蒙古水一昼夜情愿推与范德耀、刘永兴、刘永通、张承德、刘永琦、刘仰风、刘永德、色令泰、范瑛各等名下开渠使用。同众亲手使过清钱伍拾柒千文整,其钱分毫不欠,每年打坝,有坝水银四两,以八合钱。自推之后如有蒙古民人争夺者,尔登山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推水约为证。

  嘉太二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立

  中见人 杨明昱
  高培基

 

  民国时期“水分”的典卖和转卖,导致很多“水分”都集中到汉族地主和蒙古地主的手中。

  在当地水的使用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引万家沟水灌田。自道光年间始定有使水规程:

  每年由四月初一起,至八月初一日止,此四个月为清水时期,专供云社堡村、把什尔村、古城村(此二村合为一村使水)、察素齐镇轮流使用。初一日为云社堡村浇一昼夜,初二、三两日为把什尔、古城浇二昼夜,初四、五两日察素齐镇浇二昼夜。五日一轮、周而复始。又因水量大小不等,定有早午晚接浇办法,以资调济。八月初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此五十天为察镇以南之锁号村、玻璃圪沁村使水之期。至九月二十二日,俗称“水回来”,复归察镇、把什尔、古城浇用,使水办法与前同。过此,天气渐冷,水无用处,乃从事积冰,以备明春使用焉。使水各村合组水利社管理其事。会首以下有水头四人,除年支工资外,每水头例有水股半分,平时此半分水自用或转售,均不拘也。

  “水分”在当地也是家庭财产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笔者调查的把什尔村的康姓,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分家时,兄弟除平均分配土地等财产外,家中的3份“水分”,由兄弟俩平均分配。

  此外,围绕着“水利权”等问题的纷争也时有发生。因浇水筑坝、截水灌地,各村社之间往往发生械斗,致伤人命,涉讼不休。

  如光绪二十七年把什尔村处于河水的上游,与下游的村落争水,致使察素齐、把什、云社堡三村因争用春水而发生械斗伤人之事,引发诉讼。经把什板升村蒙古领催呈控,归化城裁判机构于光绪二十八年正月三十日做出如下断结:

  查云社堡、把什板升、察素齐三村屡经争水互斗,由于原定分水章程止于四月初一日为始,其四月初一日以前之水,旧章止称由上而下三村挨次轮浇,设遇春旱年分,把什板升村仗恃上游,任意霸水,当雨缺水少时,只顾浇伊一村尚浇不够,并无余水分及下游,以致察素齐村虽有挨次轮浇之名,实无轮浇之水,以致成争水斗殴之案……当复集讯,断令上月初一以后仍照定章,云社堡一日一夜,把什板升村、察素齐各两日两夜。其四月初一以前,春冬二季之水,酌定把什板升村居于上游,按以两日两夜,察素齐村按以一日一夜,轮流浇灌,不准紊乱。无论该两村何村应浇之期,由源流留水十分之二拨归云社堡使用,两造允服,当堂具结完案。

  此外,本地区围绕着水的纷争问题,除了较大的案件由政府出面解决,一般主要由“水神社”解决;在宗族势力非常强的村落,村落间的水的纠纷往往通过宗族组织来解决。

  这一地区,水的管理一直是当地非常混乱的问题。1950年之前当时的政府曾经数次想通过成立水利公司等解决这些问题,但一直未能实现。1950年以后,这里的水的管理开始由政府进行统一的管理。民间的水利组织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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