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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 廖明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
  作者:周星 廖明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8-20 | 点击数:23408
 

      廖:从您的介绍看,日本现行的《文化财保护法》实际上是经过了很多次不断完善和补充的修法过程,所以,也才是比较成熟的。这部法律符合他们的国情,它把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全部都涵盖其中,在日本国内很有权威性,在国际上也很有影响,它曾直接影响到韩国后来的相关法律,它的一些基本理念甚至还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些文件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日本把文化财区分为“有形”和“无形”的做法,促使人们广泛注意到“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问题,这确实是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一种贡献。
      周:的确如此。战后的日本无法在国际社会谋求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地位,这反倒促使他们去追求所谓“文化大国”和“生活大国”的目标。于是,他们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并在其中渗透他们的一些文化理念,其中“无形文化遗产”可以说是很明显的一个例子。
      刚才您说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把所有的文化遗产类型均包括在这一部法律里面,这确实是一个特点。回头看我们中国的有关立法,是在已有的《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充、完善,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呢,还是另起炉灶?看来,可能是要分开,另行出台一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了。这样做,当然有这样做的道理和好处,但可能也存在把文化遗产按照“有形”和“无形”或“物态”、“非物质”割裂开来的问题。我有些担心的是,会不会又形成不同的管理部门和条块分割的体制?而我们知道,文化遗产的保护却是非常需要能够相互协调的机制的。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我们的立法水平还较为滞后。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6月9日,也就是说,他们能够随时发现问题,并立刻就能修订法律予以应对。我们国家的立法技术较为滞后,立法机关隔很长时间才开一次会,可能较难适应形势的发展。而且,我们国家的情形更复杂,社会发展也不平衡,文化遗产在各地方面临的状况也不尽相同,很多学者寄期望予一部法律就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部问题,显然是把问题简单化了。例如,对保护范围的设定如果宽泛了,国家就保护不过来,因为谁也无法把老百姓的生活方式固定下来,不让变化,不让发展;而如果设定窄了,又有疏漏之嫌。再比如,对那些含有信仰和祭祀成分的民俗活动或无形文化遗产究竟该怎么办?保护不保护?又该怎么保护?国家似乎还没有拿定主意。看来,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确实需要有很好的研究基础,需要有一个准备的阶段,而且它在出台之后,还必须根据实施过程中涌现的问题不断地予以修订和完善才行。

      廖:国内学术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问题时,提出要特别重视“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应该说这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特点及其以人为本、口传身授的传承机制而得出来的重要结论。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主要有哪些?据说他们还建立了所谓“人间国宝”的认定制度。
      周:是的。不过,“人间国宝”主要是媒体的叫法,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并不存在这个概念或用语,它主要是媒体宣传所采用的大众化语言,往往一些被认定者自身也不大认同这个用法。日本法律所认定的保护对象,其正式名称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不过,“人间国宝”的简称既通俗易懂,又能充分地反映并提升这些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崇高的社会地位。因此,有人指出,这不仅意味着他们高超的技艺得到举世公认,甚至还包含着对其艺德、职业道德和高尚人格的赞许。
      日本政府对于像戏曲、音乐、工艺、技术、民俗节祭等“无形文化财”和承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谓“人间国宝”是非常重视、爱护有加的。《文化财保护法》对于由政府的“文部科学大臣”从无形文化财中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及其“保持者”的权限、程序、依据,进而对被认定的所谓“人间国宝”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均有明确记载。他们把在历史或艺术以及传统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戏剧、民俗艺能、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的载体或传承者,亦即无形文化财的保持者和保持团体,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据《朝日新闻》在今年3月份的报道,此种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保持者的制度设立半个世纪以来,经历年多次认定,至今共诞生了360位“人间国宝”。他们全都是在工艺、技术或艺能表演等方面身怀“绝技”,拥有“绝艺”或所谓“绝活儿”的表演者、艺人、匠人或手艺人。除了那些所谓比较“雅”的无形文化,像歌舞伎、能乐、雅乐、文乐、组踊等之外,类似陶艺、染织、漆艺、金工、木竹工、人形、截金、和纸等传统工艺,甚至连我们所说的铁匠也都可以入选“人间国宝”。这说明日本政府的文化理念还是较为均衡的,这也正是值得我们参考的地方。
      关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认定和“人间国宝”的命名,均须采取严谨的认定程序。他们是在国家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基础上,再将那些具有高超的技能和技艺,并能够予以传承的个人或团体加以认定。根据《文化财保护法》,认定一般有“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几种类型。其中,“人间国宝”属于个别认定范畴,它是对某种技艺之传承人个人的认定,通常其所有者非常明确,没有异议。对于那些技艺或技能较为缺少个人特色,属于团体共同拥有或表现的,也就是形成为一个整体的技能保持者或传承人的认定,便是“保持者团体认定”。认定工作不定期举行,1955年是第一批,最近一次认定是2003年7月。认定的程序,通常是由设在文部科学省下面的事务机构即文化厅组织进行,具体地说,首先要在咨询文化财专业调查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供筛选的认定名单,其次要通过“文化财审议会”的审查,进而再由文部科学大臣履行最后的批准程序并颁布认定证书。一旦通过了这些认定程序,政府每年就会拨出相应的“补助金” 或特别扶持金,以改善其生活和从事相关活动以及培养后继传人的条件,并致力于收藏其作品、录制和保存其技艺、整理并公开相关的资料集成、出版有关研究报告等。接下来,需要负起责任的自然就是被认定的本人或团体,比如说,拿了国家的“补助金”,就必须负责任地认真做传承文化的事,必须不断努力从事其工艺技术的改进或演艺水平的提高,而不能坚持绝技“密不外传”,也就是要肩负起传承人的历史责任。此外,他们还需要向国家报告有关款项的支出、用途等。
      一般来说,一经被认定为“人间国宝”,也就意味着其技艺或绝技和作品被全社会所认可,自然也就会价值倍增,但与此同时,他们在享有崇高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肩负有重大的责任。他们中有些人虽然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一定的资助,但往往却要拿出更多的钱用于其事业的振兴和传承。应该说,此种“人间国宝”的认定和扶持制度,确实是促成了一种很好的奖励传统文化持续延绵和发展的机制,像日本很多传统的艺术表演,“能乐”、“歌舞伎”、“狂言”、“讲谈”(说书),进而还有“茶道”、“漫才”(相声)等,都因此而获得了有力的保护和扶持。日本的这些传统艺术或工艺,往往原本都有自古而来的师徒传承或承袭名份等机制,现在再加上国家的辅助和保护,其传承也就能够得到基本的保证了。可以说,日本的这些做法,极大地提高了民间艺人和传统工匠的社会地位,也意味着他们非常理解“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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