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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焰 仲富兰]我国传统节日文化的生产性保护路径研究
  作者:潘文焰 仲富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4-28 | 点击数:12326
 

  (3)节日传承与保护的主体———节俗民众(俗民)

  节俗民众由社会民众构成,是节日传承与保护的起点与归宿,一切节日都是因他们而存在,也因他们而灭亡,是节日传承与保护的最终依靠的主体力量。从民众的角度看,节日本来就代表了他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是民间文化的盛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节日文化的平台就是为不同阶层、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人们搭建的,在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节日活动中,民众是主体,是主人。我们要设法让他们主动加强素养与融入遗产保护实践中去,其中作为节日习俗传承与保护人的民众(特别是非遗传承与保护人)的培养与教育非常重要,因为其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环节与“活态载体”,因此要有专门的措施。

  (4)节日传承与保护的介体———节日运作的各种机构

  政府、企业、民间团体等各种机构等是组织化制度化社会的重要事件的运作者,在节日文化传承与保护与创新的平台上,官、产、学、研、媒与民众之间,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当代各种社会机构的参与能使节日的传承与保护得以保障与实施,它们是节日传承与保护的主导者。因此,对于传统节日的传承与保护机制,应遵循立体合作,多元统一的指导思想,形成政府主导、各界促进、全民参与的联动机制。如“好客山东贺年会”把“办节”作为政府行为,以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力量,调动全社会参与,形成了政府推动、企业跟进、媒体宣传、民众参与、各方面配合的推动机制,获得成功。

  政府。从政府角度看,重视传统节日文化的地位,把发展传统节日作为凝聚民族力量、提升民族素质和增强软实力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其关注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本位所在,理应在节日文化传承与保护创新的引导和推广上下工夫,如提前规划、加强立法、制定标准、提供扶持等。立法、司法、执法与行政部门,都要依据《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等目前及今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相关行政制度为指南,加强节日传承与保护的宏观监管及具体实施。

  企业。从企业角度看,应以开发促进保护,以保护引导开发,在不影响节日遗产保护的前提下以产业化运作的思维进行适度开发利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发具有传统文化内涵的节令商品,在积极参与节日活动的同时获得经济效益,而且可以成功地塑造富有社会责任感的良好形象。如当前很多地方通过旅游业开发,使得很多传统节日得以继承与保留,甚至发展创新。但我们还应该看到,许多旅游业主导的节日民俗项目的开发,如一些节庆民俗表演过于商业化、舞台化,我们还需继续努力,让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得到本真性还原。

  媒体。从媒体的角度来看,各级传媒应该系统地宣传和普及节日文化,对即将消失的传统节日内涵、理念与方式等抓紧抢救记录,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地加以宣传,特别是在节日期间更要努力营造热烈的节日气氛,发挥主流媒体的社会舆论功能和文化引导作用。

  学界。从学校及科研院所的角度看,要充分发挥其在节日传承与保护中的宣传教育与研究功能。通过参与节日文化的保护与创新,加强传统文化教育,营造弘扬民族文化的校园环境,鼓励师生走出校门参与节日活动,引导他们对于传统节日所存在的文化传统进行理性思考。同时,包括学校在内的学界要加强节日传承与保护的研究,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以科学的理论思想指导节日保护的实践活动。

  针对以上系统,对于不同的实体对象,我们应采取不同的对待原则(见表2)。

表2:节日传承与保护实体系统的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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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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