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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琮]从“非遗类型”到“研究视角”:对“文化空间”理论的梳理与再认识
  作者:覃琮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12-04 | 点击数:16076
 

  具体而言,比之《条例》和《指南》,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2003年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及其与“文化空间”的关系,前后是有矛盾的,这是其一。其二,自2009年之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再没有认定新的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两个现象本来应该是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但却被很多国内学者忽略了。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公约》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文化空间”这一类型。但《公约》同时指出,按照上述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这五个方面里又没有单独提到“文化空间”,文件的后面部分也再没有谈到文化空间的相关内容。这明显是个前后矛盾的表述,是否可以理解为这五个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都包含了相应的文化空间,还是当时制定这个文件时本身就没有考虑周全?目前还没有看到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权威的解释。再从“文化空间”类的实施保护来看,2001-201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实践范例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364项,其中名为“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或“文化的空间”(Space of culture)的共有12项,分别为2001年5项,2005年4项,2003年1项,2009年2项,呈逐年递减趋势,自2009年之后没有再认定新的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2016年也没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是由于几内亚和约旦的两个文化空间项目因为分别横跨“传统音乐”与“文化空间”、“口头传统(民间文学)”与“文化空间”领域,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管理和学术交流带来了一系列麻烦。我们虽然目前无法完全弄清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这么做的原因,但是中止(暂停)文化空间类项目入选名录的行为本身,某种程度上实际是对当时将“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的反思和自我纠正,旨在鼓励世界各国发现、保护并传承所有遗产的文化空间。因此,随着实践的展开和“遗产”范围的不断扩大,狭义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文化空间已经不能支撑这一概念本身,它需要宏大视野去拓展更大的研究范围。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国内关于文化空间的许多争议,包括定义、范围、类型、状态、所指等难以达成共识,其起点源于究竟该把“文化空间”仅看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还是把它视为一种研究视角,由此带来狭义意义上的文化空间和广义意义上的文化空间的不同界定。

  首先需要申明,自文化空间作为非遗保护的一个关键概念被引介到中国后,这两条论争从一开始就存在,交叉前行。其次,这些论争不但没有阻碍文化空间概念和理论的发展,相反,还在不断的交流、论争和批评中实现相互纠察、纠错和检讨,使这一概念变得明晰,在使用上更加规范。比如,一些学者曾隐含地批评说,那些坚持把文化空间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类型的学者,对于文化空间的理解,更多是从有利于申报、管理和保护的角度去解读文化空间,但这是不完整的,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指导精神和实际情况有出入。最明显的例子是,爱沙尼严的基努文化空间(2003年),一个传承主体仅有600多人的项目能够入选,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看中它的是它特殊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人类学价值等方面,而不是这个地方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比较丰富、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等因素,实际上它也很难达到这些标准。而一些学者把文化空间简单地理解为“文化的空间”,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是文化空间的“泛文化空间论”,不仅受到来自坚持在狭义意义使用文化空间的学者的反对,也受到部分持广义意义上文化空间的学者的反对。虽然两者批判的理由完全不同,前一种批判认为要严格限定文化空间范畴,是因为要与国际非遗保护体系话语对接,否则这一分类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后一种批判则认为在当前全球文化转向和空间转向的背景下,经过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文化空间已经从不同视角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但是,毫无疑问,两种批判都提醒人们要规范和严谨地使用文化空间概念。

  行文至此,我们也无法给文化空间提供一个精准的定义,更谈不上具体量化的指标。但我们可以明确指出,文化空间虽然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那里被赋予了人类学意义,从而被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但它决非只有人类学上的意义,也不应局限于人类学上的意义。随着文化学、社会学、文化地理学、政治学、民俗学、乡村研究、都市研究等不同学科、不同视角的介入,以及伴随新技术革命和全球化不断加深而发展起来的各种新空间形式的出现,“文化空间”不断地被观照、被融合、被生成、被发展,呈现出多重概念和复义内涵和外延的特征,既彰显出这一概念的魅力、活力,也意示着它未来可以开拓出更多无限的可能,那种仅将“文化空间”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的观点已不能容纳这么多的主题和内容。也因此,我们倾向于把文化空间视为一种研究视角,这样它可以进入更多的研究领域和更大的知识系统。

  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看,我国目前的确还没有文化空间类项目入选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也不鼓励各地以文化空间作为类型或实践单位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我国不重视“文化空间”,相反,对体现传统艺术价值、民族村落、祭祀活动等都有保护意识,并且采取了相关措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实施。比如,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代表的各种不同名称的文化保护形式(包括各地设立的“民族文化之乡”、“民族文化生态村”、“民间艺术之乡”、“特色文化之乡”、“生态博物馆”等),保护的不仅是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还包括与人们生活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和谐相处,在一定历史和地域条件下形成的文化空间,以及人们在长期发展中逐步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艺术表现形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保护理念就是整体性保护,尤其是对那些“无形的”、“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实际保护情况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确保,把这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成“文化空间”,我们就可以更好地进行整体性保护了呢?因此,我们不必妄自菲薄,非要以文化空间作为一种类型对我们的优秀文化进行保护,才能显示“与国际接轨”。况且,正如前文所述,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中止(暂停)文化空间类项目,实际上已在反思作为类型的“文化空间”是否真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所以,与国际接轨固然重要,这个轨首先要接得对,接得准,对得上,但更重要的应该是立足我国的保护实践,探索适合各种文化遗产和各地实际的保护模式,推动各项保护机制渐趋完善,为每一项文化遗产营造良好的文化空间环境,使这些文化遗产在新时期、新环境下都得以传承与发展,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永续发展。

(本文原载于《文化遗产》2018年05期。注释从略,详情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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