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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日姆几]彝汉纠纷中的身份、认知与权威
——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为例
  作者:嘉日姆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1-04 | 点击数:19274
 
到了1980年,宁蒗开始推行包产到户政策。政府对彝族的政策也开始放宽,宣布愿意回“凉山”者可回“凉山”,愿意留在坝区的则可参与坝区的土地承包。此时,多数彝族都已经习惯了坝区的生活,并认为坝区生活比凉山更富足,因此不愿再回“凉山”,而想在坝区进行土地承包。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政府分配土地给彝族的决定却遭到汉族的反对。当地汉族农民认为,河边的水田是他们祖先用汗水开垦的,应该只分给汉族;彝族则认为,是政府强制将彝族搬到坝子,所以政府应该把水田分给彝族。在落实承包制的过程中,土地分配问题引发了彝汉间的纠纷。当地汉族和彝族就此多次协商,均无任何结果。为了争夺土地,一个汉族小伙子杀死了一个四十出头的彝族男人,彝族也计划进行报复。幸好政府及时控制了事态,没有造成更大的后果。后来,这个汉族小伙子被判了无期徒刑。
从民主改革到包产到户的25年里,彝族和汉族都生活在集体里,人们都认为土地属于集体,自己是集体的一分子。这样的生活,对彝族来说并不陌生,可以说就是彝族家支制度的某种扩展。所以,彝族对土地私有的愿望并不强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彝族就没有土地私有的要求。彝族在种植鸦片的时代,就知道土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鸦片的产量。二十多年的坝区生活更使彝族对河边水田的好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当听说要分配土地给个体家庭时,人人都希望能够分到最好的土地。
至于汉族,他们对土地所有权更有着清晰的认识,每个家庭都知道哪块水田是谁家的,自然也知道每块水田的好坏。如果土地属于集体,他们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如果要实行土地承包,他们就希望自己原来的土地还能再分给自己。
而政府则认为,土地属于集体,谁开发了土地,已经不再是拥有土地的理由,政府有权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和管理。政府还依靠自己的权力推行了这样的理念。这样一来,土地纠纷就已经超越了个体间的范围,而是将历史、政治、物权、民族等问题合为一体,并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在处理具有历史背景的这些纠纷时,将持怎样一种态度?
案例3:土地纠纷
2005年9月,住在红桥坝子北边石佛山上的彝族村民斯兹木嘎通过别人介绍,从坝区一个周姓汉族农民那里,用2万元“买”了2亩水田和10亩旱地。⑦10月,他开始在新“买”的旱地上修自己的房子,准备在春节前搬入。他所“买”的土地属于坝子里最大的汉族村落普村的土地。在他刚开始修整土地时,该村村长曾带着几个人干涉过他的建房行为,告诉他,他们的村子有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将土地“卖”给彝族,也不允许彝族进入该村居住。村长要求斯兹木嘎马上停止建房行为,并劝他立刻找到“卖”土地给他的周姓农民要回自己的钱,否则,他就要面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后果。
斯兹木嘎认为,土地是他用钱“买”来的,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他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子,任何人无权干涉。
11月,斯兹木嘎的木楞房基本建成。有一天,趁他不在工地上,普村来了30几个小伙子,将他的木楞房拆下,并将木头扔进旁边的小河里。斯兹木嘎知道后,带了数十人冲入普村,双方发生斗殴。幸亏派出所和乡政府的人员及时赶到,才避免了一场流血冲突。
后来,该纠纷在乡政府和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协商解决。普村用多一倍的价钱(4万元)回收斯兹木嘎“购买”的土地,赔偿他的损失并向他道歉,斯兹木嘎退出普村。
我在田野调查中了解到,普村的汉族祖籍云南宣威,其祖先于1830年间因开发东升银矿而来此定居。⑧普氏家族是全宁蒗最强悍的汉族家族,民主改革以前,普村是全县唯一一个没有被彝族攻破的村子。普村同坝子里的汉族普遍联姻,与坝子中的汉族联成一体,并强有力地保持着自己的文化和信仰。也许是由于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普村人有很强的民族意识,他们对彝族及其文化始终保持某种警惕和抵抗。
1990年以后,许多汉族人由于各种原因开始往县城等更大的地方迁居,留下了许多土地可以出租或出让。此时,周边山上的彝族已认识到坝区的优越性,再加上彝族也已在当地的木材经营中积累了少量财富,于是,就不断有人从山上往坝区移民。这些彝族的到来,扰乱了坝子原来的秩序,治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许多汉族不得不考虑搬出坝子。到了2000年左右,彝族几乎住满了整个坝子,普村就成为最后一个没有彝族居住的村子。
此时,普村人开始意识到某种危机,他们针对新的情况做出一项新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将土地转让给彝族,也不允许任何彝族以任何理由进入该村居住。然而,还是有人违背了这一规定,结果发生了案例中的纠纷。⑨
尽管这些纠纷都发生在个体层面,但却与历史、民族认同和政府权威有着紧密的联系。两个案例都紧紧围绕着土地权利和民族关系展开。第一个案例直接回溯到土地开发与所有权问题,汉族所主张的土地拥有合法性,应该追溯到土地开发的私人权利上,此主张实际上绕开了政府对土地的主权问题,或者说规避了政府对土地重新分配的合法性。
但是,在纠纷的语境里,汉族没有将矛头指向政府而指向了他们认为没有土地权利的彝族。当然,这时的彝族认为他们拥有土地的合法权利来自政府,汉族没有独占土地的权利。政府在这个纠纷中的地位十分尴尬,汉族采用“历史”的合法性来规避政府的权威,彝族则强调政府的权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对于这样的纠纷,实际上已不可能达成共识,因为纠纷双方所信仰的权威已经指向不同方向:汉族是指向过去,而彝族却指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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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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