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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圣]清代冕宁的村庙组织、村治实践与村落内生秩序
  作者:龙圣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10-28 | 点击数:8179
 

二、乡村庙宇与村庙组织

  清代冕宁县境内庙宇众多,香火旺盛。不论是在狭小的县城之内还是在广袤的乡村,都能见到大量庙宇。

  (一)庙宇的空间分布和发展过程

  据资料记载,咸丰年间仅县城内就有二十余座庙宇。城内东南有先师庙、文昌帝君庙、元坛庙、武侯祠,城内西南有东岳庙、玉皇庙,城内西北有关帝庙、火神庙、昭忠祠、三皇寺、诸天寺、粤东庙,城内东北有三圣宫、圆通寺,城东街有西岳庙、福德祠、万寿宫、贵州庙,城南街有上圣观、风雨祠、璤珉宫,城西街有城隍庙、禹王宫、準捉宫、鲁班庙,城北街有真武庙,另有吕真君祠在城内,具体位置不详。

  除县城外,还有大量的庙宇分布在乡村。城东五里有东山寺、城南五里有南山寺、城西五里有西山寺、城北五里有北云寺。此外,隶属四乡各甲之下的不少村落亦有自己的村庙。兹据清代冕宁档案、地方碑刻记载,列举部分,可见一斑。

表2 清代冕宁部分乡村庙宇统计表

  清代冕宁城乡的这些庙宇,有极少数在明代就已存在,其余绝大部分都是清代修建。据嘉靖《四川总志》记载,明代宁番卫城内有旗纛庙、崇真观、玄天观三座庙宇,具体修建时间不详。另据冕宁《圆通寺碑》记载,该寺建于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虽然此庙不见于明代方志,但明初宁番卫城周围编有四里(四百余户)番民,番民崇佛,出于因俗而治的目的,明初在城内建圆通寺是极有可能的。如此算来,明代宁番城内仅有数座庙宇,类型可分为三种:一是各个卫所通建的旗纛庙,二是道教宫观(崇真观、玄天观),三是佛教寺庙(圆通寺)。此外,从文献记载和目前的调查来看,尚未发现有关明代宁番卫乡村庙宇的迹象,这说明明代当地乡村很少有庙宇分布,大量乡村庙宇的修建应在明代以后。

  总体来看,冕宁城乡绝大部分庙宇皆是清初以来逐步修建的。例如卫城,明代仅有四座庙宇,清初又修建了几座,至康熙年间城内已有关帝庙、城隍庙、旗纛庙、圆通寺、元真观、崇真观、东山寺七座庙宇。乾隆六十年(1795)城内仅官方祭祀的便有关帝庙、城隍庙、上清观、圆通寺、东岳庙、玉皇阁、诸天寺、迎春寺八座庙宇,其余尚未包括在内。咸丰年间,城内各种庙宇已达到二十余座。而冕宁乡村庙宇,据笔者目前调查来看,最早的建于清雍正年间。比如,冕宁清乡四甲文家屯(今宏模乡文家屯村)的觉华寺建于雍正四年(1726)。阜乡五甲沙坝大佛庙(位于今冕宁沙坝镇迎丰村)内有乾隆四十四年碑刻一通,因风化严重,字迹模糊不清,但开头有“于雍正年间”几字尚能辨识,应该指的就是这座庙宇修建的年代。

  (二)村庙组织的形成及其运营

  清代冕宁乡村庙宇多以村落为单位,由本村村民修建,故称“村庙”。比如清乡四甲文家屯的觉华寺便是由本村村民所建,“觉华寺创自雍正四年,合屯善士区盈方圆,纠工庀材,数年之艰辛,其庙已成”。村庙建成后设会首(也称首事、总理)管理,其余参加修庙的村民则为会众。一般来说,只要村里修庙,除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村民家庭都参与其中,故会众几乎就等同于全体村民。会首与会众,构成了村庙组织最基本的结构。会首作为村庙组织的领导者,从会众中推选产生。比如福乡小村摚彩神庙的会首便是如此,村民陆青山曾提到“在小村住坐,先年小的堡内,众姓公议各出捐资,兴摚彩会一个,每年公议会首”。此外,清乡又四甲道德山万姓香火庙的会首也是选举产生,“昔年会首每年轮换,主持忠心,广积神本,庙宇辉煌”。

  从数量上看,各村庙每届都会选出数名会首,作为其组织的领导层,共同管理庙宇。如道光元年(1821)福乡又三甲摆占三官庙就有邓建兴、方有恩担任会首,另外还有一名王姓会首,具体名字不详。道光二十八年(1828)清乡六甲詹家坎文昌宫有刘沛然、谌昌文、陈绍典三人为会首。咸丰五年(1855)清乡又四甲道德山万姓香火庙有廖邦俊、施得明等人充当会首。咸丰八年(1858)清乡六甲明觉寺有李永盛、陆廷茂、胡世庆、方廷龙等六人担任会首。同治五年(1866)阜乡冕山禹王宫有范成章、康楚兴、袁世杰、贺奇蛟等人任会首。从身份上说,会首多为村里的精英人物,包括乡绅、文武生员、读书人,等等。例如,乾隆十二年(1747)清宁乡五甲詹家冲东岳庙会首宋廷秀为童生。嘉庆十三年(1808)清乡六甲詹家坎文昌宫会首姚晖文为生员,咸丰元年(1851)詹家坎文昌宫会首的陈绍典也是生员。咸丰八年清乡六甲文昌宫会首李永盛为贡生,会首陆廷茂、方廷龙二人为生员。

  与会首一样,各庙的会众人数也并非固定不变。除最早捐资或出力修庙的村民外,各庙宇也吸收新的会众。那些没有参与早期捐资修庙的村民若想加入村庙组织,可通过捐资、捐物、增修庙宇等方式成为新会众,但入会者一般只限于本村村民。

  除会首、会众外,各村庙宇普遍请有僧道住守,负责看护财物、打扫卫生以及经营庙内香火。例如,乾隆十二年(1747)清乡五甲詹家冲西山东岳庙有僧人性亮住庙看守。乾隆二十五年(1760)福乡一甲穆家堡西山寺有僧人性寿看护庙宇。咸丰元年净慈寺有僧人昌海在庙主持。咸丰年间清乡又四甲道德山万姓香火庙有尼姑常僧主持香火。

  冕宁乡村各庙宇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土地收入,二是香火收入。二者皆由会首们代表村庙组织加以运营。

  1.土地运作

  在土地运作方面,各村庙宇都有或多或少的土地,它们主要来自于信众捐献或村庙组织购置。比如,嘉庆十九年(1814),有孀妇宴氏将夫遗水田一石五斗、瓦房九间以及地基一并舍入福乡三甲马蹄禹王宫内。又如咸丰元年冕宁文家屯觉华寺碑刻记载“觉华寺创自雍正四年,合屯善士区盈方圆,纠工庀材,数年之艰辛,其庙已成。或舍田舍地,或半买半舍,以为神圣永远香灯之资”,可以看出捐献或购置是各村庙宇土地的主要来源。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捐献还是购置的土地,皆以村庙组织的公产形式纳入庙宇名下。会首作为村庙组织的代表接受捐献或购置土地,与捐献者或出卖者订立契约,存于庙内(或者由某会首代管),以证明某土地为某庙宇的庙产。例如,上面提到的宴氏在将田产舍入禹王宫时,便与该庙会首立有舍田文约。又如,文家屯觉华寺的土地不论是捐献还是购置获得,都由会首出面订立文约收存庙内,后因年久无人看管,便交予会首王执丙代管,不料王家失火将契约烧毁,会首李光荣、陈德仁、谢国权、王敬中立即率领合屯士庶,将该庙所属田土刻碑为证:“近因道光二十六年十月廿八日,合屯士庶等齐集庙中查照文约单目,无人代管,交于王执丙代管,不意于咸丰元年春二月内家被回禄,将文约化为灰烬,众会首等恐世远年湮,无凭考究,故将庙田地勒石铭碑,永垂于不朽云。”

  除流入外,村庙土地也有流出的情况。村庙组织可根据需要将庙田庙地卖出,所得收入充作庙产。土地买卖在冕宁村庙组织的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可见。例如,道光二十八年(1848),清乡六甲詹家坎文昌宫圣人会会首刘沛然、谌昌文、陈绍典,便因为袁姓舍入庙内的土地被河水淹没淤积,难以开垦,同会众商议出卖给游洪兴,得银三十六两充作庙产,并立有出卖庙田文约。

  为从土地中获得实际收入,村庙土地的具体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会首们耕种,所产米谷部分归会首所有,另一部分则上交庙内,作为庙产积储。如咸丰年间,清乡又四甲道德山万姓香火庙的庙田即由会首廖邦俊、施得明等人耕种。二是由会首招佃收租。会首代表村庙组织将土地租给佃户耕种,双方定好佃种期限、每年缴纳的租谷等等,写成文约,各自收存。佃户每年按照文约规定向会首缴纳租谷。会首再将每年收到的租谷积储起来,作为庙产。佃约到期,会首共同商议是否续佃,或者重新招佃收租。

  此外,会首还代表村庙组织参与临时性的庙田经营活动,为村庙获得经济收益。如前所述,有信众将自己的田土永久捐给庙宇,成为其固定产业。但也有些信众捐献的田土并非自己所有,而是他人当给自己的田土。信众将此类田土捐给某庙宇,与其会首订立舍约,实际上是将当价捐给该庙。当期满后,田主向会首赎取土地,赎银充作庙产,归庙宇所有。比如,嘉庆十三年(1808),清乡六甲陶显章企图强行将当给余祥的水田租给他人耕种,余祥有恐银田两失,于是将田捐入六甲詹家坎文昌宫内,并与会首姚晖文立下文约:

  情余祥昔年当明陶显章水田三斗,比去价银二十一两,及后伊屡借业搜索。于本月十六日,余姓无奈,将此田价舍施生民众堡文昌宫内,以作香灯之资,现有舍当二约可凭。

  韩朝建在研究明清五台山的赋税问题时指出,五台山寺庙拥有大量土地,是重要的控产机构。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清代冕宁乡村庙宇也具有类似特点,各庙皆有数量不等的土地,就此而言它们也是控产机构。不过,其土地并非由僧侣控制,而是由会首代表村庙组织来运作,包括土地的获得、出卖、招佃,等等。

  2.香火经营

  香火,乃信众入庙拜神过程中施舍给庙宇的财物,是村庙的另一项重要收入。村庙香火亦由村庙组织经营,有着一套复杂的程序,包括聘请僧道主持香火、积储香火钱、监督香火钱的使用,等等。

  如前所述,清代冕宁乡村庙宇中有僧道住庙看护。这些僧道并非庙宇所在村落的村民,而是由村庙组织从其他大的寺庙、道观请来,为本村庙宇主持香火。具体的聘请工作由会首出面进行,为防止僧道盗卖庙内物品、侵吞香火钱等不法行为,聘请时僧道需在会上缴纳一笔保证金,会首与其约定好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写立字据,双方各执一份。解聘时,倘若会首及众人清点财物及核对账目后未发现问题,便将保证金退还僧道。

  僧道平日住在庙内,除看守庙宇、启闭门户、打扫卫生、早晚给神明添灯上香外,最主要的工作便是为前来烧香许愿的信众提供服务。届时,信众向庙内捐献一定的银钱和物品,即“香火钱”。香火钱由僧道收纳,并登记在香火簿上。庙宇日常开销从香火钱中支付,由僧道登记在开支簿上,剩余的香火钱则交给会首管理。会首定期前往庙上查看庙宇是否完好、庙内物品是否遗失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查对香火簿、开支簿,并从僧道手中收取香火钱并登记成册。庙宇平日如需动用公项银钱,比如修理庙宇、添置设施等等,会首便召集会众在庙宇内商议,事后将动支数目和剩余数目登书于册内。香火账目由值年会首掌管,改选后将公项银钱和账本一并交给下届会首管理。

  僧道平日在庙主持香火,如无过错,会首便根据聘约规定按期付给僧道一定的米谷,作为其主持该庙香火的报酬。聘请到期,如僧道主持得当,庙宇香火旺盛、开支较少、盈余较多,会首一般都继续聘用该僧道主持香火。反之,会首则将僧道辞退,另聘其他僧道。此外,还有聘用到期时因经营问题出现纠纷的情况。例如,清乡又四甲道德山万姓香火庙会首廖邦俊等于咸丰五年聘有尼姑常僧主持该庙香火,后因亏本较多,咸丰十年会首廖邦俊等拒绝付给其租米报酬,引起双方互控。经判决,常僧在核算好账目后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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