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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非遗申报是立“军令状”,不是做商业广告
  作者:刘魁立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6-09 | 点击数:4731
 


  作为文明古国,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有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蓝图中,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中,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有重要意义,是文化建设历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将我国非遗保护提升为法律制度层面的要求,为延续民族之根提供制度保障

  人类既是物质文化的创造者,也是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物质文化提供了人类生存的必备条件,但是,非物质文化的创造才是使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根本的标志。长期以来,广大民众所创造的和生活于其中的非物质文化,不能登大雅之堂,受到贬斥,加之外来文化越来越受到过分推崇,使得我们的民族之魂、民族之根逐渐被淡忘。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改变这种状况将会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性质上说虽然是一部行政法,但它涉及到全国各族同胞,关乎当今又面向未来,既有益于我国广大民众的福祉,也影响到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这部法律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为法律制度层面的要求、提升为一种国家意志,将人们的意愿确认为国家部门的行政责任,这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和弘扬得到更好的保障,对提高全民的文化自觉也将发挥更好的作用。

  传承人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存在,保护非遗要靠大众的文化自觉

  在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很短的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广大民众的幸福感和认同感有所增强、文化自觉有所提升,人们看在眼里,喜在心里。现在,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使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关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使其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关注这一遗产的主体如何有序地和有效地将这份遗产传承给下一代;关注这一遗产的生态环境,使它能够在更好的氛围和环境中得以存续。这不仅是这部行政法加之于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要求,同时也是这一代人一项光荣的历史贡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的广大民众。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包括你和我,包括我们每一个人。我们过年、过节,我们举行各种礼仪,我们唱歌、讲故事,我们,丰富的象征体系,我们,精湛的手工技艺……在我们中华民族所有的生活方式中,都蕴含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些优秀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我们民族文化的保存者,是光荣的传统文化精英。保护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性的核心。但同时应该说,传承人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存在,他们要有相应的群体来支撑,整个人群、社群、族群才能共同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和弘扬的重任。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务在于提高广大民众的文化自觉。

  申报非遗是立“军令状”,不是上光荣榜,更不是做商业广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正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规定的那样,在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以我的理解,这是一项庄严而光荣的,服务于现实与历史的公益性事业。现在,一些地方、机构在一些场合下,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做招牌,追求商业效益,这就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也确实是大家所诟病的问题。

  我认为,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立“军令状”,是庄严承诺,是向全社会宣示要承担保护该项遗产的历史责任;这不是上光荣榜,更不是做商业广告。如果以保护为手段、以追逐商业利益为目的,就不但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初衷,违背了刚刚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会使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应有的毁损,使我们有愧于历史先人和后代子孙。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民俗学会荣誉会长,本报记者殷泓、王逸吟采访整理)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1年06月09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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