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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乡土逻辑植根于熟人社会
  作者:陈柏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4-05 | 点击数:8653
 


  个人与家人之间的情分是“只有今生,没有来世”,因此必须讲“亲情”,“有情有义”;个人与熟人之间的情分是“大家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所以必须讲“人情”,讲“面子”;个人与陌生人之间没有情分或仅有“见面之情”、“一面之缘”,因此可以什么都不讲。

  当前,中国乡村正在发生剧烈的社会变迁。乡村巨变不仅是社会形态的变化,还是秩序机制的变化,它带来一系列预期和非预期的后果。要深刻理解当前的乡村巨变,需要从理论上深刻理解巨变之前的“熟人社会”。

  “亲密”是熟人社会获得信任的基础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对乡土社会的经典概括,成为人们描述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经典理论模型。在费孝通研究的基础上,苏力以“熟人社会”为起点,论述现代性的法律和制度在乡土社会的实践过程与后果。他从村庄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亲密、默契及其预期出发,发现现代性法律制度的干预破坏了熟人社会中的长久关系和利益,使人们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在苏力眼中,“熟悉”是乡土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但如果因此将“熟悉”视为熟人社会的核心特征,将熟人社会归结为信息透明问题,进而认为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可以还原为制度经济学的某些基本原理,实在是对熟人社会有所误解。

  在贺雪峰的视野中,当前中国的行政村,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乡村体制变革后,已经演变为半熟人社会。他进一步指出,农村社会流动的增加、就业的多样化、社会经济的分化、农民异质性的增加、村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从另一角度表明村庄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变。然而,这种转变是否是根本性的?熟人社会的核心要素到底是什么?

  熟人社会中,人们因熟悉而自然地获得信任,获得对行为规矩的身体无意识式遵守。从“熟悉”到“信任”、“规矩”,其背后是“亲密”。正如费孝通所说,熟人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

  微观权力关系网维系熟人社会秩序生产

  经由“人情”,熟人社会被整合成 “亲密社群”。“人情”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天然自发的感情和性情;二是与法理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类似,在关系意义上关注“情分”、“情义”以及人情的“给予”和“亏欠”;三是与法理社会中的“法律”类似,在社会规范意义上与天理(道理)、国法相并列,并称为“情理法”。

  在熟人社会中,“人情”兼有情感、关系和规范三个层面的意义,但它首先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关系意义上,熟人社会的“人情”有家人、熟人和陌生人三方面。在秩序生产上,最重要的是熟人之间的整合。理想状态下,熟人社会内部不但有先赋性的地缘与血缘关系,更重要的是互相存在着人情上的“给予”与“亏欠”关系。正因此,熟人社会构成了一个“自己人”的社会,即“亲密社群”。没有这种“亏欠”,作为亲密社群的熟人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由于人情关系中存在“给予”与“亏欠”结构,一方就可以在特定事项、范围和领域内支配对方;由于人情中的这种“给予”与“亏欠”是相互的,因此双方互相享有支配力;由于人情的“亏欠”无法获得彻底清算,因此双方的这种支配力是持久的;由于熟人社会中每个人与其他人都有人情关系,因此人与人之间存在长久的权力关系。所以熟人社会其实就是一张微观权力关系网,甚至可以说,是一张没有主体的微观权力之网。其间权力高度弥散,每个人都不过是权力的作用点而已。这张微观权力关系网维系着熟人社会的秩序生产。

  在人情关系的具体场景中,人们该如何行为,不仅涉及处理两个人之间的人情关系,还涉及在熟人社会中如何处理人情关系的规范。熟人社会中的每个人既是人情规范的实践者、承担者,也是监督者;既是人情关系的主体,也是人情规范的主体;既受人情关系中另一方的权力支配,也受人情规范的支配。熟人社会的人情机制是一个不断自我执行和规训,同时也通过自我规训来规训他人的机制。通过这种规训,将村庄整合成了亲密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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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网站 2011-3-29 10:23:00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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