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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已有法可依 立法工作历时十余载
  作者:张慧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03 | 点击数:3528
 


  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月25日获表决通过。“非遗”保护终于有法可以。

  “非遗”立法有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我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创造,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文脉的重要象征,也是发展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据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非遗保护已跃入世界前列。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其中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大大增强。

  但同时应当看到,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遗,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近些年来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立法工作历时十余载

  早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就曾向文化部提出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随即加入。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对原有的文本加以修改和补充,成熟时,提交国务院审议。

  2005年开始,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去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月25日获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什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存、保护,规定了保护的原则;第二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非遗调查的职责,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做出了规定;第三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规定了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府层级、程序规范以及对名录项目的各种保护措施,并确立了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第四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确立了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支持措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宣传非遗、鼓励支持相关科研活动、设立专题博物馆和传承场所等,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教育、传播非遗方面的责任等。此外,第五章还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部有关领导人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1年02月28日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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