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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章: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将有配套法规具体落实
  作者:记者 孙乾 张然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27 | 点击数:6796
 


  国家鼓励支持地方利用非遗项目开发产业化是否会破坏非遗?非遗是否有必要单独立法?昨天(8月25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委员们主要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观点交锋。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到会听取分组审议意见,会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鼓励地方重申遗、重保护,有的地方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立法通过后将可强制要求地方进行相关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问题一

  非遗开发热或引起破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表示,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发非遗项目发展文化产业,这迎合了某些地方利用非遗从事经济开发的利益冲动,无疑加剧了非遗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

  与上述观点相呼应,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柔芬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草案明确鼓励地方开发非遗项目,实际上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许多地方将申请下来的非遗项目已开发成旅游项目,保护不足情况较为严重。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启智说,现在很多非遗和商业、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频繁的演出是为了招揽游客,增加收入。凡是有可以被市场利用的非遗,市场也绝不会让它闲置。但是现在为迎合观众的口味和需求,在商业化的过程中,原来的非遗面貌也在变化,原汁原味的非遗都走了样,福兮祸兮值得研究。

  >>回应

  重申报也要重保护

  对此,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表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进入一个新的保护阶段,有些地方过去开发违背了非遗保护的客观规律,有的地方重申报、轻保护,但整体来说近几年我国非遗保护取得了重要成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全民意识的提高。我们的观点是反对重申报、轻保护,要求重申报、重保护。申报很重要,申报非遗起码要达到相关的法规条例的要求,申报是为了推动保护。但是不能光申报不保护,或者乱保护,今天在审议中的意见很有建设性。”

  问题二

  非遗是否有单独立法必要

  列席会议的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福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立法的必要性提出疑问,他表示,“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分清,实际上,除了自然界的物质,其他几乎都有人类加以改造的痕迹。是否可以考虑将我国文物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合二为一?

  >>回应
  立法后可强制地方保护非遗

  王文章表示,目前有9个省市制定了非遗地方性法规,在没有通过国家性的立法之前,地方立法保护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重要,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此前,我们都是单向的选择性的项目保护,如对少数民族、中药等,从2003年开始我们将所有的非遗都纳入,真正采取一个科学的态度对待非遗保护。如果该法通过,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体系将进一步完善,有些地方不太重视,或者没有立法,通过呼吁宣传,地方政府也会加入到非遗保护中,立法通过之后将强制要求地方进行相关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己延展的规律,这部法律草案里面为此专门规范了按照其规律进行科学的保护。因此,专门通过国家立法保护非遗非常必要。

  问题三

  草案未涉及非遗知识产权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提出,类似戏曲等非遗如果开发将必然涉及到产权的保护,但是目前的草案中没有涉及。

  >>回应

  将有配套法规落实具体问题

  王文章回应说,针对非遗的保护法是全国范围内一个整体性的法律,不可能进行一些很具体的规定,该法通过后,我们一定会从一些政策来细化怎样来落实该法律,包括知识产权,如生产性保护,对税收、贷款、政策扶持,将会继续制定详细的法规政策,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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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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