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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震]禹治水与夏代社祭祀
  作者:魏建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01 | 点击数:12723
 


  摘要:本文对禹被祀于社和夏社进行了考察,认为禹被祀干社是因为其治水有功,是土地祭祀与祖先祭祀结合的产物;夏代社祀已经开始成为国家的象征,已经基本具备了后代社祀的基本功能。
  关键词:禹;治水;社;夏社
  中图分类号:K89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17(2008)02-0080-05

  
  中国古代社祀的原初形态是祭祀土地。远古时期爆发大洪水,在与洪水斗争中,先民们认为治水英雄们有着超乎常人的神秘力量,便将他们作为社神进行祭祀。禹和共工之子句龙,就是这样被尊为社神的。禹被当作社神祭祀,是土地祭祀与祖先祭祀结合的产物。夏代社祀已经开始作为国家与权力的象征。夏灭亡后,成汤作夏社,开始祭祀夏社,以表明自己对夏代土地的继承与占有,表明自己成为中原新主人的合法身份。本文试图对禹被祀于社和夏社做一些探索,以求正时贤方家。
  
  一、洪水、社神和禹被祀于社
  
  中国古代社祀的发生,与洪水治理关系密切。文献记载的最早的社神,为共工之子句龙。《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献子曰:‘社稷五祀,谁氏之五官也?’对曰:‘少嗥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修、曰熙,实能金木及水,使重为句芒,该为蓐收,修及熙为玄冥,世不失职,遂济穷桑,此其三祀也。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此其二祀也,后土为社。稷,田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按照献子的说法,社祭祀,只是五祀中之一祀,句龙为共工之子,其所任之后土,为共工氏之官,至于其为何被祀为社,《左传》中没有明言。《国语·鲁语上》对此却有非常明确的记载:
  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扦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鲧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谷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去民之秽,故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稀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稀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凡稀、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为明质也,及天之三辰,民所以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及九州、名山、川泽,所以出财用也。非是,不在祀典。”
  《鲁语上》所记载的展禽这篇长篇大论,主要是在论述中国古代的祭祀谱系,其中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众祖先神列入祀典的原则,另一方面便是自然神列入祀典的原则。祖先神列人祀典,其原则是祖有功而宗有德。在展禽所列的祀谱中,社祭祀——也就是共工氏之子后土,只是众多的祖先神祭祀之一种,其被列入祖先祭祀的谱系之中,是因为其能平九土,这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少曍氏四叔“实能金木及水”从而成为j三祀,所指当为一事,区别是这里表述的更为明确。从《鲁语》这一记载来看,说社祭祀起源于祖先祭祀,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祀谱是揉合了传说时代、夏、商和西周时期的各个古老部族的英雄祖先崇拜而形成的,此时的社崇拜,已经远远超出了部族神崇拜的范畴,而成为整个华夏民族共同崇奉的神灵。社祭祀由部族神向跨部族神的转变,早在这一祀谱形成之前已经完成了。这一祀谱所反映的,应该是社祭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对社起源的认识。
  和共工之子一样,禹因治理洪水而被祀为社。《诗经·商颂·长发》:“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尚书·吕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淮南子·汜论训》:“禹劳天下,故死而为社。”传说中禹的父亲鲧;也是从事治水的。关于共工、后土与鲧、禹治水的关系,《山海经·海内经》载:“禹、鲧是始布土,均定九州。炎帝之妻,赤水之子听款生炎居,炎居生节并,节并生戏器,戏器生祝融,祝融降处于江水,生共工。共工生术器,术器首方颠,是复土穰,以处江水。共工生后土,后土生噎鸣。噎鸣生岁十有二,洪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帝令祝融杀鲧于羽郊。鲧复生禹,帝乃命禹卒布土以定九州。”《淮南子·地形训》载:“禹乃以息壤填洪水,以为名山”。共工、后土、鲧、禹的治水,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禹被祀为社,也当与其治水有关。
  在治理洪水的过程中,洪水发生区域内各部族之间产生了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各族共同进行洪水治理的基础。《诗·商颂·长发》:“洪水芒芒,禹敷土下方。外大国是疆,幅陨既长。”郑笺:“乃用洪水,禹敷下土,正四方,定诸夏,广大其竟界之时,始有王天下之萌兆。”孔疏:“往者唐尧之末,有大水芒芒然。有大禹者,敷广下土,以正四方,京师之外大国于是画其疆境,令使中国广大均平,既见长远矣。于是时,契已佐禹,是其祯祥久见也。”朱熹《诗集传》:“方禹治洪水,以外大国为中国之竟。”《叔夷钟》:“咸有九州,处禹之堵。”从事洪水治理的各部族之间,逐渐形成一种与血缘关系迥然有别的另外一种关系——地缘关系。保护特定地域内各部族的共同利益,在共同的地缘关系上建立一种秩序,构成各部族间社崇拜的共同内涵。社崇拜建立秩序的内涵,后来逐渐演化成为古代国家的统治理念。我国历史进人国家后,社与稷共同构成国家的代表与象征,其思想根源正在于此。笔者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将治水英雄作为土地神灵而加以崇拜与祭祀的社,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它只是发生在中国古代曾经有过洪水传说的区域,并不是中华民族所崇拜的社的唯一来源,而只能说是其主要的来源之一。
  禹被祀于社,与共工之子后土被祀于社一样,都是祖先英雄崇拜与自然神崇拜结合而形成的。《史记·封禅书》载:“周公既相成王,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自禹兴而修社祀,后稷稼穑,故有稷祠,郊社所从来尚矣。”“自禹兴而修社祀”之“修”,其含义可能与《礼记·祭法》:“鲧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之“修”含义相同,“禹能修鲧之功”在《天问》中作“篡就前绪,遂成考功。”篡,算声,与纂从算得声同,纂修为连绵字,声母相同,均牙音,篡与修也当为双声字,篡为修字之音转。篡,《说文》:“屰而夺取曰篡从算声。”王筠曰:“此篡位而言。然《尔雅·释诂》:‘篡,取也。’则亦为取之通语。《法言》:‘鸿飞冥冥,弋人何篡焉?’”禹修社祀之修,当训为篡,其含义为取得,继承。禹在世之时继承父业致力于治理洪水,并取得自古流传下来的社祀之继承权,献祀社神,去世之后又被当作社神祭祀。
  禹被祀于社,最早见于汉代的文献记载。在汉代,禹是被当作官社之神的配祀者而享受祭祀的。《汉书·郊祀志》载:“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遂于官社后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稷”臣瓒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礼所谓大社也。时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谓王社也。”从前面所引《封禅书》之文看,禹祀为社,应当远在汉代之前。
  治理洪水,是中国远古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治理洪水的过程中,善于治水的部族,在各部族中的地位开始上升,他们的首领,也开始赢得特殊的荣誉,并因此而获得特殊的地位。他们治理洪水、使土地自然属性再生的能力逐渐被神化,他们本身也逐渐被神化为土地之神的化身,并在去世之后被当作土地神灵进行祭祀。在初民思想中,治水英雄因具有超强智慧被神化而产生的作为土地神化身的神灵,与从土地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延伸产生的土地神灵,都被当作社的神灵进行祭祀。土地崇拜拟人化为土地神灵,就是由此产生的。
  治理洪水是洪水发生区域内各部族共同进行的工程,这一工程的进行,使各部族之间逐渐形成一些共同的意识,社祭祀治水英雄的集体意识,便是这些部族在与洪水的长期斗争中逐渐形成的集体意识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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