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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作者:UNESCO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1-11-06 | 点击数:673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11月2日第二十次全体会议根据第IV委员会的报告通过的决议。 

前 言

  重视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它普遍认同的法律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忆及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序言确认“……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的举措,亦为一切国家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还忆及《组织法》第一条特别规定教科文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建议“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与图象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①]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②],注意到文化是当代就特性、社会凝聚力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问题展开的辩论的焦点,确认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下,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希望在承认文化多样性、认识到人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和发展文化间交流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的团结互助,认为尽管受到新的信息和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积极推动的全球化进程对文化多样性是一种挑战,但也为各种文化和文明之间进行新的对话创造了条件,认识到教科文组织在联合国系统中担负着保护和促进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的特殊职责,宣布下述原则并通过本宣言:

  特性、多样性和多元化

  第1条--文化多样性--人类的共同遗产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第2条--从文化多样性到文化多元化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属于多元的、不同的和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关系和共处。主张所有公民的融入和参与的政策是增强社会凝聚力、民间社会活力及维护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这种文化多元化是与文化多样性这一客观现实相应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与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于文化交流和能够充实公众生活的创作能力的发挥。

  第3条--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因素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它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享有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

  文化多样性与人权

  第4条--人权--文化多样性的保障

  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样性为由,损害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权或限制其范围。

  第5条-- 文化权利-- 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因此,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重大计划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

  第6条--促进面向所有人的文化多样性

  在保障思想通过文字和图象的自由交流的同时,务必使所有的文化都能表现自己和宣传自己。言论自由,传媒的多元化,语言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种艺术表现形式,科学和技术知识--包括数码知识--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达和传播手段的机会等,均是文化多样性的可靠保证。

  文化多样性与创作

  第7条--文化遗产--创作的源泉

  每项创作都来源于有关的文化传统,但也在同其他文化传统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当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期望的见证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以支持各种创作和建立各种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

  第8条-- 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 不同一般的商品

  面对目前为创作和革新开辟了广阔前景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变化,应当特别注意创作意愿的多样性,公正地考虑作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及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的特殊性,因为它们体现的是特性、价值观和观念,不应被视为一般的商品或消费品。

  第9条-- 文化政策-- 推动创作的积极因素

  文化政策应当在确保思想和作品的自由交流的情况下,利用那些有能力在地方和世界一级发挥其作用的文化产业,创造有利于生产和传播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的条件。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订本国的文化政策,并采取其认为最为合适的行动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动上给予支持还是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实施这一政策。

  文化多样性与国际团结

  第10条-- 增强世界范围的创作和传播能力

  面对目前世界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换所存在的失衡现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团结,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能够开办一些有活力、在本国和国际上都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

  第11条-- 建立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单靠市场的作用是作不到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可持续发展之保证的。为此,必须重申政府在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合作下推行有关政策所具有的首要作用。

  第12条--教科文组织的作用

  教科文组织根据其职责和职能,应当:

  (a) 促进各政府间机构在制订发展方面的战略时考虑本宣言中陈述的原则;

  (b) 充任各国、各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及私营部门之间为共同确定文化多样性的概念、目标和政策所需要的联系和协商机构;

  (c) 继续在其与本宣言有关的各主管领域中开展制定准则的行动、提高认识和培养能力的行动;

  (d) 为实施其要点附于本宣言之后的行动计划提供便利。

  附: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

  会员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广泛宣传《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并促进宣言的有效实施,其中包括为实现下列目标而展开合作:

  1. 深入开展与文化多样性问题,尤其是文化多样性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和文化多样性对制定国家或国际政策的影响问题有关的国际辩论,尤其要推动对制定一份关于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件是否可行进行思考;

  2. 促进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制定最有利于保护和提倡文化多样性的原则、规范和实践活动以及提高认识的方法和合作方式;

  3. 促进文化多元化方面的知识与良策的交流,为多元化社会中来自四面八方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人和群体的融入和参与提供便利。

  4. 进一步认识和阐明作为人权之组成部分的文化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5. 保护人类的语言遗产,鼓励用尽可能多的语言来表达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

  6. 提倡在尊重母语的情况下,在所有可能的地方实现各级教育中的语言多样化,鼓励自幼学习多种语言。

  7. 通过教育,培养对文化多样性的积极意义的意识,并为此改进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师资队伍的培训。

  8. 在必要时,将传统的教学方法纳入到教学工作中,以保存和充分利用有关文化所特有的交流和传授知识的方法。

  9. 促进“数字扫盲”,将信息与传播新技术作为教学计划中的学科和可提高教学工作效率的教学手段,提高掌握这些新技术的能力。

  10. 促进数字空间的语言多样化,鼓励通过全球网络普遍地利用所有的公有信息。

  11. 与联合国系统各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向数字鸿沟宣战,促进发展中国家利用新技术,帮助这些国家掌握信息技术,并为当地文化产品的数字化传播和这些国家利用世界范围的具有教育、文化和科学性质的数字化资源提供方便。

  12. 鼓励世界传媒和全球信息网络制作、保护和传播多样化的内容,并为此加强公共广播和电视机构在开发高质量视听产品方面的作用,其中要支持建立一些有利于更好地传播这些产品的合作机制。

  13. 制定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特别是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和战略,反对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方面的非法买卖。

  14. 尊重和保护传统知识,特别是土著人民的传统知识;承认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传统知识的作用;发挥现代科学与民间传统知识的协同作用。

  15. 支持创作人员、艺术家、研究人员、科学家和知识分子的流动和国际研究计划及合作伙伴关系的制定和发展,同时努力做到保护和提高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创造力。

  16. 为了当代创作工作的发展并使创作工作得到合理的酬报,保证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得到保护,同时捍卫《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所规定的公众享受文化的权利。

  17. 帮助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建立或加强文化产业,并为此合作建立必要的基础结构和培养必要的人才,促进建立有活力的当地市场,并为这些国家的文化产品进入世界市场和国际发行网提供方便。

  18. 在尊重各国的国际义务的情况下,制定能够通过一些必要的活动辅助机制及/或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推行本宣言所制定之原则的文化政策。

  19. 使民间社会的各个方面密切参与制定保护和提倡文化多样性的公共政策。

  20. 承认并鼓励私营部门在提倡文化多样性上的贡献,并为此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对话空间。

   会员国建议总干事在实施教科文组织的计划时考虑到本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各项目标,并将这些目标通知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以及其它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便加强协调行动,促进文化多样性。


  注 释:

  [①] 这些国际文件主要有: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定》和1976年的《内罗毕议定书》,1952年的《世界著作权公约》,1966年的《国际文化合作宣言》,1970年的《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0年的《关于艺术家地位的建议》及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建议》。

  [②] 这是根据世界文化政策会议(MONDIACULT,墨西哥,1982年)世界文化和发展委员会(报告《我们具有创造力的多样性》,1995年)及政府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会议(斯德哥尔摩,1998年)的结论所下的定义。

  文章来源:UNESCO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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