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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非遗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05-28 | 点击数:6954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非遗函〔20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以下称《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从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细化认定条件和程序、规范传承活动开展、实施动态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激励、促进和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代代接下来、传下去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要以传承为中心开展认定工作,推动建设一支忠诚、执着、朴实,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赓续传承的代表性传承队伍,坚决破除论资排辈观念,防止把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当作个人资历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身体健康,积极履行传承义务;德艺双馨,志愿面向社会传承;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能、艺能;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等。对于主要依靠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要更加审慎地推荐认定个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鼓励试点开展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工作。对于已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如确因传承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认定,但要从严掌握。对于无法有效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二、加强对传承活动的支持。要支持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或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要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潜心提升技能艺能,进行记录、展示、展演、研究、出版专著、举办专题研讨,创作出代表时代高度、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传世作品。要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学习培训,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提高文化自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普及教育、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三、对传承活动开展评估。要全面推行协议管理,建立完善传承活动评估体系,提高项目传承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协议,根据项目类别、传承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列明协议期内授徒、传艺、宣传和交流、项目实践、项目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保存等方面的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要以协议为主要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规范(另行印发),采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地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要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将评估结果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传习补助经费挂钩。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优先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表彰和奖励范围;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从下一年度起停止发放传习补助经费,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下一年度重新启动发放传习补助经费,整改期间的传习补助经费不再补发。
  四、实施动态管理。要落实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对于丧失国籍、弄虚作假、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等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按程序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处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要协助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相关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对传承人的去世表示哀悼,向传承人的家属表示慰问,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宣传报道。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2020年5月26日
 

  文章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官网 2020-05-26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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