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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希明]明清小说中宗族兴衰的制度文化因素剖析
  作者:韩希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2-30 | 点击数:1177
 

  香火承继、生殖繁衍在中国古代历来被赋予浓烈的道德价值色彩,宗族兴衰历来是道德评价的直接参照物。明清短篇小说中常见的“大团圆”结局,有许多就是由于人物道德高尚而子嗣繁延不绝,宗族兴旺。道德高尚的表现之一,就是既遵守国家律令,又恪守与国家制度、礼教制度相一致的民间制度。

  由于明代下叶起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开始更新,但作为世俗的衡量道德水准高低的标准,仍是宗族规模的变化。作品在揭示宗族兴衰原因时注重从宗族延续、团结理念出发,表现作品对待血缘宗法文化的态度、宗族首领及家(族)长的品质、家庭小型化与宗族强化以及文人特别青睐的“花园文化”的价值取向,由此反映了小说家对基于国家法律的民间制度建制原则以及道德价值的认识。

  一、宗族延续理念:对待血缘宗法文化的态度。首先,在宗族问题上持固有的自我封闭意识。小说人物排斥非血缘关系的人进入家庭,这样一来,血缘传承的专一性大大加强了,与此同时也大大加强了家族的封闭性,从而更加有利于家族的统治和国家延伸开来进行思想文化的统治。《红楼梦》里贾府过分看重强固的血亲联系,排斥非贾氏血缘关系的人进入家族。血缘的传承性得到极大加强,家族的封闭性同时也极大增强。其次,决不放弃壮大宗族的尝试。道德的因素:第一,以道德奖赏作为诱惑,通过宣扬作品人物乐善好施、疏财仗义、持斋吃素、焚香祷告而获得上天的恩赐——老来生子或意外得到可以承继血脉的人选。第二,宣扬家庭伦理。赞美妥善处理嫡庶、婆媳、妯娌关系的人物,诋毁、辱骂悍妇、妒妇。再次,多维度的努力:首选是找合适的过继儿子(嗣子),表明主张过继者对宗族血脉传承的重视。次之是赘婿。再次之是所谓同姓联宗。

  二、宗族兴衰的关键。宗族首领(家长、族长)的品质是宗族兴衰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宗族组织的发展需要组织者,而组织者往往来自宗族中有号召力的上层之家。一个宗族内上层之家不潜心于宗族建设,这个宗族就不可避免地走向没落。《红楼梦》中,尽管秦可卿托梦与王熙凤时那番话可谓振兴宗族的至理名言,却没有被付诸实施,因为王熙凤只是代理家政,不负责这个宗族的组织事务。宗族兴衰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继承人。《红楼梦》中,在形式上贾府恪守一切制度规范,但贾府子孙不肖,道德沦丧与文化失范直接导致了宗族衰败。

  三、宗族团结理念:家庭小型化与宗族强化。明清小说中,家庭规模小型化直接表现为分家,即兄弟之间对财产的分割。个体家庭面临利益之争时,家族制度的运行便表现出一种分裂倾向。这间接反映了社会在家庭群体的不断分化与整合过程中实现进步的现实,同时揭示了社会经济和人们心理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分家以后,小家庭之间在经济上完全脱离,不存在互相约束;分家析产,家庭财产的分割及外部亲属群体的资助也就成了家庭继替的深厚物质根源。分家拉开了兄弟间的亲属距离,也创造了各自发挥潜能的机会,彼此实力的高下随着分家而逐渐显示。而且,兄弟一旦分家,虽然长子在处理某些事务时尚有若干仪式性的权威,但这种权威在其他方面并不显现,这便使得原本弱势的一方得以自由发展。明清小说家们构建人物关系时还特别注意婚姻在宗族发展中实际利益的功用,表明宗族秩序在部分意义上要依靠姻亲来维持稳定,维护宗族团结。

  四、花园文化价值取向的把握。花园,是明清小说在描写人物文化生活时必定设置的一个场所,即便是表现生活在下层的农家,也营造一个类似花园的聚集地。无论是文人雅集的贵族山庄,还是落魄寒士、幽怨才女的小户院落,都不过是小说家的乌托邦。《红楼梦》中的大观园是曹雪芹为书中人物建造的、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思潮之上的一个理想国,展现了同血缘宗法制文化、家长制文化、儒道互补的家国同构文化迥然不同的一种文化形态。大观园的毁灭,证明了大观园文化的虚幻性,也是建立一种新民间制度理想的破灭。

  五、小说家对基于国家法律的民间制度建制原则以及道德价值的认识。明清时代江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建立在经济基础上平等互利的契约性人际关系,分产异炊、家庭规模小型化现象较为普遍。明清小说作品却以宗族兴盛、人丁兴旺作为理想境界,表明了小说家对于宗法制的眷恋。关于宗祧承继。历朝国家法律都规定同宗承继,而禁异姓承继,以免打乱血缘关系。明代中后期收养异姓继子在法律上得到承认。法律层面的这一变更,是由于江苏地区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异姓承继相当普遍。小说的描述是当时社会变迁的客观反映。礼制、民间制度与法律。习惯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综合起来就是“道德”。明清时期江苏地区生活风尚由简而奢,凸显其区域文化强势影响力,在朝野上下这两个文化空间皆显示出独特魅力,这种影响力对礼教有着冲击力,于是,小说家们塑造了一些反面形象,并构造那些伤风败俗者受到国家法律惩治的情节。关于民间制度建制的原则,明清小说作品反映了两点共性。第一,与国家法律以及相应的礼教规范完全一致,有时民间制度可以弥补国家法律之疏漏;第二,民间制度顺应时代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先于国家法律,成为国家制度的先驱。

原文刊载于《光明日报》2009-12-30

  文章来源:民俗学论坛
【本文责编:谷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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