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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
  作者:文化部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4-23 | 点击数:10545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非遗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文化部开展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为进一步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环境正发生急剧变化。《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将逐步设立一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对于提高文化自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中,应坚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条件

  ——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

  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请地区编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请地区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函件、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等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文化部。

  在对各地报送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文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评审。经论证、评审通过的申请地区,文化部将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取得一定成果和经验后,文化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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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文化部网站 2017-04-17 17: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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