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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答记者问
  作者:记者 李玉梅 陈国裕 李红   摄影/图:张悦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4-28 | 点击数:2623
 




  记者: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宗教问题?

  王作安:简要地说,信教人数不断增长,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复杂情况,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有所扩大,需要我们正确应对,妥善处理。同时,由宗教发展这一现象,人们开始思考中国人的信仰问题,这是更为深层的一个问题,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需要引起高度关注,深入思考。

  这些年来,人们对宗教的看法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总体上看,人们对宗教的看法更加客观和理性,不再把宗教看成完全是消极落后的现象,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认识趋于多元。我认为,看待宗教问题不能只从本本出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把宗教放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中来观察和思考。当前我们要重点搞清三个问题:如何看待信教人数的增长?如何看待宗教社会作用?如何看待广大信教群众?

  记者:总是说我国信教的人数在增长,目前我国信教的人到底有多少?

  王作安:我们一直讲我国有一亿多人信教,这个数字是哪里来的呢?可以说是统计加估计的结果。因为有的宗教好统计,有的宗教不太好统计。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有严格的入教仪式,好统计一些,现有天主教信徒550万,基督教信徒2300万,伊斯兰教信徒2100万,加起来5000万左右。佛教、道教是中国的传统宗教,正式皈依的信徒好统计,但在家信仰的,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很难统计,只能估计一下,这样就得出一个一亿多人的结论。我认为我国实际信教人数比这个数字要大,希望能尽早摸清底数,这不仅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需要,而且对更加全面地了解我国国情也很有意义。

  记者:一亿多的确不是个小数目。作为国家宗教局局长,您如何看待我国信教人数增长这种现象?

  王作安:有人说宗教局是宗教发展局,这些年信教的人多了是宗教局搞的。说实话,这是高看了宗教局,宗教局还没那个本事。我国现阶段信教人数出现较快增长,原因很复杂。有“文革”结束后的恢复性增长,也有开放条件下国外的影响,最主要的原因,我认为是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社会分层,利益分化,人们的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宗教由此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尽管总体来说人民物质文化水平在提高,但现实生活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不确定性增加,不管是家徒四壁的,还是发了大财的,都有不安全感,都可能信教。

  尽管出现了信教人数较快增长的现象,但有两个基本判断:一是基本有序,这一点可以与苏联比较。苏联解体后,出现宗教大反弹,现在俄罗斯的东正教影响很大,中亚一些国家迅速伊斯兰化,我国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二是基本稳定,这一点也有比较。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矛盾突出,涉及宗教的冲突和动荡此起彼伏,而我们国家,宗教基本上是稳定的,没有出现影响大局的大问题。甚至可以与欧美比较,那里移民带来的文化、宗教冲突日益深刻,而我国各宗教和谐相处,尤其显得难能可贵。

  现在看来,宗教问题不是我们原先认为的那么简单。我们曾经认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宗教意识很快就会淡化。现在怎么样了呢?新中国成立60多年了,改革开放也30多年了,老百姓物质生活丰富了,教育水平提高了,宗教意识非但没有淡化,反而出现了复兴的现象。宗教传统比较深厚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意识在抬头,先富起来的东南沿海地区,宗教信徒也有较快增长。

  总之,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还有其存在的深刻根源,不仅会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还可能会有发展。我们不能人为地去把信教人数降下来,这是做不到的,还会弄出问题来。但也不要去发展宗教,有些地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人为地扩大宗教影响。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宗教,制定正确的政策处理宗教问题,通过有效的管理和引导,促进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记者:看来在看待信教人数增长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少人还存在着认识的误区。现在请您谈谈第二点,即我们该如何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王作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并受到国内外复杂因素的影响。积极的一面,是指宗教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消极的一面,指宗教又可能被利用来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从根本上讲,宗教都是主张和平、和好、和谐的,引导好、运用好、发挥好这一点,宗教就会释放正能量,对社会起到正面作用。但受到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宗教又可能成为动荡、对立的诱因。观察当今世界的宗教状况,这一点看得很清楚。我们做宗教工作,就是要支持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引导宗教适应时代进步要求,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记者:这也是现在通常所说的发挥“正能量”吧。现在有很多群众信教,我们如何看待这广大的信教群众?

  王作安:宗教光环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大批信教群众。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讲,如何对待宗教,实际上就是如何对待信教群众的问题。我们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事业,需要团结群众和依靠群众,没有群众的支持将一事无成。这里讲的群众,既包括信教的群众,也包括不信教的群众。

  如何看待信教群众,要从两个层面上来看。

  从意识形态层面上来看。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我们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科学看待生老病死、吉凶祸福。但是要看到,这一过程是漫长的,要有足够的耐心,坚持不懈地去做。宗教是一个长期现象,如果我们急于求成,想立即就把信教群众从宗教的影响下“解放”出来,结果会适得其反,把信教群众推到对立面上去,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多了。

  从政治层面上来看。群众里面有信教的也有不信教的,如果我们只是团结不信教的群众,不团结信教的群众,就人为地把群众分裂了,势必严重削弱党的群众基础。事实上,一个人信教与否,并不决定他的政治态度和社会立场,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虽然信仰上有差异,但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如果任意夸大信仰上的差异,以至于成为政治上的分野,就会分裂人民群众,危害党和国家的事业。

  因此,信教群众也是群众,我们怎么对待群众,就应该怎么对待他们,不能有歧视,不能有偏见。同时,要注意尊重他们的信仰,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记者: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那么为什么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王作安:主要有三条理由:一是尊重规律,宗教会长期存在,不会依照你的意志而改变,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或行政命令的办法解决;二是尊重群众,要团结信教群众,必须尊重他们的信仰;三是尊重人权,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要尊重,还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我概括为“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信教和不信教都有自由。公民可以自主选择信教或者不信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简单理解为保护宗教的政策,而是保护公民在宗教信仰上自由选择权利的政策。

  二是坚持政教分离。政教分离就是国家政权与宗教组织相分离,这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前提。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不能利用国家政权压制或者扶持某种宗教;宗教界人士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三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既要做好教徒,也要当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有底线:首先是法律规定,我国是世俗国家,不是宗教国家,要把握好国法与教法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不能把教法置于国法之上;其次是他人权利,不能干涉别人的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再次是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记者:宗教问题相当复杂,宗教工作又十分重要,这就牵涉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问题,请您谈谈这方面的考虑。

  王作安:宗教信仰是思想认识问题,但宗教活动会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一要纳入法制。宗教工作最重要的经验,就是要尊重规律,依法办事,不能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依法管理转变。用法治的方式处理宗教问题,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这是大方向。

  二要建立规范。要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完善各项具体规定。如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财务监管和民主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备案、宗教活动如朝觐的管理办法等。我们正在朝这方面努力,要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三要破解难题。宗教事务管理中还面临许多难题,要探索管用办法,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渗透,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把受到境内外势力蛊惑的信教群众团结过来,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

  四要提供服务。要把管理宗教事务同服务宗教界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管理要“有理、有据”,服务要“有情、有意”。比如,要帮助宗教活动场所改善基础设施,实现水、电、暖、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全覆盖,逐步改善宗教活动场所的基础设施和各项生活条件。再比如,要加快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工作,使宗教教职人员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还要特别强调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问题。拆迁宗教房产要依法进行,充分考虑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防止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要协调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寺庙“被经营”、“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坚决纠正强摊、强索、强捐、强圈等侵权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在线-学习时报 2013年04月22日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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