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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谁的知识?谁的产权?
  作者:梁治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5-23 | 点击数:9688
 


知识产权的效用,就是保护财产,杜绝盗版。
知识产权的效用,就是保护财产,杜绝盗版。但欠发达国家所拥有的传统知识,
很容易就被那些技术、知识和资金方面的领先者转变成所谓知识产权,变成他们受法律保护的所有物。
知识产权由此变成了不正当占有他人知识即盗版的工具。

  

  经过近一年的准备,关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第一次政府间专家会议于2004年9月在巴黎的教科文组织总部正式召开。这次的会议不再务虚,而是讨论一部条目齐备的法律草案:《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大会的开局异常顺利,不大像是“一场艰苦乏味的谈判”。确定议程,选举大会主席,排定本次大会要讨论的具体议题,一切都是按计划进行。代表各陈己见,大会气氛热烈,却没有爆出弥漫火药味的场面。不过,在一个大多数代表都要涉及并作表态的议题上,一种内在的紧张却显露无遗。

  公约草案第十九条,标题是“与其他文件的关系”,下面包含两个选项:“选择方案A”和“选择方案B”。其内容如下:

  选择方案A:

  一、本公约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缔约国在其所签署的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现行国际文件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本公约中任何条款不得影响缔约国从其他现行国际文件中享有其衍生权利和承担其衍生义务,除非行使这些权利和义务将严重损害或危及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选择方案B:

  本公约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缔约国在其所签署的其他现行国际文件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法律草案中将不同选项并列的做法非同寻常,它表明,起草人无法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同时,这些条款涉及的利益分歧很可能十分重大。那么,这个条款的玄机何在?

  其实,单列出“与其他文件的关系”一章,也不是一般国际公约通常的做法,而在这部公约草案里,之所以要将这一章单独列出,恰是因为其中涉及的利益分歧“十分重大”。这种利益的分歧,其实就是设立这部公约的理由本身。

  如前文所述,文化多样性保护议题的提出,原是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文化产品和服务并非一般商品,而具有传递价值、创造认同和凝聚社会的特殊属性,因此不宜简单纳入诸如WTO这样的处理国际贸易的一般框架。所以,草案第十九条所说的“其他现行国际文件”,其实就是或主要是围绕WTO架构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尤为重要。因为,正如2001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的那样,“文化是当代围绕认同、社会凝聚以及知识经济的发展的各种争论的核心”(序言),而知识产权恰是最能够表明知识经济之时代特质的观念和制度。草案第十九条的选项和行文就表明了这种关系。

  方案B简单、明确,意在维护现行的国际法律秩序。方案A则试图引入一个不受侵犯的文化保护原则(第二款),同时,作为一种妥协和平衡,它特别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先性(第一款)。围绕这种安排展开的讨论和取舍,把代表划分为两大阵营。美国、英国、日本、印度、新西兰、哥伦比亚等国家选择方案B,更多国家选择方案A,没有明确表态的国家也为数不少,他们虽然不倾向于方案B,但认为方案A也需要重新表述,或者,应当在草案提供的选项之外另作选择。代表意见纷纭、争执不下,于是,大会招来教科文组织国际准则及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尤素福先生,让他就公约草案第十九条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大会代表作出陈述。

  大会第四天(9月22日),代表们仍在就包括第十九条在内的若干议题发表意见,一个让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小插曲,以一种极富戏剧性的方式,把当代知识产权制度最具争议的方面暴露在人们面前。

  那天下午,大会接近尾声之时,轮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代表发言。身为WIPO的代表,其发言自然要守持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因此,他在发言中对“公约[草案]提及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如在序言及第七条第二款),以及公约无意取代现存或未来的知识产权文件或与之相冲突(第十九条)的想法表示支持”,一点也不会让人感觉奇怪。不过,这位代表同时还强调,要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知识产权制度不可或缺,因此,公约文本甚至应当更进一步,明白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文化多样性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说明这一点,他还特别提到知识产权制度对所谓“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cultural expressions)的保护作用,讲到WIPO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他甚至还举出两个传统知识方面知识产权的成功事例。就在这时,他的发言被大会主席打断了。原来,WIPO代表谈到的两个事例都取自南非,碰巧的是,坐在上面的大会主席就来自南非,而且曾经担任南非教育部长,他不但知道这两个事例,而且对此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这位年轻人很有幽默感,可惜提到的两个南非的例子都是错的,”大会主席这样开始他的评论。他说,在那个有关传统音乐的例子里,知识产权的拥有人获利数以千万元计,而创造了这些知识的本地族群却分文未得。按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传统知识属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保护。这种制度其实不是促进了文化创造,而是令其停止。他还批评WIPO,说它只盯着北半球发达国家,不看南半球欠发达国家。大会主席这番突如其来的评论在会场引起一阵骚动,更引来WIPO代表的抗议。毕竟,这种做法不同寻常,至少不合国际会议常规。于是,教科文组织助理秘书长赶紧出来打圆场,主席本人也不得不对自己刚才的做法表示歉意,说只是因为听到这些南非事例,才有此“非常规”之举,这些发言均不应记录在案,等等。

  经过一番说明和道歉,大会重回正常秩序,似乎一切都没有发生。不过,有一点很清楚:大会主席可以收回其评论,却不会改变和放弃其意见。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后面隐含的不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而这位前南非教育部长所表达的,不只是他个人的见解,也是许多国家和人民的看法。

  源于近代欧洲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和制度,也许是人类历史上最了不起的创造。它把财产的观念,由传统的有形之物,推及人类的各种发明创造,乃至于关乎人类生命最重要的方面,从而极大改变了现今人类的生存条件和状况。不过,这种也被叫做智慧财产权的东西,起初并不是什么权利,而是一种特权,可以根据需要被授予、改变、限制、收回和取消,而且其内容和范围也十分有限。它的重要性因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而显著提高,其过程则伴随着资本的流动、国家的兴衰,以及世界政经格局的改变。

  早先,知识产权保护只限于一国之内。十九世纪下半叶,专利方面出现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著作权方面则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逐渐完成。不过,即使是在这一时期,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各国仍然享有极大的自主性,可以根据各自国家发展条件和需要确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这实际上意味着,今天被斥为“窃取”的许多做法,根据当时的国内、国际法律实践,可能完全合法。其实,今天知识产权最坚定的捍卫者美国,当年就是一个“盗版”和“仿冒”大国。它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我行我素,甚至长期不理会像伯尔尼公约这样的国际协议;而对于专利,直到1980年代之前,美国法院从未提供有力保护(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段时期除外),因为在它眼里,专利和垄断差不多是一回事。这种情形与美国后来的知识产权卫士形象大相径庭,无怪乎有业内学者讲俏皮话,说现今所谓知识产权不过是“先抄先盗先仿先冒的那位不许后来的这位免费学他的样,这么一种越来越美国化的制度而已”(冯象:《木腿正义》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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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2012-05-1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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