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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梁]标志性文化统领式民俗志

[刘铁梁]标志性文化统领式民俗志

                                     标志性文化统领式民俗志
                                                                     
                                                                   刘铁梁



  2007年3月29日14:30—16:30,民俗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北京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刘铁梁教授在本中心做了题为“标志性文化统领式民俗志”的报告。他在对现有的几种对民俗志的理解方式的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俗志记录的新方法,即“地方性民俗志标志性文化统领式”的记录方法。这种方法突破了传统地方民俗志类分法的记录方式,而结合了人类学民族志以及“交往理性”等相关理论概念,把民俗志放在更广阔的与内外关联的脉络中来记录,主张在一个社会的地域等级关系的结构过程中来书写民俗志,是有关民俗志书写理论上的一次大胆的尝试、突破和创新。

  首先,刘铁梁教授对现有三种有关民俗志的理解进行了解析。第一种是记录和描述的民俗志。这是最为朴实的一种民俗志的观点,认为民俗志的记录和描述能客观承载民俗的历史。然而,由于记录者背后出发点和立场的不同,他们所记录的东西不一定是本然的、本真的或者是物自体的民间文化。如古代的知识分子做的民俗志,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建构一个合理的王权统治的文化状态,主要为了调适主流文化;而现代的知识分子则追求用民间文化来改造官方文化,用民间文化来检验书面文化的书写目标。由此可见,任何时候的记录(包括今天电子媒体的记录)背后都有一个怎么理解民间文化的问题,不存在一个客观本真的民俗志书写。

  第二种是正本清源的民俗志。这种民俗志通常针对一个专题民俗事象收集大量资料,然后条分缕析地对它们进行全面的分析。它一般不强调各个地方的区别和联系,也不特别强调一个地方和另一个地方的文化自足性,而主要强调一个大文化的类似性,如笼统地讲中原文化或者说汉文化等。其背后的思考方式是关注文化实际上是怎么传播的,是不是有一个传播的历史过程和传播的地理路线等。

  第三种是整体观的民俗志。这种民俗志力求在一个空间坐落中,把所有的民俗现象都进行描述和记录,找寻民俗整体的一个面貌,并试图解释清楚各个民俗现象之间的意义联系、因果联系等相关性。这种民俗志的观点认为“民俗现象在一个可以把握的生活空间中具有互释性”。 刘教授认为,这第三种民俗志是一种解释和理解的民俗志,然而其本质上依然是一种描述性的文章,而不是论述性的文章。因为它还是站在全面理解一个民俗事象的全部内容、意义的立场上来书写民俗志的,只要把民俗事象写得周全、圆满,把民俗事象之间的关系连起来写,就自然具有了解释力。因为各种民俗事象本来就相互关联,注重整体观的书写只是重新把源于他们实际生活的关联性强调出来,也就是突出民俗自身的互释性。刘铁梁教授特别指出这种民俗志书写是我们应该争取成功的一种。

  在对上述三种不同的对民俗志理解的分析基础上,刘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地方性民俗志与标志性文化统领式”。他指出人们对地方性民族志的认识上存在问题,这个问题也导致了传统的地方性民俗志书写的缺陷。即把一个地方看成是一个文化自足的区域,强调它是一个文化整体的面貌和体系。于是运用一般文化学的四分法,把当地的文化按照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社会组织文化和表达文化四种来写。结果是把一个地方的文化给拆散了,或者是在一个不合适的位置上写某个民俗事象。最后往往是伤筋动骨,削足适履,删去了很多值得记述的地方。

  因此,刘教授主张对地方民俗的认知要抓一些当地人自己努力要创造传承而且要不断地改造发展、能表达他们特别情感、起到团结社会作用的一些文化创造或文化事象。这种主张不是要追求一种全面的民俗文化的书写,而是要追求这个民俗文化整体中某一个非常丰满和显著的部分。民俗学家要认识到民众不是均等地对待所有的民俗文化,而是会特别地占有某种文化及其创造的优先性。所谓地方民俗志并非一定要按照类分法的分类方方面面去写才会完整,相反,抓住一些标志性的文化反而容易带动当地人最主要的历史记忆,并显示出当地人在生活方式上区别于其他地方的独特性。民俗学家应该要抓住这种被当地民众优先对待的民俗事象,此即所谓“标志性文化统领式民俗志”。

  紧接着,刘教授又指出对标志性文化的认识要放在交往关系的脉络中去理解,而交往关系是在一个结构性的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因此具有一种结构性的文化表现。受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以及人类学民族志的启发和影响,他指出任何一个地方都不是孤立的,都是一个不断有着交往过程的存在,既有社会内部成员的交往,也有与外部社群的交往。因此,一个地方的民俗文化总是处在一个与其他与之交往的文化的对比的感觉和状态中。许多民俗文化的标识性,是既标识给自己,也标识给外人的,既标识给高于他的人,也标识给低于他的人,并在这种标识性文化的展现中表明自己的历史是怎样与其他地方相关联的。因此,标志性文化并非是指独一无二地、独特地、孤立地存在。换而言之,对标志性文化理解不能局限在一个公共性的表演的或者说仪式性的文化现象上,它是在与外部的交往中形成,同时在内部被认同,才得以成为地方的标志性文化。

  联系他已经做的《中国民俗文化志》(北京卷)的情况,刘教授进一步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文化地方性差异常突出的地方,文化民俗内部的历史发展机制尤其是要放在地方与地方之间结构性的关系上去解释。比如,北京作为一个京城,它下面的每一个区县一方面紧密的与天子脚下的京城联系着,同时它们又连接着全国各地。这种对外连接不是简单的空间上远近的问题,而是在皇权国家制度下形成的与各个地方的来往和联系。作为在元明清三朝国都的京城就应该作为一个包括地域等级和结构性的区域来理解。民俗文化的形成变化和发展是在这种地域等级结构和交往中进行的。在这种对交往和结构认识下的统领式民俗志的书写就不会满足于类分法那种千篇一律的记录方式了。
(林沐衍整理)

     文章来源:中国人类学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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