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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苗款探究

由于只接触过侗款,最初的感觉就跟作者自己提出的问题一样,好奇于“苗款”的定义和分类是怎么来的。看完你的论文,觉得也可以接受,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提请作者注意的的是,“侗款”的提出时可能只注意到侗族的资料,当你发现苗族也有这类文书的时候,就可以进一步思考“款”对于湖南湘西地区的少数民族区域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样至少可以跳出跟着侗款研究画葫芦的路线,提出一点有别于其他人的观点。毕竟,材料也是别人整理出来的,我相信还是有人做过这种分类和历史变革的梳理吧?第二个小的问题是,你的很多结论都没有材料的支撑,让人很怀疑结论的准确性。举个小的例子,就是款的产生时间。你只有一条《款源款规》的资料,可这条资料本身也是后世人追溯的。那么,现在文字记载的最早的款是什么时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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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研究在文獻梳理上尚需多花點功夫。剛搜索了一下,我就找到一篇文章,恰好就是我說到的第一種打破民族分類的思路:
《跨“民族”视野下的地域社会与文化——由“款”组织所见的地域与民族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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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從清代資料裡面可以看到,苗族的規約被稱為“例”。沿著這個思路找資料,“苗例”和“苗族習慣法”的資料就也是你該尋找的文獻了。我查了一下,也不在少數: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GZSK201110018.htm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gzsk198105011.htm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MZYJ200506002.htm

回過頭來,我們再看你談到的“款”的概念,就令人生疑。《款源款規》是哪個民族、何時寫就的資料和文獻未做交待,出處不明。這就意味著,你對苗族習慣法的認定本身就不清不楚。或許,原來就事實存在的苗族習慣法“苗例”這一稱呼反而未被使用,可能被你人為地用了一個作為他者的侗族文化“款”來指稱苗族所有的習慣法。剛才我再看了一下《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加上《“理辞”与“苗例”》這篇文章,或許可以進一步考慮,苗族內部的習慣法既有“款”,又有“理詞”(或者“理辭”,根據侗款也有大詞,可以將之視為“款”的子概念),還有“苗例”呢?那麼,這兩種文類的法律關係是什麼樣的,又是否可以進行了一些比較研究呢?而不應該只是在結論裡面簡單提到一個重要的結論,討論苗族與侗族習慣法的相似性。

當然,我指出的這些研究資料主要針對的是貴州地區的苗族,並不能就直接推論湖南城步苗族的情況也是如此。但是,至少可以給我們思考的方向,或許也是你可以借鑒的。

[ 本帖最后由 南池子 于 2015-4-16 18: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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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张多 于 2015-4-16 14:48 发表
呵呵,各位好阵势。。。
@荆楚苗乡,论文批评环节对于提高自己的文章很重要。大家提出的意见都是非常宝贵的,但愿没有吓到你,不要因为一下子出现这么多意见而气馁。而应在原先研究思路上上一个台阶。
就如多多说到的,大家的意见仅作为进一步修改的思路和参考。
不过,我们都没有接触到第一手的资料,有些意见未必就非常准确。
楼主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只需要增加一些更充分的论证材料就可以说服读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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