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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验区”到“保护区”: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从“实验区”到“保护区”: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从“实验区”到“保护区”: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自2007年启动以来,已陆续设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回首这几年的历程,有成绩,也有问题,更有困难。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全面、深入、可持续地将这一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避免其流于形式?为此,本报特邀有关专家学者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就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进行探讨,指出发展中的难点、实践中的困惑,并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

    什么才是“真正的文化生态保护”

    乌丙安

    目前各地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思路应该说是基本正确的,那是因为申报省区对保护区域范围内“文化生态”的概念、定义及其历史与现状,有着比较清晰而全面的认识,并能作出比较准确的评估和定位,也因此初步确定了它们各具特色的保护区模式。但是,毋庸讳言,当下我国的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或疑点问题有待解决。

    比如,对“文化生态”的概念认识不清导致的思路不清、规模不定和范围模糊。简单地说,文化生态大体上指的是多样性的以原真性活态传承为主的文化综合整体,也可以简单解释为以多种多样非遗为主的文化整体。“生态”在这里是从生态学的自然生态概念借用到文化范畴来的,比喻文化就像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一样共生在同一个大自然环境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解释是指文化(主要是活态文化)资源丰富,保存相对完整,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或民族特色,经过科学规划和论证而划定的多样性文化环境的区域。在这里自然环境的保护当然是重要前提。那些自然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文物遭到严重损毁、非遗消失殆尽的地区,空喊打造文化生态保护区显然是徒劳的。有的地区先天不足,文化生态难以修复和维护,基础条件不具备,就没有必要勉强申报建立保护区。

    再比如,有些地区申报保护区的意图,是以建立保护区为名义,用来打造非遗文化旅游区,而不是把重点放在提高广大民众对自身文化生态长远保护、继承发展的全面需求和高度文化自觉上来。

    又如,文化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合理关系还没有解决好。当前很多地方领导往往过分强调非遗项目的开发和利用,甚至在规划里突出强调打造非遗产品的“品牌效应”,很少关注保护与传承,其结果必然会因为不当开发或过度开发而造成严重后果。

    在近几年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存在着所谓“打造”或“营造”文化生态的做法。我认为,如果文化生态用这种方式保护下去,不仅达不到保护的目的,反而破坏了原有的文化生态。

    “文化生态”是各种地域群体或者各个民族群体的历史文化中自然而然的原生性、原真性的,祖祖辈辈传承并发展下来的物质与精神的文化生活。这个文化生活就体现在当下民众鲜活的日常文化生活中。就像我国传统节日端午节一样,过节那天,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家家户户从早晨起来采艾草、菖蒲开始,接着进行包粽子、赛龙舟、祭龙、驱邪避瘟等节日行事。就这样过节,不用政府部门通知,不用请专家、编导策划编排,不需要事先演练。老百姓和他们的民间社团都有自己过节的一整套传统理事程序,文化生态保护区所要保护的正是这些千百年流传下来的、融入到百姓生活中的原真性的文化状态,防止现代化的冲击破坏了这种丰富多彩的珍贵的文化生态。

    我们现在已经批准建立的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的做得很好,因为他们把各种非遗项目作为点,把普遍的丰富的日常文化生活作为线,串联起所有的文化链,最后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圈,由民众自觉保护、政府依法实施保护,才能够达到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正确目标。老百姓不是要天天过各种巧立名目的文化节,而是渴望怡然自得地过好日子,这才是真正的“文化生态保护”。我们应该时刻关注保护区民众内在的自愿自觉,大力支持让文化生活习俗鲜活生动地自然而然地延续。只有老百姓积极主动地维护和完善本地域群众、本民族群体的文化生活方式,用这样的方式安居乐业,其所承载的“文化生态”才能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国家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以“一带一路”思路建设保护区

    彭兆荣

    国家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初衷,是希望将非遗的“项目保护”延伸到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生态保护”层面,同时也是希望通过这一模式的探索性实验,找到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既对非遗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又使特定的非遗得以发挥更大作用的模式。然而,在这几年的保护区实践中,我们并未找到一个真正具有适用性,类似于“国家公园”一样,具有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除了需要更长时间地进行实验性探索外,还需要对其性质和内部结构进行观察、研究。在这方面,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存在着一个“硬伤”:即行政上确定了具有区域范畴和空间边界的“保护区”,比如2014年设立的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面积为29863平方公里。而保护区内的“主打项目”非遗(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所强调的恰恰是“非确定空间性”,intangible指的是“无形”“非形态性包容”等特性。换言之,非遗无论是就其性质还是就其现实功效而言,都是变动的和播散的。于是,在有确定性范围边界(保护区)和以播散性移动边界(非遗)之间的矛盾关系——即区域边界是限制的,而非遗的边界却是播衍的矛盾便显露出来。

    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实验区包括福建的泉州、漳州、厦门三地,即一个行政区划的空间概念。泉、漳、厦是台湾同胞的主要祖籍地,也是闽南文化的发祥地和保存地。作为我国首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进入一个整体、活态保护的新阶段,为探索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继承与创新开辟了新道路。然而,保护区内的非遗多数具有明确的传播性,如妈祖、南音等,前者是产生于闽南地区而向全世界扩散的一种特殊的海洋性文化类型;后者原是多种文化形态、因素,包括中原的宫廷音乐、西域丝绸之路的器乐、晋江流域的地方特色相结合的产物,并通过海上丝绸之路向全球闽南籍华人社会播散。

    如何解决这一内在矛盾?我认为“一带一路”正好可以起到化解、化合的作用。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当前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战略目标在于筑牢“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因而受到许多国家,特别是与我国有着重要的利益关联国家的认同。

    “一带一路”与线路遗产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它是以线路遗产为串联纽带,将文化遗产的动态性与区域性进行了极具创意的“带状协作”。有效地化解了文化遗产的“无边界”和区域的“有边界”(包括国家领土边界、区域行政边界、地缘性群体边界等)的矛盾。这样的理念可以在文化生态保护区中进行尝试。

    仍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保护区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特殊的、多样的非遗为纽带,除了“活化”这些具有悠久历史的遗产外,也期待它们可以在闽台、东南亚甚至全球起到相应的“文化认同”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超越“文化边界”的旧有理念,从强调边界的“分离”,转化到关注边界的“结合”,呈现多元文化的共通和互动,化合和融汇,达成文化遗产的共享。换言之,“一带一路”的思路可以在战略高度上成为化解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部矛盾的钥匙。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发祥地和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省份之一,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事实上已经从当时的语境性设计理念和目标上升到一个更加广泛的协同创新。“一带一路”恰好可以成为一种新的化合剂、黏合剂和催化剂。因此,将“一带一路”与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相配合显然大可期待,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与海上丝绸之路线路遗产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性也因此更加凸显。

    当然,“一带一路”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将如何化合,仍需进行新的创新性尝试和实验。

    (作者系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探索中前行

    陈  吉

    2007年6月,文化部批准设立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作为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没有范本可资借鉴的情况下,福建省级文化部门与保护区内各地党委政府和文化部门携手,通过不断实践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也遇到了不少新问题。

    自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以来,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福建省政府组建了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厦门、漳州、泉州三市副市长和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报文化部批准后,于2014年4月正式公布实施。

    在深入调研和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福建分两批公布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41个示范点和9个示范园区,近年来已组织多次专题调研指导,引导和推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此外,福建还积极发挥闽南文化在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闽南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如通过海峡两岸民间艺术节等活动,积极推动民间信俗、南音等进入台湾,以“祖地文化”优势推进台湾同胞的文化认同。

    作为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而且是跨行政区域的保护区,在取得阶段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感任重道远。

    少数地方政府主体缺位,总体规划难以落实。自保护区设立以来,在省文化厅牵头下,我们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推进有关部门及三地政府部门做好地区规划。但是,有的部门和少数地方政府受到部门利益、地方经济利益的驱使,常常牺牲文化去发展经济,甚至把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仅仅当作是文化部门的事,导致主体缺位,总体规划中要求落实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欠账严重,直接影响了保护区建设工作的进程。

    保护区建设经费紧张,人才队伍难以稳定。保护区建设离不开一支稳定、高素质的非遗保护队伍。目前,从省到市,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人员变动频繁,尤其是市县以下单位的非遗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常常还要参与计生、拆迁等工作,这本身就说明政府文化保护意识的淡漠,也说明文化部门的弱势。这种弱势还体现在经费的申请上,有的地方经济条件好一点,党委政府重视一点,保护经费就多一点。仅仅依靠中央、省里下拨的保护经费,如何能做好本地区的文化保护工作?这确实应引起重视。

    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工作思路有待进一步廓清。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个创新的尝试,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自始至终得到了中央、省等不同层面领导的高度重视,但由于理论支撑不足,进展相对缓慢。尤其是对于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人来说,连概念都未能明晰,更难谈及具体的保护措施。

    面对上述这些问题,我省各级文化部门没有懈怠,今后我们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开展工作:

    省市联动,打造文化品牌。我们将发挥省级文化部门的协调作用,把厦、漳、泉三地紧紧联合在一起,加强省市合作、市市合作。如协调各地联合申报非遗项目、联合举办闽南文化节等。我们还将帮助三地市建立自己的文化品牌,帮助泉州搞好“海上丝绸之路”文化节、帮助漳州建设好闽南文化生态走廊、帮助厦门打造园博苑闽台岛文化品牌,等等。

    先易后难,推进三地及闽台合作。跨行政区之间的机制交流与资源共享是省级文化部门需要加大力度攻关的地方,在地区步调一致的问题上,我们希望先建立非遗资源共享机制,通过资源的共享与交流,促进三地市在工作机制、机构人员、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在闽台合作上,我们也将作出新的尝试,如联合申报非遗项目等。

    大胆创新,鼓励非遗与产业结合。在保护区,我们将发挥先行先试的精神,鼓励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与市场接轨,在保护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开发适合时代精神和市场需求的相关文化产品,让非遗成为人民生活的一部分。当然,我们在这方面的尝试是谨慎认真的,对于不适合走产业化经营的非遗项目,我们仍将采取合适的保护方式。

    (作者系福建省文化厅副厅长)

    实现保护区科学永续发展

    卞  利

    我国是世界上首个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并付诸实践的国家。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重视保护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阶段。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在全球化、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文化生态失衡的背景下提出的。由于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尚处于试验性阶段,因此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也就是说,在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整体性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提出之初,并无统一而具体的量化标准,这就直接影响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和建设。

    直到2010年,文化部颁布实施《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才真正明确界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5项条件和标准:“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更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的高度,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量化标准依然没有明确规范。

    在笔者看来,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标准应当是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保存形态良好的区域,衡量的标准应当有所量化,即保护区内有无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有多少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多少项目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地方政府有没有进行立法保护,等等。在保护区内,文化形态应当以非遗项目为主,以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为辅,多种形态共生并存。

    从保护区建设推进的现状来看,各地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不少省区市进行了地方立法,并启动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尽管如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重申报、轻建设、过度开发等现象依然在一定范围存在着。特别是当保护区建设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矛盾时,地方政府应按照《非遗法》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诉求,否则应视不同情况对保护区所在政府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摘牌、撤销保护区为止。对依托保护区合理利用、适度开发取得的收益,应从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保护基金,用于保护区建设。另外,适时建立文化生态补偿机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而付出或牺牲的经济利益,进行有效补偿,这是调动保护区所在政府、社会和民众积极性和主动性,协调各方利益,保证文化生态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业已取得了不菲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保护与建设经验。但保护区建设毕竟是一项长期实践的过程,我们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有益经验,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工作视为一个系统工程,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众主体的管理模式下,充分协调各方利益,调动保护区内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文化生态保护与自然生态保护相结合、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保持、维护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的原则和宗旨,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造福一方,惠及百姓。只有这样,文化生态保护区才能得到科学的永续发展。

    (作者系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主任)

    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建设亟待加强

    陈华文

    从2007年至今,文化部一共批复建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于继续保持这些地区的文化形态,在优秀地方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的保存与保护方面,都具有其他保护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机制建设这一决定并影响保护区的实际效应和保护成果的机构建设方面,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本人对当下18个实验区中的17个进行了书面问卷调查,其中,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的有11个,一些跨两省的保护区没有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还有一些保护区在不同层级都建立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领导小组,有的仅在非遗保护中心设立名义上的负责人,具体工作都由更小的单位,尤其是县区级单位去做,从而形成了同一保护区在政策制定、工作推进、保护措施、保护力度上存在差异极大的现实。当然,这些领导小组大都不是一个实体的机构,每年都不一定有定期的工作会议,也很难形成一些具体的工作决议。因此,实际上保护区的工作组织、领导、管理或执行,都没有切实的保障。总的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机制缺失主要体现在:

    首先,领导小组是一个决策机构,没有完善的领导小组机构和工作机制必定影响保护区的建设。然而,在保护区的实践探索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次,保护区的具体工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构。从目前来看,保护区不是一个实体性的区域,只是在形式上根据文化形态和一定的行政区域进行划分,有些保护区是跨越行政区域的,建立一个在领导小组之下的执行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跨省的保护区各自保护;跨地区的保护区也是各自建立一些适应自身工作和需要的制度,按照自己的财力和工作思路进行保护。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机构,致使保护区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工作力度也差异巨大,最后往往会成为一种追求政绩的工具和摆设,实际保护工作推进迟缓。

    另外,缺少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强力协调机构。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是对于生态区各种文化形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和各种资源,尤其是对非遗的存续进行整体保护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但文化遗产、自然生态与资源等方面目前隶属于不同部门,存在利益的交织,同时,不同的保护对象拥有不同的法律、条例或规章制度,要做到在保护区内对非遗进行全面、可持续、可解读的整体性保护是非常困难的。与此相关,一些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规章制度即使出台了,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大打折扣。因为有些地方领导以经济发展为唯一指标和标准,而对于文化的保护,至少在短时期内看到的只有付出,没有收益。于是,便会发生文化部门认为不能拆的文化场所或特殊文化空间屡屡被拆的现象,这在近几年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常常发生,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也时常出现。

    如何改变上述种种现象,避免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流于形式,使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成熟,笔者以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机制建设。

    建立一个具有实体性质的领导机构。这个机构必须由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同时,要有工作条例等进行规范,定期举行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保护区的建设进程和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和督导有关政策与法规条例的执行,切实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建立一个具有独立建制的工作机构。这一机构在依法开展保护区各项工作的同时,协调并指导相关部门在保护区规划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工作,直接向领导机构负责。这一点青海黄南与浙江象山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但还有待执行力的进一步加强。

    由工作机构制定统一的文化生态保护条例和规章制度。不管是在两个省之间建立的还是在两个地市级以上区域建立的保护区,应该拥有统一的保护条例和规章制度,以统一的标准进行保护,以保证保护区的工作是科学、公正、公平和可持续的。

    总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新生事物,一个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印记的非遗保护方式,如何全面、深入、可持续地将这一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政府主导原则必须坚持,而且要有开创性的模式,尤其是建立一个强力的领导机构和协调、管理、执行机构,是今后文化生态保护区更加规范、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非遗研究所所长)

资料来源:中国文化报2015.1.16第7版·非遗
原文链接:http://epaper.ccdy.cn/html/2015-01/16/content_1452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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