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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璞: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几个问题

周小璞: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几个问题

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几个问题


    周小璞

    自20076月文化部批准设立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至今,已相继设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布在16个省区市。7年来,这些实验区积极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笔者所了解的一些情况,在此对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的认识。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目前设立的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从文化形态上是15个。其中,有的侧重文化的地域性(闽南文化、徽州文化、潍水文化、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有的侧重文化的民族性、族群性(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有的结合文化的地域性与民族性(武陵山区土家族苗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大理民族文化、黔东南民族文化),有的侧重文化的独特性(热贡文化、铜鼓文化、格萨尔文化),有的侧重文化环境与生产方式(海洋渔文化)。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和范围,主要是根据文化形态来决定的。
    某一特定文化形态,应是在一定的历史和地域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独特性的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特定文化形态的形成与当地自然环境密切相关(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与当地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民风民俗密切相关。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集中体现了该特定文化形态的突出特质。也就是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以特定文化形态为基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特定区域内的所有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进行综合性、整体性保护,涵养、修复其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确保当地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促进该地区的文化、生态、社会、政治、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范围应以特定文化形态所在区域划定,而不是以行政区划来界定。
    同样,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也要有宏观思路、整体观念。虽然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它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一起体现出了当地文化形态的突出特质,因此,文化生态保护是对当地特有文化形态的整体性保护。要做好保护工作,首先要对区域内要保护的文化形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它是如何形成的,有哪些主要特点,其重要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等。在已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践中,在制定保护区规划纲要或总体规划时,有些表现出对自己当地文化形态的认知、了解很不够,有的保护区将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都交由外地某些规划制定部门来起草,实际上最了解自己文化的是当地的广大民众、当地文化的专家,如果是外面的人来做,去当地调研可能会总结出一些所谓特点,但实际上往往是有偏差的,抓不住当地文化形态特质的根本。所以,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首先要对当地的文化形态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对自己文化的认知、认同,是保护区建设的基础。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某一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是有区别的。不同之处首先就在于保护区建设要对特定文化形态有一个整体性的认知和把握。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局限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往往只从名录项目某一类别的角度开展保护,而对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的关联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联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的关联性研究得不够;对文化遗产与当地文化形态的关联性、对环境变迁而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况的变化、对特定文化形态的当代发展研究得不够。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保护方式
    20世纪以来,整体性原则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理念,常常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指定的文件或建议案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当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时间和空间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因此,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
    具体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有两层含义。一是文化整体,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强调项目本身主要构造与特征的完整性。整体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即便是最杰出的代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倘若忽略这一原则,在保护实践中,只看重代表性事项,轻视、忽略乃至舍弃其他相关事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保护工作不能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别的局限。比如,不能只看到传统舞蹈类项目的舞蹈动作表现形式之美,还要关注到与舞蹈表现形式密切相关的音乐、仪轨习俗、时间场所以及内涵情感等事项,注重其文化整体性。还应注意的是,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生态整体,它要求在对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项目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其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完整性。这一原则要求注重文化遗产与周围环境的依存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在其所属的社区及自然与人文环境之中进行保护,强调不离本土及民众的文化延续,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强调必须将遗产与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是一种文化生态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是我国首创的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和整体性特征而采取的更加科学的保护方式。因此,在保护实践中既要重视保护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又要重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人文生态环境的营造,还要关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享用者——广大民众的情感和欲求,采取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尽量避免孤立、片面的解构式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整体性保护原则,除了坚持文化整体性和生态整体性外,还主要体现在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上。这也是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其他行政区域的保护工作主要不同之处。
    所谓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指从保护区特定文化形态的全局角度认真研究生态环境,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其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特色与作用,将人、文化遗产、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并将保护区的空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控制区、辐射区等,分别采取不同的更有针对性的整体保护措施。特别是要选择那些文化遗产丰富且价值突出、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部分街区、乡镇、村落作为核心重点保护区域进行综合性整体保护。在这些社区、乡镇、村落中,通过传统自然崇拜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加强对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培养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通过对传统民居、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为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留下温馨的文化记忆和优美的人居环境;通过手工技艺的生产性保护与传统生计的利用,发展生态良性循环的社区经济;通过民间习俗和传统节庆活动,传承传统美德,倡导现代文明,构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从而促进重点区域并带动整个保护区的生态、文化、社会、政治、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应特别注重文化生态环境的滋养、建设与修复。文化生态环境需要政府主导,需要社会各界包括当地民众的共同参与,共同营造适合文化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例如对民俗活动的认知,应当以“注重文化内涵,淡化宗教色彩”的态度,科学、辩证地对待民俗事项,积极加以引导,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发展,给予更多宽容、宽松的环境;应适当地修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少数民族语言、地方方言的语言环境。另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群众文化活动有机结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也是营造良好环境、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通过各种媒体的广泛宣传教育,使大家了解热爱自己的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使文化生态保护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文化只有在具体的环境、生活中保护,其生命才会持久。
    总之,我们应从全局的角度研究保护区的文化特色,将对项目的重点保护与区域性整体保护很好地结合起来,把散在的“点”状和区域性的“片”状结构整合成“网”状结构,实现保护区的整体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要有大局意识、总体观念,要把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虽然文化部要求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各干各的,相互沟通协调得不够。例如,前不久,文化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发展的重点领域是工艺品业、演艺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特色节庆业、特色展览业等特色文化产业,这些领域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特色文化产业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我们要做的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应该从全局角度来考虑,处理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当前,还应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新型城镇化所建设的不仅仅是人们生产、生活必需的物理空间,更是人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空间。因此,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发挥民众的主体作用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特点来看,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大的不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强调了非遗是“被各社区群体(各族人民)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不是专家或者官员通过科学审视就能对其界定的客观事物,而是一定要被所在的社区群体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自我授权为特征,保留了文化创造者和传承者对其文化遗产予以界定的权利。社区认同是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条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决定了生活在保护区内的广大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要尊重民众对自己文化的解释权、保护权、利用权和发展权。保护区建设需要政府主导,但不能越位,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主要是政策支持、法律保障、资金投入、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检查督促等方面,有所不为则是尊重广大民众的权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主体作用。
    一是充分尊重当地民众的利益诉求和精神追求,关注他们的生活需要,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解决好满足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与保持文化传统之间的矛盾,让群众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享用保护成果。二是恢复、支持健康有益的民俗活动,让民众用自己熟悉的方式和喜爱的文化内容来满足内心的需求,提高当地民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体意识,激发文化的活力。三是努力提高当地民众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增进对文化遗产价值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文化自觉。提高文化持有群体的自觉与自主意识,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终极目的。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特定文化形态在广大民众的土壤中呈现出旺盛的生命状态,才能真正实现代代相传、生生不息、永续发展。
    文化部已经设立的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示范区、建设生态文明的示范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示范区。它们实际承担着将当地“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整体地保护、延续下去的历史使命,是为国家、为民族承担着守住我们的文化之根、延续中华民族文化血脉的责任,任重道远。

(作者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资料来源:中国文化报2014.11.217
原文链接:http://epaper.ccdy.cn/html/2014-11/21/content_1408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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