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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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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自《非遗法》出台,陆续涌现了一批又一批的国家级个各省市非遗传承人,然而,受经济利益的诱使,受“半桶水”的蛊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一个很大问题随之出现,形式和应付,甚至随意篡改成了传承人的功绩,真担心,再过10年,非遗会是怎样的局面。中国的绝大数文化遗产和非遗都在农村,而他们多不识字,因此,从申报到成功获批,不可能真正做到十全十美,很多真正的传人被取而代之,或者说错过了一个又一个的机遇,最重要的是,传承人申报成功后在自身团队里面引起了负面的影响,这个时间,我们是不是应该认真考虑和分析:谁来监管?谁来统筹?谁来告诉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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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是国家和人民给予传承人的一份荣誉。回想在旧中国、旧时代,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民间知识、手工技艺和民俗的民间艺人,处于社会的底层,从来是不登大雅之堂的,不仅不被上层文化所重视,其传承活动常常受到误解并因而受到批判和处罚,其社会地位又是多么的卑微!而今,在全球兴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在国家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的历史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文化传承工作,受到了党和国家空前的重视和珍重,是时代赋予的光荣任务,是在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应尽的义务。数百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在人民大会堂颁发了证书和证章,他们的传承工作得到政府的帮助和经费资助。如上所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事物都是荣誉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辔而行的。不可能只有荣誉和权利,而不尽责任和义务的事。“非遗”传承人也一样。前面我们已经讲了时代赋予传承人的使命和应负的历史责任,国家文件《管理暂时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尽的五项义务:(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这当然是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最低的要求。



一个在老百姓中被称做手艺人或讲故事、唱山歌的能手,他(她)在群体中应是一个知识丰富、道德高尚、受人尊敬、给人以欢乐和知识的人,在繁重的体力劳动之余,他(她)要带头或积极参加群体的(族群的、社区的、村落的)民间文化活动,推动族群的或社区的或村落的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传播、普及、传承,活跃民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风尚,增加族群的、社区的、村落的团结、稳定与和谐。这是老百姓期待于他(她)的。事实也是这样的。我所认识的、知道的传承人中,凡是能讲很多故事和唱很多民歌的人,一般都是受人尊敬的。许多优秀的民间文学、手工技艺传承人已经把自己的故事和歌谣,带进了校园,开展公益表演和传授活动,他们被聘为学校的义务辅导员。从媒体上看到,80多岁的走马镇故事家魏显得人,在得到重庆市颁发给他的2000元补助金之后,拿出钱来办传授班,十分令人感动。笔者以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保护主体还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倡导和开展。建议不妨有明确的规定,譬如,已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者,每年至少应参加多少次公益性的表演或传授活动,使他们的传播和传习活动融入社会、融入生活、适应时代。



开展和参与日常的传承活动,参加各种展演活动,也是传承者提高修养、锻炼业务能力的一种机会,因而也被视为是对传承人实行保护的措施之一。可以设想,长期不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讲述、表演、制造、展演、宣传活动者,他们的业务能力会自然而然地由生疏到衰退。这一点,早已为无数的现实所证明。有些工艺美术类和手工技艺类的“非遗”项目,是作为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相依相存的,由于历史上这类产业先后经历了合作化、国营工厂,改革开放以来,又多经历了工厂解散、国有资产改制、再重组、个体经营、成立工作室等变故,一些掌握手工技艺的人员,或长期被边缘化,或担任领导职务而不再染指技艺,业务逐渐荒废生疏了,技艺上没有锻炼和创新的机会,于是,在进入这次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代时,他就理所当然地失去了担当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和机会。



为了加强“非遗”和传承人两个保护的力度,对于那些已经获得了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头衔,而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国家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国家政府部门的法规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严格管理,使传承人尽职尽责,屡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无形中提高了传承人及传承活动的责任心和竞争力,鼓励更多的一般性传承者进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行列。



在此还要附笔讲另一种情况。有的进入国家级、省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其实他(她)本人根本就不是什么某个“非遗”类别的传承人,也没有全面掌握某“非遗”项目的技能或技艺,他之(她)所以能够进入名录,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蒙蔽了专家的评审和领导的决策而达到的,其中有的甚至可能涉及权力使用不当事件。这是一种时代症。这种情况一经发现,就应通过一定手续及时从名录中清除出去。



随着“非遗”传承人的老龄化,每年都有老一辈的传承人告别人世,必须重新认定新的传承人来接替。因为,《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一个国家级“非遗”项目,需要有一个或几个代表性传承人作为支撑。如果没有代表性传承人,这个项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传承人的老龄化,已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不能承受之重。这两年,各地不断传来噩耗。据悉,辽宁黑山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人转传承人李秀媛于2008年3月13日病逝;重庆市走马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故事传承人魏显得于2009年4月26日离开人世。贵州台江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族古歌传承人王安江于2010年6月25日离开人世。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的国家级文化遗产乌力格尔传承人劳斯尔于2010年7月4日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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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社会的概念,中国既然走上这条路,就没办法回头,当然同时要看到新概念之下的传承人生活世界,是否出现了某些不适应的应激反应,或许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是并行不悖的,但文化建设没法像社会建设那样一蹴而就,或许用生态的观念来不断调适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才能达到顺利地过渡,但我们相信生态是可以不断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新的社会文化生态,我们必须去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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