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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体系视野下的民族识别及其解读

民族政策体系视野下的民族识别及其解读

民族政策体系视野下的民族识别及其解读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2012年9月28日
                            作者:来仪 蔡华 卢天宝 肖灵

  民族识别作为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实践基础,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近年来,伴随着对民族政策的讨论,民族识别也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制度安排下的民族识别呢?如果从特定的民族政策体系框架内对民族识别问题进行解读,弄清这些问题,或许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民族识别所具有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民族识别,简而言之就是指官方对民族成份的辨别和确认。作为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实践基础,民族识别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的民族识别工作历经数十年已基本完成,民族共同体成为了我国的一种制度安排。但近年来,伴随着学术界对国内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体系的梳理、总结、反思以及在新时期一些与此相关的后续问题逐渐显现,民族识别不可避免地成为学界争议的一个焦点。民族识别是否具有必要性?如何看待民族识别的效果?这两个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追问具有不言而喻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也因此成为了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必须直面的问题。而围绕民族识别所产生的学术争论,既有对相关理论的追问,又有对民族政策实践范畴的思考,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分析方法和观察角度的差异也同样重要,因为,对于民族这样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现象而言,多维度的分析是最大可能地接近事物真相所必需的。

  尽管各国对“民族”概念的理解有差异,但毕竟由于它的客观存在,对于民族的研究也才成为一种世界现象。民族识别仅仅是认识民族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在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中,民族识别似乎具有普遍性。那么,是否应该在特定的民族政策体系框架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我们对民族识别现象的解读是否可以另僻路径?

  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政策体系下的民族识别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的时代环境。如果仅从一国范围而言,其民族政策既是本国政治主张的反映,也是政治实践的工具。但若是将国家置于世界格局的宏观范畴来观察,我们看到的则是一个更加复杂、多样化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互动与较量,民族政策也因此出现超越国界的更高层次的形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以苏美两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并且展开了全面的较量。由于同一阵营内部的国家彼此在意识形态、执政党的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社会发展道路等方面都具有许多共同性,与此相适应,民族政策体系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两极格局的时代烙印,民族识别便是其中的历史产物之一。

  民族识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政策体系的一个衍生现象。民族识别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但是通过官方确认族别、民族成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制定相应的民族政策以达到解决民族问题的行为和过程,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也是与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族识别现象不一致的关键之处。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民族的理解主要在两个层面。一是与民族国家相联系的国家民族,有学者将其称为政治民族。二是指具有某些文化特征的人们共同体,即文化民族。我们所谓的多民族国家,就是由若干个后者所共同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当年社会主义阵营中的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没有完成民族国家的建构,是各种各样的“多民族国家”。比如,苏联有100多个民族,中国有56个民族,越南有54个民族,老挝有47个民族,罗马尼亚有25个民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除捷克民族、斯洛伐克民族之外,还包括日耳曼人、匈牙利人、乌克兰人等等。从国家利益而言,这些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内都需要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民族问题被纳入民族事务的管理范围并且形成了自己的民族政策体系。究其原因,这无疑与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性质、与马克思主义成为其立党治国的理论基础直接相关。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也因此成为这些国家制定民族政策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主张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发展等原则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民族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其中,苏联首开社会主义国家之先河,俄国十月革命以后颁布的《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中就明确宣布:人民委员会决定以下列原则作为自己在俄罗斯民族问题方面的活动基础。1.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和独立自主;2.俄罗斯各族人民的自由自决乃至分立并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3.废除任何民族的和民族宗教的一切特权和限制;4.居住在俄罗斯领土上的各少数民族与民族集团的自由发展。1936年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在其“公民之基本权利及义务”中明确规定“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及种族,在经济生活,国家生活,文化生活,社会及政治生活各方面,一律平等,是为确定不变之法律”。南斯拉夫在其第一部宪法中规定:“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是共和国形式的联邦人民国家,是各平等民族的共同体。”并声明民族团结和自治制度、不结盟政策共同成为国家的三大支柱。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是铁板一块,其国家结构就存在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形式。对于前者而言,对民族的态度直接与如何以民族为主体进行地缘政治单位的划分问题联系在一起,使确认民族与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直接联系在一起,增加了民族识别问题的现实性和复杂性。从学理层面而言,以上内容都证明:当民族成为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当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成为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价值追求的时候,了解本国民族共同体的名称、数量、特点就成为其政策实践最基本的要求。民族识别,不论采用什么方式,就会应运而生、无法回避,使民族识别成为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政策体系的一个衍生现象。

  由此,讨论民族识别就离不开“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语境,而对民族识别的理解也应该关注这样几点:一是官方对民族的态度——承认,二是识别的方法受制于国情而存在差异,三是辨别和确认民族的标准不同,四是民族识别成为本国民族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从已有的资料和研究来看,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民族识别似乎呈现出不同的范式,但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以苏联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联邦制基础上的民族识别和以中国、越南为代表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基础上的民族识别两大类型。不必讳言,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识别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民族识别既是一项政治性工作,又是一项科学性的研究工作。因此,必须把形成民族的科学依据同党的民族政策紧密结合起来”,使之有利于民族发展和民族团结。例如,通过信仰、语言、历史渊源等诸多因素的分析,基本可以断定海南岛的苗族与广西的山子瑶有亲缘关系,但是“这些苗族的大多数干部和群众,包括苗族主要负责干部,一直认为他们是苗族,40多年来对被认定为苗族是满意的……他们认为既已长期做了苗族,与岛内各民族关系相处友好,没有必要再把苗族改为瑶族”。这种情况在越南也反映出来。有学者就提出“在民族识别工作中,专家们的科学结论只是一种建议,至于是否能被接受还是一个需要从多方面斟酌的问题,这些方面是不属于民族学工作者的业务领域和权限范围之内的。民族学上的结论并非都能成为具体政策和路线以及民族关系方面的决议。”强调民族识别的政治性,就意味着在尊重科学理论的同时,其具体工作还会充分考虑民族识别对于当地民族关系、民族发展的作用。而这恰恰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政策体系的特点之一。

  对民族识别学术争论的几点认识

  从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政策体系的角度思考民族识别,也许并不能够解决当前相关的学术争论,但是,至少让我们从中获得这样几点认识:

  首先,民族识别涉及的方法论问题。如何看待民族识别首先存在一个方法论问题,即对物质第一性还是意识第一性的选择。不可否认,民族识别的对象——民族,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对民族不同的解读会导致对民族识别认识上的差异。美国康乃尔大学教授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其《想象的共同体》一书中关于民族属性与民族主义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的人造物”、“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的观点,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按照这种观点,民族只是一种主观构建,识别民族的过程就会演变成政府或者利益集团主观认定的过程。由于主观认定一般都具有随意性的特点,民族识别的科学性就受到质疑。民族概念的主观论对民族识别的“人为”说提供了理论支持。相对而言,由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强调的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这4个要素,在确认过程中需要从语言学、历史学、民俗学、民族学多个学科进行甄别并且可以依据各个族体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操作,因此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客观标准。尽管其中的“共同心理素质”一项比较抽象,但当强调它是表现在“共同文化”这一条件之下时,仍然具有客观根基。遵从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进行选择,这本身就反映了民族识别的方法论问题。

  我们认为,采用单纯的主观或者客观标准识别民族,即非白即黑的思维方式是有缺陷的。因为实际上它们二者都是交织在一起的。主观标准需要正视各种客观存在并且进行归纳提炼,客观标准也同样要借助思维逻辑进行分析。如果说事物的一分为二性质和马克思主义的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基本原理仅仅从理论上奠定了民族识别的方法论基础,那么我国的民族识别实践,则展示了一个现实操作的标本。比如,对民族语言的调查和民族历史来源的追溯就构成了我国民族识别的基础工作。1955年12月,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民委组织了7个语言调查工作队对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普查。老一辈学者也强调“在进行民族识别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民族学工作者必须与语言学工作者密切合作”。特别是在民族支系的归并上,语言分析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初,云南自报了“土家”和“蒙化”两个民族成分,后来认定两者只是彝族的支系,做出这一认定的根据就是土家语和蒙化语有76%相同或相近,而与彝族相比,尽管词汇上有些不同,但语法结构完全一致,语言系统基本相同。同时,我国在民族识别中坚持了“民族意愿”原则,而“民族意愿必须建立在具备一定的民族特征的科学依据的基础上”,“如果不顾民族特征的现实体现,就是去了识别的科学性,那就会变成凭空的臆造”。当民族意愿不能真实反映民族特征时,主张“通过待识别民族的干部、知识分子对自己民族共同体的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帮助他们真正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意义殊深的特点,使民族意愿同民族特征的客观依据统一起来。”这些工作、原则、主张都真实地反映了我们所言的方法问题。

  其次,民族识别是确认民族和创造民族的对立统一过程。民族本身就是一种动态的社会现象。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自成地理单元的独特生存空间中,我国各民族分别经历了异源同流和同源异流的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从纵向看,由于各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差距非常大,以至于在新中国成立之际有学者用“一部活的社会化石”来形象地反映这种状况。再从横向看,在同一民族内部,各支系之间的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按照当初民族识别的初衷,基于对“这是一项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工作”的认识,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我国民族识别的第一阶段完成识别的是那些公认无异议民族的身份确认。这些民族往往人口数量较大,有自己传统的聚居地方,历史文化传统深厚,文化特征鲜明,民族意识明显,对他们的识别实际只是对客观情况的一种官方确认而已。即使没有这种官方承认,无论其本民族成员还是异民族成员都不会对这些民族的存在产生异议,因为他们已经是客观存在,已经取得人们的广泛认可。进行民族识别就是对民族差异的一种客观尊重,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民族识别的难点往往是那些民族内部支系比较多且客观特征的一致性不突出、甚至其自称、他称、史称交织且边界模糊的各种族体,最终是通过统一民族称谓而“创造性”地完成了民族识别。比如彝族就是在统一当年50多种族体称谓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这些多称谓现象往往是地域的有限性和人们交往的有限性造成的结果,因此在识别过程中要坚持民族特征、民族源流、民族意愿、相近和就近认同这样4个基本原则,使民族识别能够尊重大多数人的选择。正如学者纳日碧力戈运用安东尼·史密斯的符号——象征理论所认为的那样:民族既非纯属“创造”或“想象”,也非“与社会共存亡”,而是互相重叠,不断接受时间和空间的重新定义。民族识别其实兼顾了民族的客观性和主观性两个方面,是一个确认民族和创造民族的对立统一过程。

  第三,对民族识别应予以客观评价。近年来,国内一些对民族识别提出质疑的学者把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民族意识的普遍增强等现象与民族识别这一基础性工作联系起来进行思考,试图通过解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去寻求破解相关问题的出路。我们认为,不论这种尝试是否有效,但至少可以启发我们去关注今天一些民族问题的产生是否确实存在某些过去的政策或举措方面的问题。将民族政策的科学决策用一种亡羊补牢的形式提供给学术界进行讨论,或者将民族共同体本身的存在将有若干变数的事实展示出来,这对学术的发展是有利的。当然,就这些观点本身而言,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真实动力是否更多地是一些其他社会问题所致,民族意识在其中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还需要更多的实证调查。另外,民族识别客观上有增强民族意识的效果,但是其作用究竟大到什么程度?即使民族意识增强,是否就必然是坏事,因为民族意识本身应该是中性的,关键是如何引导的问题。相关的问题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是否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仍然存在比较大的研究空间,对民族识别的客观评价也许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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