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民俗”——一个永远处于历史阐释中的概念

本帖已经被作者加入个人空间

“民俗”——一个永远处于历史阐释中的概念

“民俗”——一个永远处于历史阐释中的概念


许钢伟1  杨树喆2



(1.铜仁学院  中文系,贵州 铜仁,554300;2.广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广西 桂林,541004)





        摘  要:“民俗”这一概念产生以后,不断地被阐释,而中外学者做出的任何一种阐释都不是民俗阐释的终止,没有所谓标准的阐释,因而对民俗概念的阐释就一直在进行。因之,民俗概念就有了自己的“历史”——认识主体对民俗的理解过程。民俗处在历史的进程中,这就为民俗的阐释预设了潜在的空间,也决定了我们对它的充分理解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对“民俗”的阐释是民俗学者始终要关注的基本课题。
       关键词:民俗;概念阐释;历史过程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背景下,加强民俗学的本体研究无论是对民俗学本身的健康发展,还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智力支持,都非常重要。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在中国发表的一些成果,就民俗学的核心概念——“民俗”不断被阐释这一现象,谈谈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一、《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对“民俗”阐释的梳理与再阐释
        说起对中外学者的民俗阐释的梳理,不得不提高丙中博士的《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在该书中,高丙中分别就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爬梳了中外学者的认识和观点,并在客观评述前人得失的基础上,富有创建地提出了自己对民俗的认识和理解。
        (一)《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对民俗阐释的梳理
        高丙中对民俗之“民”的梳理和探讨是从创用“民俗”(Folk-Lore)概念的汤姆斯开始的。他认为汤姆斯所说的民俗之“民”是“以乡民为主的国民”[1]。在汤姆斯之后,高丙中对国外有代表性的对民俗之“民”的界定梳理为:A.比较神话学派:种族;B.人类学派民俗学家:乡民和野蛮人;C.从纳特到弗斯特:农民;D.多尔逊:乡下人和部分城市人;E.邓迪斯:任何人组成的任何“民群”。[2]另外,对“中国学者眼中的民俗之‘民’”也作了简明扼要的爬梳:A.愈之:不分阶层的民族全体;B.《歌谣周刊》:按自然属性分类的国民;C.《民俗周刊》:突出社会阶级属性的平民或民众;D.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劳动人民;E.钟敬文:以人民为主的全民族。[3]
        对民俗之“俗”的梳理,高丙中也是从汤姆斯开始的。他认为“汤姆斯虽然没有明确为‘Folklore’下定义,但由于他声明是在用‘Folklore’这个术语代替‘Popular antiquities’这个术语,所以我们也能通过‘Popular antiquities’对他的‘Folklore’的含义有所认识。‘Popular’指属于普通民众的(of the Common People),‘Antiquities’意为当今所见的古代文化事物。据此,从内涵上看,汤姆斯的民俗之‘俗’大致指当前的普通民众所保留着的古代文化事物。”[4]这和他推断汤姆斯民俗之“民”时使用的方法是一样的。
        在汤姆斯之后,高丙中对国外其他有代表性的关于民俗之“俗”的观点做了类似于民俗之“民”的梳理:A.人类学派民俗学家:古代遗留物;B.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口头文学;C.多尔逊:传统民间文化;D.邓迪斯:传统民俗形式;并在最后,将国外对民俗之“俗”的认识总结为:“从古俗到传统民俗形式”[5]。而对中国学者眼中的民俗之“俗”,高丙中则总结为:英国人类学派的影响下的民俗分类、欧洲大陆民俗学影响下的民俗范围和钟敬文所代表的“新的驿程”——民间文化或生活文化说,并将中国学者对民俗之“俗”的认识概括为:“从古俗到生活文化” [6]。
        (二)《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对民俗的阐释
        在对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的中外阐释分别做了梳理之后,高丙中认为以前的研究从民俗事象角度展开,对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的阐释,以及对民俗的阐释都是片面的。他借助现象学大师胡塞尔关于“生活世界”的见解,认为“在‘生活世界’里,任何群体都是民俗之‘民’,因而,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堂而皇之地一举扩大”[7],同时他从萨姆纳的民俗理论出发,提出“完整的研究对象和全面的学术取向”,即认为“民俗呈现为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文化的,一种是生活的,也就是呈现为民俗文化和民俗生活。民俗文化是人的活动的结果,又被用于新的活动中去,是人群所积累的生活范围的文化,是包含着活动模式的文化现象;而民俗生活是人的活动过程,是主体与民俗模式相互投入、相互契合所构成的文化生活。”[8]这样,高丙中也较为圆满地完成了他对民俗的阐释。他的阐释无疑成为民俗概念及民俗理论研究的一次积极而有价值的探索。
        (三)对上述梳理及阐释的看法
        《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对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的梳理,对于我们了解学术界对民俗这一概念的认识过程提供了方便,而且这种梳理本身还有益于我们继续思考“民俗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但是我们认为,高丙中在阐释汤姆斯民俗概念时的个别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例如关于“Folklore”和“Popular antiquities”,他认为,汤姆斯的“‘Folklore’虽然在范围上并没有超出原来的‘大众古俗’,但是,它却是一个在学术意义上与‘大众古俗’迥然不同的概念。‘Folklore’是一个集合概念,他是从整体上把握民俗事象的,因而‘Folklore’是对民俗事象的整体性把握。而原来的‘大众古俗’(Popular antiquities)是一个非集合概念,使用它的学者们是从个别上去把握民俗事实的,因而它所表达的是一件一件的民俗事象;事象是复数的,所以他们把‘Antiquity’(古俗)写成复数的‘Antiquities’。在形式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就像森林与树木、人类与人们的区别一样。汤姆斯的概念首次把研究的对象认知为一个独立的和统一的整体,在理论上为民俗学的建设确定了完备的对象。”[9]应该说,对“大众古俗是一个非集合概念”的说法,我们是不能苟同的,事实上“大众古俗”也是集合概念,只不过“大众古俗”这个集合是“民俗”这个集合的一个子集而已,即属于“大众古俗”的必定属于“民俗”,但是属于“民俗”的不一定属于“大众古俗”。高丙中之所以强调“民俗”是集合,显然是对民俗事象的整体性把握,那是由于现在的民俗范围在广义上推及文化各个方面、与大众古俗列举的内容相比范围更广的缘故。
        需要指出的是,《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在梳理民俗学的基本问题——民俗之“民”、民俗之“俗”等概念学术史的基础上,富有创见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对民俗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做了极有价值的探索,可以说,是中国民俗学界关于民俗学基本问题的一次大总结。但是总结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新的探索。因此,它远不是这种探索的终结,确切地说,它本身成为了那个探索过程的一部分。
        二、仍在继续的民俗概念阐释
        在《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之后,对“民俗”概念的探讨远没有停止,而是一直在进行。兹列举数例如下:
        孙进己认为,“习俗是产生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方式基础上的人们行为规范,它是属于精神文化范畴的,但它又是具体体现在人们的言语、行为之中,体现在人们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资料中,而不是一种纯心意现象。”[10]
        叶涛指出,对民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既不可过于宽泛,又不可偏于狭窄,认为民俗是一种精神文化,往往借助外显行为和民生物品得以呈现;民俗是一种非制度性文化,其产生并非是制度化的过程,而是由民众自发地共同遵从而形成的;民俗作为观念形态,是一种全民性文化,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民俗事象具有阶层性特点。[11]
        吴存浩、于云红则在民俗与人类、民俗与文化的关系中阐释民俗的本质,认为民俗与人类并非学者常说的外在并存关系,而是部分与整体的内在关系,民俗是人类有机的组成部分;民俗是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的新的物质形态,是自然的意识性跃迁;民俗是人类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人类文化的基石。[12]
        陈力则从民俗的发生(作者认为民俗的发生是有层次的)、民俗内在机制表现出的社会学意义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述民俗是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认为民俗在不断的循环往复中得到群体的认同而被保存下来,并成为代表群体文化标志的一种生活方式。[13]
        张举文译介美国民俗学家丹本—阿默思关于民俗的主张时,则强调民俗的交际进程,创造性地提出“小群体内的艺术性交际”为民俗的核心。[14]
        钟敬文主编的《民俗学概论》一书中给民俗下的定义为:“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15]
        张顺发通过简单考查我国与民俗相关的“风俗”“民风”,指出到了现代“民俗”一词在中国才逐渐成为一个固定的学术概念。最后指出:“民俗”的第一要义在于“俗”,指的是“人相习,代相传”,是传承习惯。“民俗”所包含的就是那些来自民间而又在民间世代相习的传承现象。[16]
        杨树喆指出民俗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不仅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永恒半生物,而且是一种由社会的主体——人民大众创造和享用的基础性文化。从层次上看,民俗与官方的、上层的所谓“精英文化”相对而言,是处于社会中下层广大平民百姓的文化;从其形成来看,它是集体性的群体性的人的意趣展现和生活习惯;民俗还具有联系传统与现实的性质,它从古代、近代演习而来,又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之中。”[17]
        王娟把民俗之“民”阐释为全人类,并认为“‘俗’应该是以‘非正式’和‘非官方’的形式创造和传播的‘全民’的‘知识和学问’。”[18]
        赵德利指出,从生存活动的主体存在角度论述民俗的定义和性质是对传统民俗学客观化研究的反拨,认为凡是享用民俗事象的人,均为民俗的主体,所以“民众”可以指世上所有的人,民俗是民众在生存活动中为了持存发展生命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具有模式化的生活文化。[19]
        户晓辉将“民俗”定义为:“由群众在日常生活的特定情境或语境中传承、表演或变异某些传统形式的一个过程。”[20]
        王晓丽在《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讨论民俗》中则认为“民俗是民众生活规则的约定”。[21]
        陈金文不赞成高丙中对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所作的扩充性解释,或对民俗研究对象所作的无限制的扩张,认为“民俗之‘民’是以社会中下层为主的全民,民俗之‘俗’属于传承文化或传统文化的范畴”,“民俗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中、下层文化,是一个民族的传承文化。”[22]
        不难看出,人们对民俗的阐释一直在进行,且这些对民俗的阐释,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从民俗的发生、特性、存在方式等方面进行的思考,属于就民俗本身展开的民俗本体论研究;从民俗与人的关系、民俗与生活的关系、民俗与文化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的思考,将民俗放在与某一对象的关系中进行思考,姑且将之称为民俗的外部关系研究。尽管研究者所采取的视角不同,作出的阐释也不一样,但有一点是一样的,那就是这些阐释都成为了民俗阐释进程的一部分。正是民俗学人对民俗概念的持续关注和不断阐释,构成了民俗概念阐释的学术史。而恰恰是在这种阐释的进程中,人们不断深化着对民俗这种伴随人类的文化现象的认识和理解。
        三、处于历史过程中的民俗概念阐释
        杜威在《确定性的寻求:关于知行关系的研究》中提出,关于认知的派别繁多,除实用主义哲学外,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它们都主张探究自然或世界的操作活动中没有任何实践活动的因素进入被知对象的结构,也即把整个宇宙先定地分成了主体与客体,我和物,这样导致的结果是,认知过程被假设永远处于被知事物之外,二者之间不发生任何交互作用。这一切见解的根源,杜威认为,是为了寻求绝对的确定性。因为人类有一种天性,要规避风险,要规避一切不确定性。他说,牛顿假定,发生于同一观察区域内的事件,它的测量对于发生在另一区域内的事件,具有确定性的意义。而爱因斯坦意识到这一“绝对时空”观的假设是牛顿体系的致命伤后,他要求以实验方法来测量“同时性”这个概念,即要求概念依赖于认知者的实验过程,由此就发生了一场认知领域不可逆转的真正的革命,概念不再是一成不变、绝对静止的概念了。[23]
        概念所意味的,是对无限多未来可能出现的同类现象的包含,这样,概念便有了自己的“历史”——认识主体对概念的理解过程。而处于历史中的概念是有独立生命的概念,不再是一成不变的、静止的和停留在历史之外的概念。借用康格海姆的科学史思想来说:处于历史过程中的科学概念预设了概念在未来的可变性,从而预设了创新和批判性思考的语境。至少有一项权威的语言学研究指出:人类概念体系中绝大多数概念是通过与其他概念相类比来获得局部理解的,从而绝大多数概念只有经过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才被充分理解。[24]
        “民俗”作为民俗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如此。由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到,民俗概念产生以后,不断地被阐释,而中外学者做出的任何一种阐释都不是民俗阐释的终止,没有所谓标准的阐释,因而对民俗概念的阐释就一直在进行。这样,民俗概念就有了自己的“历史”——认识主体对民俗的理解过程,而这正是高丙中在《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所做梳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民俗概念处在历史的进程中,这就为民俗概念的阐释预设了潜在的空间。我们对它的充分理解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也意味着,对“民俗”概念的阐释是民俗学者始终要关注的基本课题。


        参考文献:
       [1]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第1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2]参见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第12-2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4。
        [3]参见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第31-4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4。
        [4][9]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第6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5]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第49-6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6]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第65-7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7]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第12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8]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第16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10]孙进己:《民俗理论三题》,《民俗研究》,1991年第4期。
        [11]叶涛:《民俗特质论》,《民俗研究》,1991年第4期。
        [12]吴存浩、于云红:《人类、民俗与文化——民俗本质试论》,《民俗研究》,1992年第1期。
        [13]陈力:《论民俗本质——再论民俗是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民俗研究》,1992年第2期。
        [14](美)丹本—阿默思著,张举文译,《在承启关系中探求民俗的定义》,《民俗研究》,1998年第4期。
        [15]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第1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16]张顺发:《“民俗”考释》,《语文知识》,1998年10期。
        [17]杨树喆:《关于民俗性质的新思考》,《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1年第1期。
        [18]王娟:《新形势下的新定位——关于民俗学的“民”与“俗”的新思考》,《民俗研究》,2002年第1期。
        [19]赵德利:《民俗:民众生活方式的模式化——民俗定义、性质新论》,《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20]户晓辉:《概念辨析:民俗条》,《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3期。
        [21]王晓丽:《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讨论民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2]陈金文:《何为“民俗”——兼与高丙中博士商榷》,《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3]参见[美]约翰·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关于知行关系的研究》,傅统先译,第20-21页,第14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4]参见汪丁丁:《综合的时代:大学理念及其在浙江大学的实施》,《寻学问路》,第158-16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原载《铜仁学院学报,2011年第一期,第47-50页》)

TOP

这是需要不断认识慢慢厘清。

TOP

田兆元老师的一篇文章
《 民俗本质的重估与民俗学家的责任——一种立足于文化精华立场的表述》

可能这跟以上所有人的民俗观都不相同,田认为民俗文化是精华形态的,不是没有知识没有文化的人创造的,民俗文化的缔造者应该是俗民中的“精英”。

TOP

希望杨老师将这篇文章导入“话题讨论”。对民俗的不断阐释和阐释的结果确实表明了大家都在追求所谓的学科本位。而这些问题还有必要交给后来的年轻人,希望年轻人也参与到对民俗和民俗学的阐释中来,与前辈老师们对话。

TOP

我总觉得按照目前现代汉语“民俗”二字的语义,不足以涵盖这门学科所研究的范围。或许要通过我们不断的阐释和实践,方能使这个词语义扩大。

TOP

如果一个概念在阐释了再阐释,都无法令人满意,其实这个概念早在人们意识底层得到了共通的认识,何必再多此一举地再次阐释呢?

TOP

引用:
原帖由 孟令法 于 2011-11-19 19:31 发表
如果一个概念在阐释了再阐释,都无法令人满意,其实这个概念早在人们意识底层得到了共通的认识,何必再多此一举地再次阐释呢?
说得好。
这本来就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也根本没必要清晰界定的概念。
民俗概念的模糊性,丝毫不影响民俗学的进程。
相反,一再纠缠于这个概念,其实是学科自卑的一种表现。

TOP

引用:
原帖由 孟令法 于 2011-11-19 19:31 发表
何必再多此一举地再次阐释呢?
我想对民俗的阐释和在阐释,其最终目的并不是追求一个统一的认识,而在这其中,民俗学的学科本位的问题会不断凸出。如果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民俗学是一帮学者建构起来的学科,那么“民俗”就应该是在“民俗学”之后才产生的,也就是说学科意义上的“民俗”是在有了这个学科之后才可能出现的。而学术层面上“民俗”(民俗文化)问题的生产和再生产更是随着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向前推进的。

“高丙中的《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1990)早就过时了,他现在的文章比那时的要好得多”。

其实回过头看高的这份博士论文之所以出现了这么高的引用率,甚至到今天都成为许多学生们爱不释手的经典,确实是因为从90年代开始,也就是从高的这个博士论文开始,中国民俗学发生了转折,《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正是转折的标志(开始“摆脱学科早期的直观感性和‘意义-逻辑’的思维特点”),所以到今天我们仍然把它当做一个符号。90年代以后,学界50后、60后学者不断崛起涌现,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俗和民俗学进行了“建构”。且采取的是对学科研究对象进行不断地阐释和再阐释的操作方式,即在“民俗(民俗文化)观”上不断与本学科前人的成果以及其他学科理论进行对话,而最终这一对话的过程就是“民俗自己的历史”。

也许等80后90后学者成为研究主体之后,对民俗的阐释又会出现新的动向。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

TOP

引用:
原帖由 施爱东 于 2011-11-19 21:00 发表

说得好。
这本来就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也根本没必要清晰界定的概念。
民俗概念的模糊性,丝毫不影响民俗学的进程。
相反,一再纠缠于这个概念,其实是学科自卑的一种表现。
其他学科也存在对自己研究对象的阐释和再阐释,但如果这种阐释已经变成了是在“纠缠于这个概念”,那确实是一个不健康的表现了。

问题是如何阐释?阐释应该是对话,不是自说自话。

仅仅针对这个概念来谈概念不仅没人认同,反而有碍学科发展。阐释应该是在人文社会科学这个宏观的视域内,探索民俗的哲学本质;且通过对学者历时和共时研究成果的梳理,展现学者们在民俗研究的路途中发现了什么,追求着什么。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

TOP

回复 9# 的帖子

总之,在乎的不是目的地,在乎的是这个过程?
坛友们如遇到任何注册问题,请随时咨询18018563977(QQ383512199)或发送邮件到CFNGroup@gmail.com。感谢大家积极参与民俗学论坛!

TOP

同意同意,叫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怎么样了

TOP

在下愚见:概念的阐释不能只是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应当放到一个立体的空间中,应该本着实用主义的原则,应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的学科现状和研究需要,并能有益于实现民俗研究服务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价值。否则,就只能是一种口舌之争、口舌之快。

TOP

这个事情,要玩玄了,还得讨论历史的“历史性”,不然看起来确乎“一切皆流”

TOP

回复 6# 的帖子

阐释了再阐释,依然不能令人满意,不表示它在人们意识底层得到了共识。相反,我认为,这种情况足以说明,“民俗”这一概念的阐释还非常不够。

我支持许、杨二位的观点,这是一个永远处于历史阐释中的概念。

TOP

回复 14# 的帖子

柳老师有一本书就是“新阐”。花这么大的功夫对古人的一部学术著作进行阐释,表明学术成果也是一个历史阐释的过程。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