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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的方法

调查取证的方法

调查取证的方法

作者:佚名



  侦探接受客户委托,经对案情的初步分析之后,即行开展侦探活动。案件的性质不同,案发过程和结果不同,运用的侦探方法也不同。无论刑事案件抑或民事案件的发生,通常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内盗案件的发生,不外乎监守自盗、内部人勾结或内外勾结行窃。作案方法上,有的穿墙破壁,在现场留下作案者许多体痕和工具痕迹;有的现场几乎无痕迹可见;有的监守者被捆绑殴打。凡此种种,都将给侦探留下或多或少的线索。勘察分析之后,对于有经验的侦探来说,确定何种侦察方案,采取什么样的侦察措施,也就大体有数。有一种说法,犯罪分子习惯穿旧鞋走老路。他们采取某种犯罪手段获得成功后,便保守不变或者很少有所变化。即便是惯犯,在犯罪方法,手段上也很少搞创造发明。越是惯犯,其行动与手段越有规律可循。真正难以侦破的案件,是那些没有明确犯罪动机和犯罪经验,未经周密策划的随机犯罪的案件。

  业勤于精,术有专攻。侦探们千人千面,常用的侦察方法有以下若干。

  “七何”调查模式

  所谓“七何”,是指构成案件的七种要素,也是侦探分析案情研究案情的7个切入点,7种思路。它们是:何人?基于何种动机目的?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产生了何种危害后果?英国的犯罪学家则将其归纳为“6w”。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y(何种目的)、how(如何实施犯罪)、what(侵害何种对象,产生何种危害后果)。说明上述要素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核心部分。尤其在刑事案件中,若能准确查明上述7个方面的事实,对于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对于侦探来说,就是要从上述方面提出问题,研究问题,收集情报、调查取证。因为它们正是委托人所急欲搞清的,7个问题全都有了合理答案,案件也就基本上真相大白了。

  侦探从委托人那里接受委托,随着委托人的陈述,也便对若干个“何”字有了初步答案,尽管这些答案未必全面、准确,它对分析案情,提出假设,选择行动的最初方向,切入点、突破口,则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例如,侦探可能已经知道了何事、何地、何时,那么何人、为何、如何,就是侦探具体要调查并回答的问题。在未知的几“何”中,往往有一个或两个“何”是查明整个案件的关键,从而成为侦探行动的重点。究竟哪个“何”是关键,随案件的性质和发生发展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内盗案件中,“何人”往往成为破案的关键。在交通事故调查中,“如何”往往是关键,在寻找失踪人案件中,“何地“往往是关键。

  七何调查模式为侦探提供了分析案情,思考问题的方式,也给侦探行动指明了方向。

  M.O.M调查模式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如杀人越货、拦路抢劫、纵火施毒、恶性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中,侦探们往往遵循一种传统但却有效的调查模式,即M.O.M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第一个M表示动机;O表示机会;第二个M表示手段。

  按照这种“动机-机会-手段”的调查模式,侦探在接受一起案件的调查工作之后应首先查明所有具备作案动机的人,然后查明其中有哪些人具有作案机会――时间、地点;最后再看谁具有作案手段,既掌握作案技能又具有作案工具。这实际上是一种逐步缩小嫌疑人范围的破案方法。

  对于单个嫌疑人的审查工作也可以适用这种模式,即先调查其有无作案动机,再调查其有无作案机会,最后调查其有无作案手段。实践证明这种调查模式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某甲受到厂长的不公正处分,扬言报复。有人发现他将一瓶汽油带进车间。几天后工厂失火,某甲成了理所当然的嫌疑人。进一步调查后,某甲被排除嫌疑。因为他虽有作案动机和手段,但是失火时他轮休,和几个朋友在远郊钓鱼。那么某甲就应排除,至少是暂时排除嫌疑。

  无罪推定法 在许多案件的侦察中,需要首先确定嫌疑人对象,亦即调查对象。由于已经掌握情况,线索有限,圈定调查对象时缺乏较确切的判断依据。这时,为了使圈定的调查对象较准确,人数较少,调查更集中,采用无罪推定法较为实用。即侦探首先假定对方是无罪的,继之确定无罪的理由,如果找到了对方无罪的理由,那么,也就等于排除了对方的嫌疑性。否则,对方便涉嫌犯罪。例如,在内盗案、窃密案的侦察中,把雇员暴富,作为涉嫌的理由。即雇员突然间一改常态,衣着阔绰,花钱大方,添置高档家具、汽车等,开支与本人的收入明显不等。这时,如果能够查明对方确有其他正当的经济来源,如继承一笔遗产、重大业余发明创造、中六合彩等。即可排除其为怀疑对象。如果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即可列入怀疑对象,作进一步调查。

  欲擒故纵法 情报机关和警察机关的办案方法有所不同。情报部门对已经发现的间谍和嫌疑人往往不急于逮捕,而是欲擒故纵,放长线钓大鱼,以期通过监视、控制,不断扩大战果。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侦察方法。再就是,即便不能有新的发现,也可以对已发现的间谍进行监视甚至操纵、利用。如利用假情报欺骗敌人,训导敌人。三是逮捕已经发现的间谍,敌人还会派来新的间谍,而对新派来的间谍的发现与控制则颇费时日,甚至难以发现。这对我方反间谍工作的开展是很不利的。警察对情报机关的上述做法有时则不以为然。习惯做法是发现嫌疑人即行拘捕、讯问,通过审讯扩大战果,对坏人团伙一网打尽。警察的做法自有其道理。警察的责任不是反间谍、反情报,而维护公共秩序,为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发现险情,即行处理,雷厉风行。警察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与罪犯搞深入持久的蘑菇战。但是刑事警察则可以作到这一点。

  较之于情报机关和警察,私家侦探更重视对罪犯的欲擒故纵。在处置案件的方法上有自已的一套习惯做法。侦探首先关心的是客户的利益,其次才是要不要将罪犯交给警察,何时交给警察。如果欲擒故纵有利于扩大战果,侦探会毫不犹豫地去做;如果能够将罪犯教育、培养成秘密情报员,发挥长久的作用,侦探也乐于如此。对那些难以控制,案情重大的罪犯,侦探会直接或间接地向警方报告。间接方法是指变通方法,因为不是所有的委托人都愿意卷入其中的。侦探通常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但是可选用的变通方法多的是。

  秘密渗透法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种重要犯罪方式。其特点是组织严密,纪律性强,手段残酷,能量很大,跨地区跨国界犯罪,而且对敢于泄露,揭露其内部活动秘密者实行血腥报复。意大利黑手党对受理案件的大法官都不肯放过,足见其猖狂。将罪犯送上法庭难,治罪更难,需要十分确凿的证据。由于组织严谨,保密性强和血腥报复,使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侦察取证十分困难。要真正取得能将罪犯绳之以法的过硬的证据,最好的方法是派人打进犯罪组织内部,取得信任,取得第一手犯罪证据。

  渗透是一个化学方面的术语,指的是一种进入的方式,一种过程。这里说的渗透也首先是一种方法,一种过程,而且颇为缓慢、不易。

  渗透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派人秘密打入;二是将犯罪组织、犯罪团伙中人收买过来为我所用,又称策反。渗透的风险很大,但却是一种最为行之有效的侦察方法。跟踪、守候、智取、套问、观察、收买等,都是侦探常用的调查取证方法。

  中国社会观察网 200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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