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国际社会加强“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5月宣布了首批19个“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我国昆曲位列其中;2003年11月7日,中国古琴艺术被列入第二批28项“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代表处文化专员爱德蒙·木卡拉先生指出,为了应对无形文化遗产濒危的紧急现状,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而采取的两项核心性平行举措之一,另一项更长远的举措就是制定2003年10月颁布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从知识认识论意义上讲,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多少是受到了日本“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的影响。早在1950年,日本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不仅针对有形文化财,同时提出要保护无形文化财──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在国家政策制订中将文化遗产纳入基本大法,并明确提出保护无形遗产;1979年日本颁布了《国家指定选择的民俗文化财》,其中认定“重要的无形文化财”共80项。国际上曾使用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来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发现在概念上并不周延(比如古琴艺术是通过物质的有形形式得以呈现的,这也是为什么以“古琴艺术”而非“古琴”列入遗产名录的原因),才使用日本用来指称“无形文化财”的对译术语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tangible一词作为“文化遗产”的限定语,其本义是“不可触摸的”、“难以明了的”,引申为“无形的”。虽然,“无形文化遗产”可以理解为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教科文组织的官方网站和后来的相关文件中,从术语使用上基本摒弃了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严格表述为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无形文化遗产),这是我们必须从概念上予以重视的一个基本术语问题,对以后的鉴别与保护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有关媒体在“南京云锦正式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报道中称“云锦”、“剪纸”等都“名列候选名单”,这显然是一种误导。按“无形文化遗产”的定义,应该是云锦或剪纸的传统手工技艺、制作过程及其间反映的文化观念、历史传承、价值认同、口传身授的民间知识等无形文化的整体呈现,而不仅仅是“云锦”、“剪纸”的有形的物质形式,因而更贴切的表述应该是“云锦工艺”或“剪纸艺术”。
2007年5月23至27日,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特别会议在中国成都召开(简称“成都会议”),就《公约》规定建立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和“亟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的入选标准,将教科文组织于2001、2003和2005年宣布的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相关问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财务条例草约,咨询机构的认证标准及程序,以及就贯彻《公约》18条规定的计划、行动和活动方案等十二项议案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辩论后,制定、审议并通过了国际社会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系列制度化规则。
2007年9 月3日至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简称“东京会议”),进一步审议“成都会议”制定、通过和讨论的一系列规则,决定首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和“亟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于2009年9月正式收录,同时呼吁各缔约国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社区参与”(participation of communities)[2],积极推进“人类活财富”体系的建立,对传承人及其制度化保护采取切实措施。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今天已经广为人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缩写为“ICH”)概念,随着时间的嬗递,在用词或术语上出现过几次明显的变化,其中既有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民间创作(cultural tradition and folklore)、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类总称性术语,也有后来在“代表作”申报条例和申报书编写指南中解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基本类型的“文化表达形式”(cultural expressive forms)和“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由此可见,作为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概念的提出及其界定,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的曲折过程,其间教科文组织认真审慎的工作步骤与国际社会聚讼纷纭的激烈辩论之间形成的迭宕起伏,都仿佛在唤起全世界对“人类遗产”的共同关注和普遍认同的大好形势下渐行渐远了。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过程却成为考量人类智力与促进文化间对话的一段历史书写,其探索中的艰难程度与今日的深入人心,当是成正比的。
日本堪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祥地。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的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在其《定义“无形遗产”的概念:挑战和前景》一文中说,“无形遗产”即“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是由日语翻译成英语的,直接来自1950年日本在这一领域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中[3]。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在1995年6月第47届会议上审议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关于保护土著人民遗产的报告》之附件《保护土著人民遗产的原则和指导方针》(The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Heritage of Indigenous People)[4],在相关定义中已经含括了“非物质遗产”的主要内容。实际上,不管是从认识论意义上讲,还是从反思与实践上看,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确实也是受到了日本“无形文化财”这一理念制导下的一整套举措的影响。日本的“文化财”概念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文化遗产。明治政府早在明治4年(1871年)就颁布了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护方案》和最早的近代法津《古寺庙保护法》 (1897年),对文化财实行制度化保护。1949年1月22日,奈良法隆寺金堂壁的大火则成为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的直接导因。后来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日”也定于每年的1月22日,以警示世人。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在国家政策制订中将文化遗产纳入基本大法,被日本视作“第一法规”,不仅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同时提出要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并为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即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了“人间国宝认证制度”,明确规定“认定”及“解除认定”的权限和程序。韩国在1964年借鉴并采纳了这一举措。
UNESCO总干事松浦晃一郎,是推动教科文组织改革,并在国际社会推广日本经验并将之国际化、本土化的创新者,居功至伟。除了从日本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外,UNESCO还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实践经验于1993年创建了“人类活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体系,旨在保护“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及其制度化传承。除了积极支持各成员国开展赋有创造性的具体实践、计划和活动外,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本国的“人类活财富”体系,进行抢救民间传承人的活动,并多次组织各成员国举办“人类活财富”培训班。迄今为止,UNESCO已经在菲律宾、泰国、罗马尼亚、法国、捷克斯洛伐克和保加利亚六个国家加以推广。我国则将之本土化为“代表性传承人”,去年6月认定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计226名;第二批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在同年12月底进行了公示,相关认定工作及其制度化体系的建设正在加紧进行中。
1982年,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 (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可能后来国际上使用non-physical heritage来表述“非物质遗产”也由此而出。至于“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正式作为翻译语言加以使用的具体时间,一时还难以查证。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此后的十多年,也就是在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的前后几年,这一英文表述在文件中应该基本定形了。此外,还有immaterial heritage的对译法,在法语和西班牙语的正式文件中至今依然使用的是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相应地,在这两种语言也通行的国家,也在沿用该译法。“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两个概念,则是随着“昆曲”率先入选“代表作”和《公约》的通过先后进入中国公共阅读的场域,随之引起了广泛的谈论和争议,焦点在于是继续使用我国早已约定俗成的“民间文化”或是“民族民间文化”,还是使用“无形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场争论在我国加入《公约》之后,尤其是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启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后,似乎消停了许多。尽管至今依然还有不少学者在发表文章,从学理上进行不同角度的阐发,相关文献目录正在拉长,但大家还是形成了基本共识,即应该与《公约》精神和我国政府的话语系统保持一致。毕竟,百家争鸣是学术领域的正常交锋,而如何操作、如何普及、又如何引起更多的公众,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关注和参与,则是政府更为重视的问题。因此,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如下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作“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这至少表明,由UNESCO和国际社会,包括各个领域的学者和世界各种文化传统中的实践者,经过多年努力才共同建构的遗产新概念,正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广的覆盖范围进入了“本土化”的过程。
这场论战的开始,与我们现在看到的《建议案》标题有关: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虽然在保护对象上这里用了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传统文化,一个是民俗,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与工作框架的主要环节都落到了“民俗”这个术语上。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评价UNESCO正式文件在翻译中的汉语表述,而要思考为什么这些资深的专业翻译人员会绞尽脑汁将这两个并置的保护对象译为“民间创作”。“民俗”(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威廉·汤姆斯(W. J. Thoms)于1846年首创,用于指“民众的知识”,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虽然这个概念从产生到现在已长达160年,但围绕民俗之“民”或“民俗”之“俗”的定义及其争论可谓聚讼纷纭,长期以来也构成了民俗学(folkloristics)这一学科在发展中不断面临挑战的一系列基本的理论难题[5]。
这一论战诚然与UNESCO的出发点,亦即后来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协同推进的“版权:保护民俗”(Copyright: Protection of Folklore)的工作计划有关[7]。已故芬兰民俗学家劳里·杭柯(Lauri Honko)作为当时北欧民俗学研究所(NIF)的所长几度参与其间的专家讨论会,他在回忆《建议案》草案的讨论过程时说,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是因为后一个概念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8]。在UNESCO和WIPO共同召集的“保护民俗世界论坛”上,来自澳大利亚的Robyne Bancroft女士在发言中直言不讳地指出,原住民不喜欢“民俗”(folklore)和“神话”(myth)这样的术语,因为在澳洲这些术语都带有负面的涵义;因而她建议坚持使用“本土文化遗产”(indigenous cultural heritage)这一概念[9]。时至2007年5月的“成都会议”,笔者从一位摩洛哥观察员那里也听到了他的国家依然在拒斥“民俗”这一概念的声音。普罗特在前述的文章中也指出,“对人类学家来说,‘民俗’是艺术的一个技术性词汇,即使他们也不能对‘民俗’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很多群体认为,对这个词限定一个共同的理解意味着一种倒退,是应该避免的。所以在美国使用‘民间生活’[folklife]这个词。在‘民众文化’和‘高雅文化’(与一个社会的精英层相联系,如仅为皇室宫廷服务的演出艺术)的追随者之间也有一场辩论。”[10] 实际上,受到挑战的词汇也好,术语也罢,还包括与所谓“进步”、“现代化”、“科学”等对立起来加以评价的“传统”,但毕竟依凭传统去“怀旧”的人、去“创新”的人,去“建构”认同的人还是占了多数,尽管持论者的目标不尽相同。也有学者指出,在UNESCO和WIPO的工作讨论中,folklore这一术语主要被“艺术地”用于涵盖口头传统与表演(oral traditions and performances)[11]。
UNESCO在其步入第7个十年的纪念活动之际,通过网站发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工作日期”,其中特别提及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书》。实际上,此举并不成功,但它在UNESCO的工作框架中直接引发了保护非物质遗产的一系列举措。杭柯教授谈到这项“议定书”时不无幽默地说,这背后还有一个“真真假假的‘传闻’”:1970年美国歌星保罗·西蒙( Paul Simon)的一支单曲风行于世,很快人们就发现这首名叫《老鹰在飞》(El Condor Pasa)的歌,实际上是一支玻利维亚民谣[后来也有人称这首民歌在整个南美都有流传]。由于唱片的成功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人们认为至少应该有一部分利润应该返还给民谣的故乡。这个“传闻”实际上是真实的,在谢尔金的报告中已经作为第13个注释记录在案。杭柯转而非常严肃地指出,民俗传统的版权问题及其间产生的分歧确实主导着整个计划的方向,因为它不仅关涉着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在文化上的独特性和创造力,而且关涉着发达国家对传统民俗的经济开发,那往往是越过传统文化的本土语境,侵犯了传统文化所属社区和群体的利益,而在表现或再现上的曲解则轻诋了维系这一传统的群体,伤害了人们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
不论怎样,玻利维亚政府率先向教科文提出正式建议,意在保护本土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在UNESCO后来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或详或略地肯定了这一点:“特别是自玻利维亚政府1973 年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了关于对民间艺术的保存、促进和传播做出规定的建议以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是本组织所关心的事项”(UNESCO CLT-2002/CONF.203/4) ;这也正是“16年辩论”开始计算的起始时间。接着,在UNESCO和WIPO的协助下,突尼斯政府于1976年2月至3月间召开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上正式通过的一部版权法,简称《突尼斯样板版权法》(Tunis Model Law on Copyright), 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保护本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1978年UNESCO进一步与WIPO展开不间断合作,从1980年到1984年,双方联合举办过4次专家会议和4次地区性会议,力图联手解决这一类的国际国内纷争。
“示范条款”的英文原题为Draft Trea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汉译文件将关键字段“expression of folklore”译作“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一般书面文学创作中惯常使用的“作品”(work)概念,也就是说与“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相区分以彰显保护对象的基本属性。这也是1989年通过《建议案》之前惟一得到部分中东欧、非洲、拉美和亚太地区国家积极回应的一个文件。此后,这场在“民俗与版权”之间左右颉颃、进退两难的立法努力,可以概括为历时长久、人力物力耗散巨大、辩论不断,而且收效甚微、影响不大,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是,失败乃成功之母。这场论战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是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萨曼塔在其报告的结论中说,采纳《建议案》的整个过程被一场不可调和的辩论所羁绊,分歧主要来自对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质疑的过程中出现在这两造之间的对立看法,UNESCO、WIPO 和相关的会员国都被这个问题所主导,而《建议案》本身则力图调合这两个理论阵营。
《建议案》的英文原题是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直译应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文件第一段为定义阐述:“Folklore (or traditional and popular culture) is……”中文翻译为 “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同时从“民间创作”的定义、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和国际合作等7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进程中,还有一个“关键性事件”应当提及。在摩洛哥一个知识分子团体和西班牙作家胡安·戈伊蒂索洛(Juan Goytisolo)先后向UESCO提出倡议后,文化遗产处与摩洛哥教科文全委会合作,于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其前因是同年戈伊蒂索洛与穆斯塔法·泽因(Mustapha Zine,公证人)和迦阿法·坎绍斯(Jaafa Kanssoussi)等一些马拉喀什人,创建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名为“保护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to Protect Popular Cultural Expression Performed in Jemaa el-Fna Square)。这个组织还得到了墨西哥作家卡洛斯·福恩特斯(Carlos Fuentes)的支持。其工作内容是记录大众文化表演,动员学生参观吉马·埃尔弗纳广场,组织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和电影,参与国家庆典活动等。专家会议在当地的进行,无疑也受到这个“广场”的多重激发,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同时对来源于人类学的“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概念作出了定义:“‘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最后向UESCO大会第29届会议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倡议由UESCO设立一个国际荣誉奖项,确保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受到保护和宣传(UESCO,154 EX/13)。1997年11月召开的第29届成员国大会正式通过了23号决议,接受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并创立了“代表作”这一称号。胡安·戈伊蒂索洛后来指出:“教科文组织的支持可以用来改变当局和舆论界领袖的想法,鼓励大众以新的观点看待某些文化现象。对人类来说,失去一个说书艺人,要比200名畅销书作者的去世造成的损失严重得多,了解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14]
后来,在UNESCO发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对非物质遗产类别作出说明时再一次将“文化空间”这一概念阐述如下:“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15] 此后,“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和“文化表现形式”(forms of cultural expression)一并成为学界关注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和研究的重要维度(为了使我国公众社会易于理解,“文化空间”这一学术概念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中被“本土化”为“文化场所”;类似的情况还有《公约》中的“口头传统”被转换为“民间文学”)。吉马·埃尔弗纳广场的文化空间 (The Cultural Space of Jemaa el-Fna Square)在2001年顺利入选首批 “代表作”的“文化空间”项目。在UNESCO业已颁布的三批“代表作”中,共有19个代表作属于“文化空间”项目。此外,在2005年10月20日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对“文化表现形式”也做出了新的定义:“指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的具有文化内容的表现形式。”同时还指出“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2002年6月10-12日,在UNESCO巴黎总部召开的专家会议上,对UNESCO荷兰全委会组织的荷兰专家小组草拟和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表》(Glossary on ICH)进行了审定。这份术语表在2007年5月的“成都会议”上应部分会员国代表和政府间委员会的要求分发给了与会的各国代表。原因是有的会员国代表再次提出重新讨论ICH的定义,甚或建议政府间委员会就相关概念的定义问题成立一个专家工作组,并在“东京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这一动议立即遭致来自其他会员国如日本的反对,理由是概念和定义往往卷入纯哲学性的一般性辩论势必会引发无休无止的争议,而任何一种定义都难以涵盖ICH的复杂性、动态性和丰富性,UNESCO提供的基本定义和术语系统诚然可供各缔约国在操作层面上参照使用,但如何理解和阐释则需要纳入ICH所属文化社区的具体实践中并依据本土社会的价值认同和观念立场来加以不断的验证和丰富。进而,有的会员国提出定义问题留给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实践去做出自己的回答,或在保护实践与学术争鸣之间作出操作性和理论性的权重和取舍,这一反拨性意见得到了多数会员国的赞同。换言之,在认识论和实践意义上看,不应强加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化定义,而让这种概念化过程继续走向开放而非封闭,通过回应社会需求以保护和维系各民族文化多样性、文化生命力和文化自主权为主要目标,进而对这种“活遗产”(Living Heritage)做出长期不懈的实践和探索。
此外还应提及的是,由于版权制度和邻接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expression of folklore)这一特定知识成果,促使UNESCO与WIPO开始更新共识,结束论战,分工协作,以建立切实可行的立法保护模式。归总起来说,就是从综合和具体的两种向度上来推进“保护”,各自发挥自己作为政府间组织的潜能:一方面由采取全面的、系统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采取特别立法来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定权利体系(IP-related sui generis)。前者在UNESCO前后推出的《建议案》和《公约》中已经得以体现;后者至今依然在以WIPO为主导力量,UNESCO充分配合,同时在相关会员国的共同努力下继续推进特别法的建立。WIPO的工作主要遵循其使命,关注的是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保护”(WIPO/GRTKF/IC/7/3),据悉目前这项工作在WIPO的组织框架内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成立于2000年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于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就采取新的方式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TK)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方面的工作达成一致意见[17]。此外,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 条的表述也适用各国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2001年修改的 《著作权法》也当属采用版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的尝试性实践;加入《公约》后,我国制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也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草案(送审稿)已于近日报送国家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三十多年来国际社会围绕“ICH”这一概念的定义问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探索,其间一直贯穿着冲突、辩论、沟通、反思、协商、妥协和包容等多重复调的对话,从UNESCO与WPIO的共同努力到遍布全球的文化权利诉求,从民俗保护到知识产权问题,从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互动到以一种“人类遗产”的视野融合来看待整个世界共同守护人类精神家园的趋向,都深刻地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依然在延伸,或许永远也不会划上句号。对正是这一过程本身为我们理解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充满智力追问的思辨性图景。其间多向性的反思与开放性的建构始终是不断深拓认知过程的一次次新的开端,从而为突破人类在知识分野或观念视野上形成的种种局限和羁绊,把握全球化进程中的世界人文脉搏,理解不同文化传统的知识景观,增进各种文明之间的文化间对话构成了巨大的张力,也对普及和深化“人类共同财富”(notion of the common heritage of humanity)这一新型的遗产理念产生了重要的助益作用。
[11]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digenous Peoples: Concise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E/CN.4/Sub.2/1992/30, 6 July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