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宗族的研究,大体上有两种倾向:一是较为传统的政治史论,将宗族看作是封建统治的基础,视族权与政权、神权、夫权同为压迫农民的工具。二是受西方人类学宗族模式(the lineage paradigm)和国家与社会(State and Society)理论框架的影响,将宗族看作是政治国家之外的自生的社会共同体,或与国家正式组织相对的自治性的社区组织。前一种倾向揭示出了宗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的联系,宗族在国家的规训之下,构成了传统国家统治的社会基础。不过这一视角却忽视了宗族并非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嵌入”乡村社会的制度,宗族作为在乡村社会中成长起来的社会组织,它体现了乡村社会构建伦理秩序以及农民进行生产合作和生活互济的内在要求。后一种倾向强调了宗族形成和发展所具有的自生性,将宗族视为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自治组织。但这种源于西方理论的观察过于强调宗族与政治国家的对立,忽略了中国的宗族组织与在“无国家的社会”制度背景中成长起来的宗族组织有着根本的差异。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与市民社会(State and Civil Society)”的理论在国内大行其道。“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不仅被作为一种社会研究的理论框架应用于对中国史的解读之中,而且还作为建构一种实体社会的目标来追求。[2]这一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领域,包括“经济关系、家庭和血缘关系、宗教机构以及诸如此类的公共领域”[3]。多数论者虽承认市民社会是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而型构出来的一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但又认为这一模式具有超越文化、跨越空间的普世效度。受这一理论预设影响的学者试图从中国的历史经验中找出属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因素。例如,有学者将家族、门第、同姓社团以及庙宇社等看作是中国市民社会的历史渊源,是一种“具有明显特征的前现代市民社会”,“它们都是在国家领域之外或独立于国家领域而建立的”[4]。在“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视野之下,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两种秩序:一种是国家秩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正如罗兹曼所说,“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5]。因此,国家的力量仅仅局限于州县以上,而广大的乡村社会依靠在聚族而居的基础上天然形成的宗族组织来维护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