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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同学: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与中国经验表述

谭同学: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与中国经验表述

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与中国经验表述*
——以乡村研究中的民族志书写为例


谭同学



【内容提要】对于中国(乡村)经验中个案的代表性和自身社会研究的客观性问题,已有类型比较法和扩展(延伸)个案法等方法论对策,但如何从操作层面克服对个案经验的“麻痹症”,提高对自身社会经验的敏感性,仍值探讨。区别于综合、专题、深描、多点民族志和区域比较等方法,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以类型比较视野作为特殊的“他者”眼光,增强深度个案和本土社会研究的理论自觉。中国经验的厚重、广博与多样性决定了此种表述,以及中国研究本土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Abstract: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representativeness of individual cases in Chinese rural experiences and the objectivity of our own social studies, some methodological tactics such as typological comparison and the theory of extended individual cases have been developed. However, questions remain as to how to overcome apathy for individual cases on the operative level and how to enhance sensitivity to our own social experiences. As opposed to such methods as comprehensive, thematic, deep-descriptive and multi-spot ethnology and regional comparison, the method of in-depth individual cas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typological comparison take the vision of typological comparison as the special view of “the other”, which helps to raise theoretical self-awareness in the studies of in-depth individual cases and local society. The depth, breadth and variety of Chinese experiences dictate the necessity and possibility of such representation and the localization of Sinology.

一、从两则中国乡村研究“公案”说起
  
  经验万象自有其存在的方式和规律,人把握经验的路子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体验、推理、洞察、顿悟都常可能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办法。但科学研究却有些不同,它比较强调能重复检验的认知模式。人文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若不承认和遵循这一点,总似难以避免他人就“严谨性”提出的责难。纯粹的哲理性分析倒是好办,坚守严密的逻辑阵线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相比之下,社会研究就较为费事了。尤其是在作质性研究时,如何把握和呈现社会研究中的经验,十分重要。我们常说的乡村研究就是这么一种研究,在这个话题下,英国人类学家利奇挑起了一则“公案”。

  1982年,利奇在其所著的《社会人类学》一书中,对以英文出版的中国早期人类学的四本民族志一一予以尖刻批评{1},并以否定性的口吻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自身社会研究能否做到客观?第二,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中国国情?{2}

  对于利奇的第一个问题,世界格局的改变已然构成了某种批判的“武器”。在旧殖民秩序瓦解的情况下,包括利奇在内的诸多西方人类学家不得不转向对自身社会的研究。慢慢地,西方学界对研究自身社会的正当性也予以了半推半就的认可。由此,单就研究路数来说,在研究自身社会的客观性方面,中国学者未必比西方学者见拙。当然,这并不是说利奇的提问就失去了意义。事实上,利奇提此问题时,对旧殖民秩序瓦解后西方人类学的变化不可能一无所知。他之所以还坚持要提这个问题,大概不至于仅仅是因为傲慢与偏见。问题可能还在于,如何在经验研究中避免熟知带来的“视而不见”,确实是应该警醒的。

  对于利奇的第二个问题,费孝通先生曾在两个场合下给予过回答。在《人的研究在中国》一文中,费先生曾以江村为例说道,“中国各地农村在地理和人文各方面的条件是不同的,所以江村不能作为中国农村的典型,也就是说,不能用江村的社会体系等情况硬套到其他的中国农村去。但同时应当承认,它是个农村而不是牧业社区,它是中国农村,而不是别国的农村。”{3}进而,他认为,通过“类型比较法”可能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在《重读〈江村经济〉序言》一文中,费先生进一步分析道,“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全部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许多中国农村所共同的‘类型’或‘模式’”{4}。

  早在《云南三村》(Earthbound China)一书中,费孝通、张之毅就实践了类型比较法,并就中国农村人地关系、手工业等问题作出了富有解释力的精辟分析{5}。由此,没有理由认为它仅仅是用以回答利奇的辩词。不过,大概由于西方学界较专注于学术的有趣性,对学术研究对象——“他者”的经验生活及社会命运则不甚关心,以致未受“学术领域中各科边界约束”的《云南三村》,并未得到西方学者的重视{6},类型比较法也未引起其兴趣。

  晚近,一些学者尝试着不是以费孝通式的反驳态度,而是以融入西方话语体系为基础,借鉴当代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发展出的新理论、新方法,探讨个案研究的改进之法。其中,布若威(Burawoy)所推崇的扩展个案研究法(extended case method,又译“延伸个案法”)引起了较多研究者的重视{7}。例如,朱晓阳援引“延伸个案”方法,对作者在云南滇池边一个村庄所得田野资料进行了分析。作者将延伸性个案视作一种个人或集体行动的“条件信息”,这种条件信息以及其他历史时间下的结构性和或然性条件的交汇,影响特定行动者的行动,从而影响村落社区建设之“现实”{8}。与朱晓阳不同,卢晖临、李雪结合学术史分析对扩展个案法的衍生和方法论特点,从理论上进行了一次论证。作者比较了四种处理个案中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微观与宏观之间关系的方法——超越个案的概括、个案中的概括、分析性概括以及扩展个案法,认为扩展个案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它立足于宏观分析微观,通过微观反观宏观,并在实践中凸现理论的功能,经由理论重构而产生一般性法则{9}。

  毋庸置疑,朱晓阳与卢晖临、李雪的具体分析进路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无论是朱晓阳结合经验材料解读以凸现扩展个案法的特点,还是卢晖临与李雪对之进行方法论层面的分析,都很明显地受到了解释学与解释人类学的影响。在这种思路下,通过对个案的意义追踪,将个案的解释链条在时间上延长到历史层面,在空间上延长到宏观层面,反过来又从历史或宏观的层面来看待个案的特征,被认为是一种克服个案的局部性、条件性,拓展和深入挖掘其价值的有效路径。它对个案意义的追求并不是机械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而是加入了研究者的洞察力和理论推导,既注意到了计量上的概率问题,又照顾到了质性研究与量化的不同侧重点,避免强用一个标准硬套所有的研究。从建设性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扩展个案方法非常强调既有理论对于个案阐释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扩展个案方法正是依靠理论和深度个案之间的互动,完成从特殊到普遍,微观到宏观的跨越。在这方面,扩展个案法具有理论与实践相对照、相结合的优点,克服了一般个案的许多不足。

  不过,依笔者愚见,扩展个案方法强调既有理论与深度个案之间互动时,实际上也隐含了另一种重要的不足。那就是,当深度个案经验与既有理论所依赖的社会经验出现差异时{10},个案经验可以用来反思、修正理论,在以理论阐释个案的同时又发展了理论,但危险在于,当深度个案经验与既有理论所依赖的社会经验较为一致时,既有理论对个案经验具有高度的解释力,个案经验对既有理论的反思、修正能力则消失了。我们可作一个简单的假设,来说明这个稍有拗口意味的推理:假如既有理论为“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那么若在新的个案经验中发现了一只黑天鹅,它是能反思和修正既有理论的,但若在新的个案经验中仍是发现一只白天鹅,它对既有理论则缺乏反思与修正能力。基于扩展个案法在这方面的不足{11},笔者认为强调不同经验的重要性,通过歧异经验的冲击来定位个案中的经验,似乎显得更为重要和具有根本性(这正是本文将要强调类型比较视野的基本依据之一)。

  此外,与一般的理论探讨或经验研究相比,方法论的分析还有其特殊的一面,那就是其逻辑整洁性在应用过程中往往不能直接得到体现,而需要具体化为一些操作性办法才能真正融入到具体的研究当中去。正如再好的“经”,也要“和尚”去“念”,没有较好的具体“念”法,好“经”也可能被“念”歪。扩展个案法也一样,究竟如何“延伸”个案的解释链条,是需要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作参照的。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出问题,其扩展后的解释或推理恐有“解释过度”的危险(如以偏概全或将“稻草”讲成“金条”),以致功亏一篑,最终仍不能很好地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妨来看看中国乡村研究中的另一则“公案”。

  关于中国家族仪式之一——祖先崇拜,曾有三种颇有分歧的意见,三者均有个案经验作依据,但在“延伸”对个案经验解读时出现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许烺光为代表,认为祖先崇拜是中国人对直系祖先的亲缘仪式关系,并不是因为祖先留有财产继承才供奉祖先,祖先是仁慈而从不加害于子孙的{12};在弗里德曼(Freedman)的宗族理论指导下,武雅士(Arthur)结合台湾地区一个村庄的研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人的祖先基本上是仁慈而不加害子孙的,只有在子孙疏怠祭祀或没有合宜地延续家系时,祖先才会惩罚子孙{13};第三种为芮马丁(Ahern)所持,认为中国人的祖先牌位设立和供奉,是与财产继承相关的,假如没有从祖先处继承得遗产,可不祭拜祖先,祖先并不总是仁慈的,相反常会无端地致祸于子孙{14}。

  在比较三方观点所依赖个案材料的基础上,李亦园提出了中国人祖先崇拜仪式亲族关系的三种类型:第一类,亲子关系,包括抚养 / 供奉、疼爱 / 依赖、保护 / 尊敬等;第二类,世系关系,包括家系传承、财产继承等权利义务;第三类,权力关系,包括分支、竞争、对抗与合并{15}。进而,李亦园指出,许烺光所分析的个案属于儒家“大传统”影响较强的地区,是当时中国乡村社会的常态,亲子关系占主导地位;武雅士的分析所依赖的个案为移民的台湾村庄,世系关系占主导地位;而芮马丁之论述所依赖的个案是极端的例子(即使在台湾地区的移民社会中亦非常少见),是移植人群竞争激烈的村庄,特殊婚姻(入赘、再婚、收养、过房)以维系家系延续所占比重非常大,权力关系占了上风,强调权利义务原则{16}。故而,在“正常”情况下,中国人的祖先崇拜仪式一般如许烺光所分析的“父慈子孝”,只有在较为特殊情况下,世系关系乃至权力关系的因素才会占主导地位,形成武雅士或芮马丁所述情形。

  当然,李亦园关于中国祖先崇拜仪式中亲族关系的类型划分及论述是否具有说服力,或许是一个可再争论的问题。武雅士及芮马丁在“延伸”个案经验的理论概括时,对其“代表性”问题的警惕性则显然有所不够。导致此“麻痹症”的原因,从方法论根源上来说,固然与其未能遵循扩展个案法之“立足宏观分析微观”准则有关。但从具体操作性的层面来说,与之直接相关的,可能还是作者对其所欲表述的宏观文化框架下的其他区域和类型的经验缺乏了解和敏感性。若他们能对其他区域和类型的经验(如许烺光所提及的经验类型)略加比较,要在这一点上做到“立足宏观分析微观”从而避免“过度解释”大抵并不难。

  说到这里,我们又回到了费孝通所提及的、西方强势话语未太在意的“类型比较法”。它看似与“扩展个案法”的立论基础相去甚远,却与之有着内在关联,并且由于它更接近于操作层面而对于后者有着或许是不可缺少的矫正意义。在经验研究中,如果我们能将二者适度结合起来,想必能在增强个案自觉性的同时,增强其解释力。本文试图提出的“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17},即是此种思路在操作性层面的一种努力(而倘若它真能在操作性层面具有克服个案经验解释中的“麻痹症”的作用,谁又能说它连一点方法论的味道都没有呢?)。依笔者愚见,它对于以挖掘厚重经验为特征的民族志,乃至中国经验的表述,或具有些许参考价值。不过,下面我们应该先暂将话题从中国乡村研究问题转移开来,对深度个案和类型比较各自的长处和弱点略作梳理。

  
二、深度个案与类型比较的特点
  
  众所周知,对于个案的研究,必须要有深入的调查为基础。走马观花式的调查,是很难对个案有深入了解的。不过,这还只是从调查技术层面来说的。如果走马观花的个案也能建立起人文社会科学分析的信度的话,能做到少花功夫而让个案有说服力当然是更有效率的做法。但遗憾的是,个案研究的办法也是有参照系的,在方法论上,它与统计分析具有对照性意义。当统计分析以庞大的样本为基础、以抽样技术为辅助来把握经验时,已经占据了数量上的优势。在从特殊性到普遍性、从微观到宏观的分析链条中,个案如果要取得与统计分析相当的、甚至于更接近于普遍性和宏观且具有说服力的论据,就必须在经验的质的分析方面多下功夫。正是在质性的复杂性、微妙性和历史性方面占优势,个案的深入性才具有自己的独特的长处。由是,深入调查成了增强个案研究说服力的不二法门。

  那么,“深入”又如何判断,或者说如何走向“深入”?简要地说,至少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

  第一个角度是对个案所在区域中相关的各类社会、乃至自然因素进行尽可能详细的了解,然后寻找、分析关于个案聚焦的解释对象与这些因素之间的联系,并建立起一个分析框架或理论。这便是人们常说的综合民族志方向,早期的代表性作品可以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安达曼岛人》为例。在该书中,作者通过分析印度洋上安达曼岛居民的社会组织、仪式习俗、宗教、巫术、神话与传说等各方面的现象,来说明社会整合的机制。作者认为,安达曼岛居民中这些看似无关的“文化事项”的“功能”,即是作为制度让凌驾于个体之上的社会把自己落到“实处”有了可以依赖的形式{18}。其中,作者大量分析了一些在外人看来“不起眼的小东西”,对社会整合某一个方面的作用。毫无疑问,这些深入调查基础上的描述和分析增加了其个案经验的厚重感,增强了其经验表述的说服力。

  第二个角度是对个案所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相关联的事物分门别类并作专门的详细了解,然后寻找、分析某一专门对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最后予以理论化处理。此为专题民族志方向,早期的代表性作品当首推马凌诺斯基的《西太平洋的航海者》。与《安达曼岛人》将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一“罗列”不同,《西太平洋的航海者》所聚焦的是20世纪初新几内亚特罗布里恩德岛居民生活中的活动之一——库拉交换。作者对当地居民为了进行库拉交换造独木舟与冒风险航行、举行各种仪式,以及库拉交易的技术细节进行了详细描写,以说明几乎没有任何经济实用价值的库拉,对于当地社会的权威生产和社会结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正是这些围绕库拉交换的各类细节描写与分析,说明了库拉乃是理解当地社会生活的“钥匙”。

  深入的调查是用个案方法表述经验的前提,然而深入调查得来的资料还需经过深入的分析才能说明理论上或者宏观上的问题。丰富的经验材料是不可或缺的,但经验材料本身不能自动满足研究者在个案以外的关怀。于是,一种区别于照相机式的“现象主义”,强调以厚重经验描述为基础,理解其内部意义结构的研究方法,引起了个案研究者的重视。这便是格尔兹(又译吉尔兹、格尔茨)所倡导的“深描”之说{20},我们大概可将其视为如何将个案推向“深入”的第三个角度。

  格尔兹认为,民族志呈现个案经验就是要总结“地方性知识”{21},其核心是“阐释”个案社会中的“深层游戏”{22}。例如,作者从巴厘人的斗鸡活动中解释出巴厘岛的社会秩序、抽象的憎恶、男子汉气概的炫耀性作用,等等{23}。此外,格尔兹还通过对巴厘国王葬礼等庆典的描写与分析,呈现了巴厘岛与权力集中、专制的国家相对应的剧场国家性质。在这种国家中,社会不平等和地位炫耀在公共戏剧化中得到展现{24}。在此基础上,格尔兹曾将民族志表述经验的特点总结为四个方面:第一,解释性的;第二,解释的是社会性会话流;第三,解释需将这种会话内容从时间中解放出来,以他人能看懂的术语记录下来;第四,微观的{25}。这种民族志,我们不妨称之为“阐释民族志”或“深描民族志”。

  以上三种民族志书写路子很显然有某些交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管是综合民族志、专题民族志还是深描民族志,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只要能保证个案的“深度”,个案很显然有自己的特长,而且也是定量方法所不可能真正取代的。我们很难想象,如何用定量的方法呈现出库拉交换在特罗布里恩德岛的作用,或基于尼加拉的庆典仪式计算出“剧场国家”的结论。

  不过,个案在方法论上有价值,并不代表它在具体操作层面就能轻而易举实现这些价值。

  在具体的研究中,说到保证个案“深度”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视角,大抵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其关节点主要在于深入调查,不管是围绕社区还是围绕专门的主题,都强调尽可能多地掌握经验细节,然后才谈得上将这些细节如何进行体系化的分析。但如何确定重点把握哪些经验细节仍是一个具有操作意义的问题,当个案面对大规模的复杂社会经验时尤其如此。在人口规模小、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的特罗布里恩德岛发现库拉交换的独特作用,或将安达曼岛社会的方方面一一“罗列”,可能会相对容易一些。但若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某个个案中,发现如马克思所分析的、具有“一滴水见大海”作用的“商品”概念,并将其整个社会的分析建立在对商品的论述上{26},可能就非易事了。至于说将其社会经验作综合性陈述,则因个案可能牵涉的关系太广而变得无限困难(这大概是人类学转向复杂社会研究之后,即再少有综合民族志书写的缘由之一)。再一个问题就是,纯粹通过第一、二种视角保持个案“深度”,在某种程度上还强烈依赖于研究者的“他者”眼光。正是在一定程度上因为马凌诺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走进了与欧洲社会经验相差巨大的“他者世界”{27},对一切有别于西方的经验都持一种比较新鲜的感觉,才可能对其所调查地区的那么多“不太起眼”的经验细节如此感兴趣,并作深入的了解、追踪,发掘其意义。如果不加入其他的操作性参照系,可能确如利奇批评中隐含之说,对经验的敏感性问题,于研究自身社会的研究者而言是一个挑战。

  同样,在具体的研究中如何通过“深描”来保证个案的“深度”也不是没有困难的。阐释民族志强调对个案经验,尤其是其中的社会性会话流进行解释,可是如何进行解释?例如,解释的方向和限度在哪里呢?没有一个操作性的参照系,便难以产生方向感,从而也不太好把握解释的限度。格尔兹本人对巴厘岛社会经验的表述,确实是精辟而少有可挑剔的。一方面,这可能与其本人的学术洞察力有关,另一方面也有格尔兹未强调但事实上存在的比较性视野的功劳。例如,格尔兹之所以能辨明尼加拉国王葬礼的公共戏剧化特征,并作出“剧场国家”的解释,实际上隐含的是作者将此类经验与集中、专制的国家权力作对照。而且,正是由于格尔兹作为文化意义上的“外人”而不是本地人,才较为容易产生这种对照。质言之,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若没有适当的比较性视野作参照系,阐释民族志书写可能也会出现“秀才”遇到“兵”的情况。

  正是意识到了比较性视野的重要性,以马库斯(Marcus)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开始倡导“多点民族志”来呈现“个案”经验,强调民族志既要顾“深”,又要顾“浅”{28}。这里之所以要将个案二字加上引号,乃是因为多点民族志往往依赖于对与某一专题或事件较为紧密相关的多个观察点的经验进行分析(但是很显然,这仍是个别案例,而非统计意义上的抽样调查经验)。依据马库斯的概括,它的特点在于不局限于具体的社区,而是让调查和分析跟着研究所要聚焦的人、物、话语、象征、生活史、纠纷、故事的线索或寓意走,以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将研究对象的特征衬托性地描述出来,并加以理论概括{29}。很显然,多点民族志的对经验的表述方法,是在个案基础上进行对比而又在对比中呈现个案。

  将多点民族志运用于中国经验研究,杜磊(Dru C. Gladney)关于多种方式建构回族认同的研究可作为例子{30}。在考察四个不同社区的基础上,杜磊分析了四种构建回族认同的方式:在回族聚居的银川郊区纳家户村,村民以严格的伊斯兰教义、教规维持认同;在杂居特征十分明显的北京牛街,回族居民以清真饮食划分与其他民族的界限;在北京郊区的长营村,回族村民靠民族内通婚维持与周围村民的区别;在福建泉州陈埭村,村民依靠强调祖先为穆斯林而认定自己为回族,以和周围其他与之在文化习俗上十分相似的汉族相区分。杜磊据此认为,民族认同构建方式多样性,呈现了中国国家政策与族群认同的辩证关系。

  在杜磊的研究事例中,多点民族志的比较视野对于呈现四个不同个案的特征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也正由于这种视野颇有平均用力的特征,使得每一个个案的深度受到了影响。往宏观说明方面,它有利于总结性论点的形成。但在解释每一个个案的现状何至于如此时,则略显薄弱。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选择可供比较的“点”是一个难题。杜磊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不无偶然性,若他在纳家户村获得了长期调查的机会,他是否会去选择书写一部多点民族志或许是值得怀疑的。

  与杜磊的路子貌似而神异,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则属有计划地选择不同类型的个案经验作比较。在《云南三村》的研究中,费孝通、张之毅“自觉”而非“自发”选择了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各具特色的村庄进行调研。对于该书,无论是具体分析还是方法运用,学界普遍认为都是比较成熟的{31}。但从民族志书写者精力的角度来说,要选择不同个案并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形成比较也非易事。即使费孝通与张之毅分工合作且如此勤勉,在个别数据方面,亦有学者略带微词{32}。故这是值得发展的方向之一,但不必也不能完全以其替代个案研究。

  此外,也有学者尝试在借鉴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的基础上,将社区比较扩展为更宏观层面的区域比较。该方法的主要倡导者贺雪峰认为,“由个案调查,到区域研究,再到区域比较,是农村政策研究的基本进路。农村政策基础研究中的个案调查的核心是撰写村治模式。村治模式的撰写,可以克服目前以人类学为代表的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困境。”其中,“村治模式”指的是“村级治理中存在的那些相对稳定的内在关系,是村庄应对外来政策、法律和制度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结构性关系。”{33}该方法具有比较性视野,因而也具有与“类型比较法”相似的优点。但它在具体操作层面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个案在代表中国时存在困境,在代表区域时是否就没有(假定研究者难以对区域内的所有村庄都撰写村治模式)?如何看待同一个很小的区域内却相去甚远的村庄经验?在半个月左右调查的基础上撰写村治模式{34},涉及到村庄的各个方面,一方面多少有点像综合民族志(那意味着面临综合民族志在研究复杂社会时面临的难题),另一方面面临着在如此短时间如何深入了解村庄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概括出村治模式、进行比较的责问。正是由于这些可能性的挑战存在,有批评者认为此方法有“走马观花又一村,一村一个新理论”之嫌{35}。

  当然了,考虑到比较性视野的价值存在,我们亦可辩护性地认为此种批评不无偏颇。关键是要看在什么层次上比较,若是对具有显性标志的村治现象(如村级债务、村民选举、儿童失学率等)进行比较,则可以较容易办到(故未必需长时间田野工作),且对于理解乡村治理逻辑不无意义。这个回答还可应用到利奇的问题上。例如,若从半殖民地背景下农产品畸形商业化这一层面来看,费孝通描写的江村未必就不能代表当时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村(但若从蚕丝业来看则显然不能代表)。由此,我们似应进入另一个层面的讨论,个案经验如何在分层的基础上,区分哪些方面在何种范围内或意义上具有代表性。


三、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
  
  在讨论个案经验如何分层并区分其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代表性之前,我们仍有必要对一个看似简单却绝非可有可无的事实略加说明,那就是个案的深度。大凡有过个案调查经历,尤其是有过依据个案经验进行质性研究经历的研究者,都可能难以否认,对个案经验了解和理解的深入,是个案研究最终能否给读者带来启发的关键所在。再加上,如我们在前文业已指出的,相对于统计分析样本的概率分布均匀性和代表性而言,呈现田野经验的复杂性和主体性,是个案分析的优势所在。而很显然,若没有个案的深度作为保证,要做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个案经验研究的生命力首先即在于它的深度。没有足够厚重、深度的个案经验,便强作理论概括,只能是盲动与空洞的信口胡说。

  那么,什么样的个案算得上深度个案呢?这可能会是一个难以有定论的问题。但若不是为了追求一个精当的定义,而是作为一个研究论纲(很显然本文对于深度个案的探讨主要是从这个意义上展开的),笔者窃以为,深度个案可能需要在如下三个方面寻找自己的“刻度”。

  首先,深度个案意味着深入调查。深入调查是获得个案研究中所需要的经验材料的必由之路,要掌握足够的经验细节,就必须要深入细致的调查。以乡村研究为例,在乡村社会日常生活中蕴含着无限丰富的经验细节,但是这些经验细节本身是静默的,不可能自动组合起来说明某一个问题{36}。它们都有赖于调查者去把握,区分哪些经验细节对问题的论述是有意义的,哪些没有意义或意义不大。最后呈现在个案分析中的经验,一方面不能太单薄以至于缺乏说服力,另一方面也不可能是乡村社会中所有经验细节的堆砌,以至于难以突出问题的实质所在。这个辩证性的问题,既不可能通过蜻蜓点水式的调查,也不可能完全依赖于熟悉个案区域的本地人主动提供经验材料所能解决(这即是为什么很多熟悉自己村庄经验的村民无法代替研究者的原因),而只能依靠研究者的深入调查得以解决。

  其次,深度个案意味着经验的时间感。早期民族志在呈现个案经验时,往往是将其作为整体性的呈现,不甚重视其历史性的一面。以至于在这种个案当中,所谓的“土著人”俨然都是没有历史的人们。美国马克思主义人类学家沃尔夫重点强调了,自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兴起开始,人类学家所面对的“土著”社会即已或直接或间接地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发生了联系{37}。这样来论述早期人类学家研究对象的历史性,在反欧洲中心主义方面无疑有其道理。但是,这些社会独立于欧洲之外的历史性似乎仍没有得到重点探讨。而就今日经验研究中的民族志书写来说,这显然是一个更为直接和重要的问题。不管我们研究的经验现象是否与“欧洲中心”发生了联系,它本身的历史往往对于理解其当下的状态十分重要。这正如朱晓阳所谈及的,个案的延伸后果对社区记忆和社区构建有不可忽视的影响{38}。以当代中国乡村研究为例,以民族志呈现个案经验时,如果撇开对历史的考察(哪怕是极为简单的),许多经验将变得无法理解。

  再次,深度个案还意味着个案经验内部逻辑联系的呈现。如果研究者只是掌握了大量的经验材料(无论在历史还是现实方面,也无论其数量和细致程度如何),而不能整理出这些经验材料之间的联系,其民族志所呈现的便不可能是一个让人信服的深度个案。充其量它只是一个关于个案经验的详细说明,甚或这种纯粹经验的“裸体呈现”与“狗仔队”式的“细节癖”又有何区别?由此,若要让个案经验具有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事实”与理论的说服力,研究者必须做的一项工作便是在把握这些经验细节联系的基础上,以符合社会科学逻辑化需要的语言将其陈述出来。除了避免总体经验“裸体呈现”之外,还尤须避免仅仅依靠支离破碎的经验进行民族志书写,以个别因果关系甚至共变关系代替整体性的因果关系论证。以乡村研究为例,20世纪末由于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显性化,催生了一场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的热潮{39}。其中有一种观点就是,中央的“经”是好的,关键是被下面的“和尚”念歪了,乡镇干部太坏,故需撤销乡镇。可是,部分乡镇干部的不法作为虽毋庸置疑是致使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之一,却绝非唯一(甚至主要)原因。仅以此为据阔谈撤销乡镇,不仅因“丢西瓜抓芝麻”而欠深入,更有彻底无政府主义之嫌。县、市、省级政府是否也该因曝出干部违法而全部撤销?

  在个案深度得以建立之后,若要对个案经验进行分层,确定哪些层面的经验在何种区域或意义上具有代表性,就必须对其他类型的经验有所了解和比较。比较的方法从总体上来说无非有二,其一是同一类型或相似类型个案经验的比较,其二是差异较大类型个案经验的比较。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研究者对深度个案中的因果联系进行有参照意义的把握,例如利用比较的视野帮助判断深度个案中哪些因果关系是偶然性、条件性的,哪些看似因果关系的联系实质是共变关系。后者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研究者建立起一种类似于异文化的“他者”眼光,以增强研究者对深度个案经验的敏感性。两者虽有实质不同,但对于深度个案的意义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以类型比较视野克服纯粹自在个案经验的不足(因没有参照系而缺乏位置感),从而增强依赖于个案经验的民族志写作的自觉性。

  从社会科学研究的历史来看,广义上的比较视野,起初被较多用于异文化研究。在异文化研究中,比较视野实际上就是一种“他者”的眼光{40}。在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之前,早期人类学特别强调异文化的研究{41}。研究者在异文化经验中,因为“自我”与“他者”比较性的眼光{42},觉得一切都很新奇,容易产生学术敏感性。由于文化的同质性,本土社会研究者常因缺乏“他者”的眼光,而容易对“自我”经验“熟视无睹”。这是本土社会研究最容易陷入的困境。

  那么,对于本土社会研究而言,如何培养“他者”的眼光来审视“自我”呢?笔者认为,对于本土社会中的个案而言,不同类型的比较视野也是一种独特的“他者”的眼光。一方面,类型比较视野能最直接地激发研究者对长期调研个案的“新鲜感”,产生新的疑问。以避免对经验作按图索骥式的把握,看到的东西都是自己想看到的东西。另一方面,将个案田野经验置于比较视野之下,还可帮助我们较为准确地把握“点”的经验或区域性的经验在较大范围内的位置(当然,完全无偏差是不可能的),使深度个案获得其理论自觉。

  由于研究者(只能)将主要精力放在深度个案的调查与研究上,对于其他类型比较性经验的调查与研究,在客观上很难做到与深度个案相提并论的程度。由此,这里的比较视野所强调的类型比较法,与费孝通、张之毅的《云南三村》所提供的类型比较法范本略有不同。在这里,论证与分析仍主要围绕深度个案进行,而不是真正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个案并重的比较研究,故而深度个案以外的类型比较性个案经验,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一种比较性视野。我们不妨将此类比较性的个案称之为“影子个案”,多个不同类型的“影子个案”提供的比较眼光,有利于帮助研究者在对待深度个案时“擦亮眼睛”。在“影子个案”的参照下,我们可以对个案经验进行分层,然后分析各个不同层次的经验在何种意义上在何种范围内具有代表性。没有统一标准便难以建立起可比性,“影子个案”类型的选择和深度个案经验层次的划分,当根据研究的需要拟定一定的标准为参照,而不是笼统的区域划分。以乡村研究为例,若民族志书写之主题与社会结构相关,则当以社会结构为标准寻找与深度个案相对应的个案作为“影子”,而若深度个案的主题探讨与农业灌溉相关,则可考虑以降水、水利模式等为参照标准,锁定“影子个案”的选择范围。

  说到这里,有两个问题不得不稍作强调。其一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深度个案以外的比较性经验,我们同样也需要有理论自觉。由于调查并不深入,基于这些比较性的经验概括出来的模型在更多的意义上只是一种“理想型”,而不能代替深度个案;其二值得强调的是,在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经验必须要有足够的异质性。早期民族志书写强调异文化比较研究之所以有其深刻的道理,就在于当时人类学家田野工作的主要区域,都是文化和社会结构同质性非常高的小型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经验当中,要从内部建立起差别分明的比较性视野,是有很大困难的。相反,将之放在与欧美社会经验的比较视野下,研究者很容易建立起对这些小型社会的学术敏感性。

  正是在这一点上,中国经验有其适宜于在内部建立“他者”眼光的广大“纵深”。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中国经验都不是高度同质性的,相反是包容了诸多异质性的有机体整体。在此,仍可以乡村研究为例。从生产文化来看,中国乡村在总体上有与之相差很大的狩猎、游牧和半农半牧文化可兹参照,在农业区域内部还因水利、气候、种植结构等因素而存在诸多类型的农业生产形态;从社会结构来看,宗族、氏族、部落均能找到具有比较意义的类型,若研究父权也有可供参照的母权社会经验做参照,在婚姻形态上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制均有经验材料可循;从宗教信仰来看,汉族聚居区儒、释、道均盛行,依照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民族走廊划分{43},在西北走廊、藏彝走廊、南岭走廊的广阔地带上,伊斯兰、佛、道教各具特色,而又在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数不胜数的民间信仰之间,有着频繁地互动。凡此种种,无需再一一赘举例子即可说明,文化与社会结构上的多样性是中国经验的一个十分显著的特征。这对于理解和表述中国经验而言,一方面是挑战,任何一个个案若试图全方位代表中国几乎是不可能的,故而在深度个案经验具体表述中必须加以比较视野,自觉地限定这些表述在何种意义上和何种范围内具有代表性;而另一方面也是机遇,研究者拥有充足的经验类型、地域空间和历史容量,在本土社会内部建立起比较性的视野。

  回到利奇的关于自身社会研究者缺乏“他者”眼光的判断,或可说,在逻辑上这是一个不无道理的判断。但在实践中,至少从中国经验研究来看,这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克服的{44}。而笔者认为,在深度个案的基础上加以类型比较视野,正是可以利用中国内部经验类型多样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本土社会研究者缺乏“他者”眼光之不足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于中国经验表述而言,毋庸置疑,异文化式的研究进路可以而且应当存在,但要记住的是,它不是唯一的进路,建立在内部视角基础上的中国(乡村)经验研究,是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变化和实现中国(乡村)研究本土化的重要途征之一。而且,由于西方学术的霸权性和笼罩性,这一途径显得更加珍贵而紧迫。由此,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研究,或许不仅仅是对于民族志书写的完善,而且还可算作增强中国经验表述,让本土社会的经验研究获得理论自觉性或者说推进中国(乡村)研究本土化的尝试。最后或许还有必要指出,在这两者中,后者可能比前者更重要。例如,马凌诺斯基以《江村经济》为据称赞“社会学的中国学派”,以及弗里德曼鉴于以中国田野为基础的民族志影响日益扩大,而强调社会人类学的“中国时期”{45},很显然都不是强调民族志书写方法上的完满性,而是中国经验的呈现及其深度。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若能成为有效表述中国经验的方法之一,也很显然首先不是其本身而是中国经验的厚重、广博与多样性决定的。


  *本文曾受惠于“社会学与人类学‘三人行’读书会”关于“转型中国民族志运动”的讨论。麻国庆、吴重庆、王建新教授给予了支持和帮助,萧楼、丁卫、胡宜、黄海、石汉(Hans Steinmüller)、戴震(Alexander Day)、马修(Matthew Hale)及匿名审稿人曾提出过许多建设性意见,谨表感谢。

【注释】
{1}这些民族志包括费孝通的《江村经济》、许烺光的《祖荫下》、林耀华的《金翼》和杨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现均已有中译本。参见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2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1 ~ 220页;许烺光:《祖荫下》,王芃、徐隆德译,台北:南天书局2001年版;林耀华:《金翼》,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12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3}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12卷,第46页。
{4}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14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5}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6}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12卷,第47页。
{7}Burawoy Michael. 1991. The Extended Case Method, Ethnography Unboun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运用此种方法的具体研究,可参看布若威关于垄断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变迁的民族志(布若威:《制造同意》,李荣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8}朱晓阳:《“延伸个案”与一个农民社区的变迁》,载张曙光、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10}事实上,既有理论也是前人对社会经验进行把握的产物,从根本上来说,它们也是以一定经验为基础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既有理论与个案经验的对照,背后的实质归根结底都是经验的对照。它与本文所强调的类型比较视野所不同的是,既有理论所依赖的经验已经是限定了不可动的,可以说它才是比较分析的中心点、参照点,直接研究的个案经验反而不在中心位置上,是“被”阐释的经验。正是既有理论这种限定性的特性,使得着重强调既有理论与个案经验互动的扩展个案法具有了以上所说的不足。
{11}值得强调的是,毫无缺点的完美方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本文分析扩展个案法的不足后再提出的方法也定然避免不了这一点。之所以笔者认为还有尝试的意义,乃在于为多样化的研究需要提供多样化的方法选择的可能,此可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
{12}许烺光:《祖荫下》,第42页。
{13}Arthur W. 1974.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in Arthur W. Religion and Ritural in Chinese Society. California: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pp131-182.另可参看Freedman M. 1966. Chinese Lingeage and Society: Fukien and Kwangtung. Lundon: Athlone Press;Gon?觭alo D. Santos. 2006. “The Anthropology of Chinese Kinship”. Europe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Vol.5, No.2.pp275-333.
{14}Ahern Emily M. 1973. The Cult of the Dead in a Chinese Village. California: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5}李亦园:《中国家族与其仪式:若干观念的检讨》,载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16}同上。
{17}笔者曾提过“区域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谭同学:《乡村社会转型中的道德、权力与社会结构》,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但在其后的分析中因感其尚不够确切,尤其因感于其内核实为类型比较而非空间上的区域比较,故改为本文中的提法。
{18}拉德克利夫—布朗:《安达曼岛人》,梁粤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9}马凌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梁永佳、李绍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20}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 ~ 39页。
{21}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瑄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22}格尔茨:《文化的解释》,第508页。
{23}格尔茨:《文化的解释》,第508 ~ 520页。
{24}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25}格尔茨:《文化的解释》,第27页。
{2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7}麻国庆:《走进他者的世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
{28}Marcus E. George. 1998. Ethnography Through Thick and Ti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p. 231-249.
{29}Marcus E. George. 1998. Ethnography Through Thick and Tin. pp. 89-98. 由此方法延伸开来,产生了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办法。更详细的介绍可参看Margaret D. Lecompte, Jean J. Schensul. 1999. Designing & Conducting Ethnographic Research. Walnut Creek, Lanham, New York & Oxford: Altamira Press;Paul Atkinson, etc. 2001. Handbook of Ethnography. London, Thousand Oaks & New Delhi: SAGE Publications;Stephen L. Schensul, etc. 1999. Essential Ethnographic Methods. Walnut Creek, Lanham, New York & Oxford: Altamira Press.
{30}Dru C. Gladney. 1991. Muslim Chinese: Ethnic Nationalis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Cambridge and London: published by Counil on East Asian Studies and distribu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1}杨雅彬:《近代中国社会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9页。
{32}阿古什:《费孝通传》,董天民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33}贺雪峰:《个案调查与区域比较》,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34}贺雪峰:《南方农村与北方农村差异简论》,载《学习论坛》2008年第3期。
{35}徐勇:《当前中国农村研究方法论问题的反思》,载《河北学刊》2006年第2期。
{36}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
{37}沃尔夫:《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8}同注{8}。
{39}详细分析可参看吴毅与李德瑞的综述(吴毅、李德瑞:《二十年农村政治研究的演进与转向》,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2期)。
{40}同注{27}。
{41}关于此背景更为详细的分析,可参看费孝通、赵旭东、萨义德、沃尔夫等人的论述。参见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14卷,第13 ~ 49页;赵旭东:《马林诺斯基与费孝通:从异域迈向本土》,载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沃尔夫:《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第24 ~ 25页。
{42}参见毛斯:《社会学与人类学》,佘碧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萨林斯:《“土著”如何思考》,张宏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3}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8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 ~ 322页。
{44}当然,从逻辑上来看百分之百避免此点是不可能的。但是,别忘了即使研究异文化也并不能在逻辑上保证“他者”眼光能起到完美地克服偏见的作用。最终决定一项研究客观性的因素,决不仅仅是“他者”眼光这一样“武器”而已。
{45}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14卷,第15页。

谭同学:中山大学人类学系,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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