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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凯]资源竞争环境如何影响族群的建构

[关凯]资源竞争环境如何影响族群的建构

——西方资源竞争理论的反思(上)

中国民族报 2013-3-8

□ 关凯


  资源竞争理论最初起源于生物学,是用来解释在同一时空的条件下不同物种之间如何争夺资源以维持自身物种生存及发生演化的一个理论范式。19世纪下半叶,以马克思和韦伯为代表的现代社会理论奠基人开始关注社会系统内资源的竞争,并构成他们不同取向的理论思想的组成部分,进而对后来的社会理论发展产生深刻影响。资源竞争理论认为,冲突是因为不同人群对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的争夺而产生的。只要这种争夺存在,不同的人群就会刻意强调自己独特的历史、血缘、传统生活地域与文化。在竞争环境的要求之下,人群之间即使没有文化上的差别,也会制造出差别。

  根据资源竞争理论,族群符号是社会竞争的工具之一。因此,社会竞争的需要及个体与群体的应对策略,是族群构建的根本动力。但是,族群资源竞争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即它忽略了国家作为竞争协调者的重要角色与作用及其对族群建构的影响。

  资源竞争与国家、族群的政治互动

  现代社会的结构性特征是全球化市场、民族-国家政治与公民社会共同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同质化的规范体系,促使社会成员以个体身份加入社会竞争,并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全球性流动。无论是在国际化环境中还是在主权国家内部,维持这种竞争有序运行的社会规范体系,从一开始就可能在文化上是一种不均衡结构。从全球化的角度观察,政治上的美国霸权、英语的商业主导性地位、基督教伦理以及基于西方社会发展经验的现代社会科学与人文知识体系,都对非西方社会成员构成强大的文化压力,从而使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与社会运动成为全球化进程文化面孔的另一面;而从民族-国家内部来看,社会竞争中所表现出来的群体性特征,无论是阶级还是族群,甚至是某个具体的本地社会与外来移民之间,文化差异都表现出新的社会重要性——作为一种社会群体聚合与分类的基础,它甚至可以成为社会群体之间暴力冲突的直观的外在文化表征。

  2005年在法国发生的骚乱,直接的导火索是巴黎郊区两名北非出身的男孩躲避警察时被电死,但真正的起因是生活在法国社会的北非穆斯林移民长期处于边缘化的生存处境,在资源竞争中位于劣势。法国一直采取“共和模式”作为移民政策,推动基于公民身份的族群融合,但上世纪末受到多元文化主义的影响,倡导文化宽容,试图以“机会平等”的自由主义原则为根基,在文化日趋多元化的社会中寻求差异整合之道。这场骚乱随后引发了法、英、德等国家对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反思。这些国家的政府领导人纷纷承认,来自第三世界的大规模移民并没有经由多元文化政策融入西欧发达国家社会,却因族群边界的强化而扩大了对这些社会的影响。

  显然,社会中的个体并非仅仅是各自孤立的经济理性人,同时也必然带着自己特定的历史与文化特征,从而归属于某一个或某一些基于文化分类的社会群体,族群是这种群体中最典型的一种。在社会生活当中,在一定的条件下,族群之间的社会张力并非一个单纯的文化问题,更是经济社会问题的一种文化反映。对于这种张力的学术解释,无论是从群体的角度还是个体的立场出发,或者以个体与群体的互动关系作为分析单位,资源竞争理论都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入口,以解释在族群建构中社会行动者的行为逻辑及其社会与文化意义。

  以国家为中心的象征符号体系,旨在促进一种更具普遍意义的国家认同的形成,并展现出超越族群身份的公民对于国家的政治忠诚。但国家的公民化的文化特质,通常更接近甚至是等同于主流群体的文化特质,因此族群精英通常要求在以国家为中心的单一核心符号之外,建构、维持或强化一种多中心的文化象征体系,以利自身所属的族群能够清晰表述其对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的诉求,并籍此强化族群的内部凝聚力以及更有效地组织以族群为单位的社会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否承认族群身份,以及这种承认通过何种制度形式得以实现,都对族群竞争的形态产生影响。在国家与族群的这种符号化的政治互动当中,族群符号的强化程度,实际上反映出来的不仅是国家对族群的承认程度,也是族群化的各种福利与权利诉求的扩张程度。

  资源竞争中族群与族群符号的工具性价值

  族群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反映的是族群在社会竞争舞台上对自己的地位、经济福利、政治权利及教育机会等的重新分配、甚至是控制的欲望,它为基于公民权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另外一种基于族群的政治解释。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黑人的平权运动,到20世纪末巴尔干和高加索地区的族群冲突,作为政治组织的族群,不仅要求在国家主权的框架内对族群的整体权利予以承认,甚至会要求建立一个由他们拥有全部主权的国家——在族群民族主义者看来,这是资源控制的终极形式。

  显然,尽管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是一个文化同质化过程,但族群符号在社会竞争中工具性价值的提升,也会促发族群民族主义运动的生成与强化。同时不能忽视的是,民族主义表达的是群体利益,它要求牺牲个人私利,因而具有了道德高度,并由此产生强大的感召力。民族主义的社会动员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结构之上,文化差异不过是被利用的工具,而现代社会的移民城市是最为典型的有利于族群建构的环境,特别是当这些城市具备了如下条件:多族群混居的地域空间;特定族群达到一定的人口规模;在就业机会与社会分层上出现某种程度的“劳动的文化分工”特点,即族群与社会等级勾连起来;出现以族群为单位的社会资源竞争;本族群的知识分子热衷于创造与传播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与知识;国家外部族群民族主义行动者的存在。

  因此,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当族群身份在社会竞争中的重要性上升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能出现族群冲突。而这种冲突的强度,不仅取决于社会竞争环境的政治与文化特性(如对公平与歧视的认知强度、社会秩序的稳定程度等),也取决于族群认同和族群民族主义意识的强度,以及族群内部的组织化程度等。总而言之,族群建构不仅有基于现实利益考虑的一面,也涉及族群成员对社会不平等关系的主观判断,而正是后者,才能真正整合并动员族群。

  资源竞争是族群建构的现实主义基础,与族群的规模和分布、本群体与他群体的关系、所处的政治环境等因素也关系密切。为在社会竞争中获得优势,一个族群可以通过社会动员与社会行动按照自己的努力建构并维护群体的边界以及附着在这条边界上的各种福利与权利,同时,这也促使族群将自身合法化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

  劳动力市场上的资源竞争与族群建构

  从经济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是在国家主权之下的一个市场共同体。对社会成员个体来说,社会竞争的关键场域是劳动力市场,个体的职业位置是决定其社会经济地位的核心要素。由于各种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教育、信息、文化及就业机会的分配在不同社会群体中通常是一种不均衡的结构,这种不对称的资源分配格局在不同族群之间也有体现。从族群关系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专业化训练、法律制度还是文化习俗,社会主流群体通常更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性安排,而社会次群体或少数群体,则可能在劳动力市场与社会生活中遭遇到更多的文化障碍,如通用语言的使用水平。当然,在某些社会,情况也可能相反。如南非,尽管白人是人口的少数,但控制了主要的经济资源;而在一些东南亚国家里,华裔群体也有类似的处境。无论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容易被雇佣及获得提升的机会的族群容易产生优越感和偏见,而另外一些族群则处于不利地位,并因此易被插上某种负面的文化标签。

  在这种情况下,对族群社会地位的自我认知是一个社会竞争的产物,不同族群在进行社会互动的时候,无论是对文化差异的符号系统的运用还是对族群间刻板印象的强化与传播,其核心都在于以一种“适宜的”方式,使用各种文化符号,强化本族群在社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或表达对自身处于不利地位的不满,从而突出社会实践中的群体化的特殊行为方式,以区别于其他群体。因此,西方的许多研究者试图从资源竞争的视角出发解释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族群运动是如何生成的。

  在英国,1997年苏格兰和威尔士都成立了各自的议会,而北爱尔兰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赫克特在1975年出版的《内部殖民主义:英国国家发展的凯尔特边缘,1536-1966》一书中,通过对19世纪和20世纪英国社会的分析,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在工业化条件下,作为凯尔特后裔的苏格兰人、威尔士人和爱尔兰人的族群身份认同非但没有弱化,相反却更为强化的原因:因为在英国内部,在经济发展上存在着凯尔特人与英格兰人之间的竞争,而后者处于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在英国内部形成中心区域(英格兰地区)与边缘区域(凯尔特地区)的对立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殖民主义时代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故而称之为“内部殖民主义”。

  此后,一些西方研究者应用“内部殖民主义”这个概念来解释其他社会中的族群竞争。如祖瑞克在其1979年的著作《以色列的巴勒斯坦人:一项内部殖民主义研究》中观察到,在上世纪60年至70年代,尽管大多数居住在以色列的阿拉伯人都愿意对犹太人采取友好的态度,但双方却都承认阿拉伯人作为“低等人”的社会形象。而以色列的阿拉伯人的受教育程度严重低于犹太人,这都导致阿拉伯人在以色列的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低下。同时,这也使得以色列的阿拉伯社会出现“去组织化”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高发。1961年,巴勒斯坦人青少年与成人犯罪率是14%。,远高于其阿拉伯邻国。祖瑞克分析到,生活在以色列的阿拉伯人的这种边缘化处境近乎被殖民者,由此也导致了以色列阿拉伯社会的“政治化”取向,激进的族群运动由此而生。

  赫克特在随后的研究中提出了“劳动的文化分工”这一概念。在他的论述中,“劳动的文化分工”比经济上的劳动分工更为重要,“劳动的文化分工”趋向于把财富、资源和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族群之间进行不公平的分配。赫克特借助这个概念进一步发展了由他提出的“内部殖民主义”理论,这一理论揭示出在政治和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族群对其他族群的社会歧视。在赫克特看来,当“劳动的文化分工”与族群的地域分布配合起来的时候,久而久之就会出现一种结构性的特征: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特定族群占据高端职业,而另外一些族群则在低端职业市场就业,这种对工作的争夺直接加强了族群间的社会边界并增加了族群冲突的可能性。

  实际上,无论是历史因素的影响,还是族群运动表现出来的地域性特征,都并非导致族群运动以族群形式来争取社会资源的唯一原因。在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之下,人口流动成为族群构建的又一个重要动力。在大规模人口移动发生的条件下,族群的“群体性”得以凸显。当移民与移入地的当地居民在就业机会、住房和社会服务以及教育资源上展开竞争与争夺的时候,族群身份是他们获取社会与文化支持、免于成为“孤单的个体”的重要资源。同时,为了强化族群网络,也为了满足符合自身文化特性的各种需求,拥有共同族群(有时也包括地域)身份的移民们通常会居住到一起,并发展出各种针对本群体的社会服务体系——全球各地如“唐人街”式的族群聚居区就是这个体系的物理写照。

  在这种竞争条件下,构成族群边界的各种文化因素,如语言、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就具有了现实的重要性,甚至一些事实上业已消失的“传统”也因此被重新“发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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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竞争环境如何影响族群的建构

——西方资源竞争理论的反思(下)

中国民族报 2013年3月15日

□ 关凯


  物质和象征资本的利益是社会竞争的核心目标,而权力则是获取利益的政治手段。族群间的资源竞争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反应——当一个具有族群多样性的社会在正式制度上无法在个体与群体层面充分协调社会竞争时,社会个体就可能以族群方式组织起来,并以族群方式展开竞争。

  现代国家拥有最为强大与精细化的政治权力,因此需要将族群竞争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宏观结构下才能予以协调,其中的关键是要尽力避免在某些社会场域出现阶级竞争与族群竞争统一化的情况,因为,一旦由社会阶级体现的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被烙上族群标签,族群就可能被族群精英动员起来以获得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并有可能导致暴力族群冲突甚至分裂主义的极端后果。

  国家政策竞争对族群建构的影响

  如果说在经济领域,族群的资源竞争主要集中于就业机会的话,那么在政治领域,族群之间发生的资源竞争则主要集中在对国家政策的竞争上。

  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内,社会生活的规则和秩序都是由政府制定并协调的。因此,政策成为包括族群在内的各种社会群体展开竞争的一项制度性资源。对于政策的竞争,实质上仍然是对于各种稀缺社会资源的竞争,因为如果可以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就意味着可以利用国家拥有的公共权力,达到对资源本身或进入这些资源的能力与机会的控制。

  大多数主权国家涉及族群问题的公共政策,其主要目标是保障各个族群公平竞争各种经济和社会资源,以维护社会平等与社会正义。这种政策的实施路径选择,通常包括两种取向:一种是消极干预,即国家反对在任何领域出现的任何形式的族群歧视,以保证公民权利的普遍实现;另一种是积极干预,国家政策在某些领域,如教育与就业,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为一些在社会竞争中处于结构性弱势的族群提供某些超越普遍公民权的特殊待遇,以保证其可以获得相应的政治或经济资源。

  从历史的角度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特惠的族群政策都持有一种谨慎态度,因为这种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甚至伤害普遍公民权。而为了推进普遍公民权的实现,许多国家倾向于采取促进族群融合的政策。但融合政策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导致的族群间的结构性差异,因此可能招致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族群,通常是少数群体的各种形式的抵抗,并促使这些群体的成员对族群身份更为敏感而紧张,进而强化以族群化形式展开的社会竞争,并产生族群间的怨恨甚至冲突。

  反之,为了消弭或缓解族群间由社会竞争而产生的对立与冲突,国家可能倾向于采取积极干预的手段,在资源分配方式上做出某些有利于少数族群的调整。但这种制度安排可能会破坏社会主流群体对社会资源的把持和控制,从而被主流群体成员指责为“逆向歧视”,并促使主流群体也采取族群化的形式展开社会竞争。

  国家政策客观上面临的这种两难境地,使族群间对于政策资源的竞争具有持久的张力,也使族群民族主义在社会竞争中始终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灵动的活力。

  国家政策应对族群竞争与建构发挥平衡作用

  国家政策对族群竞争产生的影响,还有超越资源竞争的一面。即使是针对族群的国家政策,从政治哲学的意义上说,其宗旨和目标也都是超越族群本身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价值规范与利益分配。国家政策的普遍性价值标准,要求族群对于资源展开竞争必须是一种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诉求,否则就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诉求,国家可以置之不理。因此,理性的族群诉求的价值核心,始终聚焦于对社会不平等的论述。

  在这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阶级及其对抗关系的论述始终具有强大的理论解释力。现代的社会科学家将族群、性别以及阶级视为社会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形式。1960年代之后,“阶级”的概念被重新带回到族群研究中来,并被认定其重要性超过种族或族群本身。

  由此可见,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正在改变族群对于政策资源的竞争、试图影响或控制政策制定的努力所依靠的理据,这种理据正在更多地脱离对于历史与传统的叙述,而进入更为现实主义的表达。在对现实主义的社会不平等的论述中,族群民族主义者转而强调,正是现代社会条件下族群间的竞争,提高了族群间的接触,增强了族群边界清晰化的可能性。个体选择的族群身份认同、集体优越感或仇恨意识的强化、族群在市场竞争中的“再阶级化”等等,是族群的组织化动员以及族群冲突的本源。

  无论如何,竞争是导致族群关系变化的一个诱因,甚至可以导致新的族群的产生。而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政策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

  资源竞争的理论局限

  资源竞争理论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揭示出参与族群构建的社会行动者的行为逻辑,但同时这也是这个理论范式最大的理论局限性所在。

  首先,理性选择的分析单位是个体,“理性”是连接个人有目的的行动与其所预期达到的结果之间的工具。这种类似“经济人假设”的工具理性纵然有着强大的理论解释力,但通常会在解释情感、价值观和群体行为等问题上陷入某种认识论上的困境。资源竞争理论过于强调社会行动者追逐利益的主观能动对族群建构行为产生的决定性作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低估了具体社会环境下政治与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国家权力及其行使方式、民族国家建设、协商民主制度所能提供的社会整合机制、文化同质性程度的提升、族群文化复兴以及“后唯物主义价值观”等。

  其次,族群构建的社会行动,不仅包含着主观性心理认同与目标设定,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与文化基础以及价值观上的哲学神性。正如安东尼·史密斯对极端族群建构论的批判:形成民族的先决条件仍然是历史,现存或历史上的确定的祖国、自治、具敌意的环境、争斗的记忆、宗教性的核心、语言文字、特殊的习俗、历史记录与想法都是民族存在的基础。显然,资源竞争理论无法将史密斯的关怀纳入自身的理论解释范畴之中。

  另外,资源竞争理论带有强烈的经济决定论色彩,认为经济行动在所有社会行动中占据支配地位,族群建构亦非例外。但一些社会的经验事实却可以证伪。

  最后,从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来看,资源竞争理论以社会为中心,过于关注社会行动本身,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国家作为社会竞争协调者的角色与作用。毕竟,现代社会政治秩序的基础是民族-国家体制,任何族群建构的社会行动,都无法脱离具体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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