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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民间信仰”系列文章:“民间信仰”界说

“宗教与民间信仰”系列文章:“民间信仰”界说

作者:易婷 温州大学2010级民俗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    民间信仰在我国民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它不仅是一种历史现象,更是一种“活态”的文化,早已成为中华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关于民间信仰的研究为数不少,但学术界对它的界定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不同于大多数学者将民间信仰划入非制度化宗教的观点,笔者从民间信仰的性质、内容、形态等角度出发,论证了民间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认为民间信仰在本质归属上只是一种信仰形态。同时,在对民间信仰的管理上,笔者提出了“准宗教”式的管理方式。
关键词   民间信仰  宗教信仰  “准宗教”

民间信仰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全世界都是一种古老而又广泛存在的文化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其起源远远早于各类宗教,在我国民众的生活习俗中有着深广细微的渗透。“民间信仰”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1892年的英美人类学、民俗学学术期刊中,在日本成为学术概念是在1897年,中国学者大致在100年前开始用“迷信”指代民间信仰,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使用“民间的信仰”、“民众信仰”、“民间宗教”等术语,“民间信仰”从1930年开始成为稳定的术语。 鉴于民间信仰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非遗”保护运动的开展,学术界和政府工作部门更是将民间信仰列为研究和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议题。学术界对民间信仰的界定、传承以及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纷纷进行了研究,2008年底,国家宗教局在湖南省召开了“部分省市民间信仰工作调研会”,针对民间信仰问题进行专门讨论。 立足当下相关研究成果,针对目前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关于民间信仰的研究和管理工作的模糊性现状,笔者对民间信仰的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并对其管理问题提出初步的建议。
一、民间信仰研究现状
学术界关于“民间信仰的内涵”、“民间信仰是否属于宗教信仰”等问题的讨论莫衷一是,总的来说,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信仰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宗教,在本质上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这是一种主流的看法,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信仰是相对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制度化宗教而言的各种非制度化的宗教信仰和崇拜,它与宗教有着天然的共性,本质都是有神信仰,不能因为民间信仰的表现形式与宗教有所区别,就忽略了民间信仰对超自然现象的信仰本质。台湾学者李亦园更是把民间信仰称为普化宗教,金泽、王铭铭、张剑等人也将民间信仰、民间宗教、非制度化宗教等概念混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信仰与宗教信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关系,对其界定可以模糊处理。持这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林国平、叶涛等,他们认为民间信仰确实具有一般宗教的内在特征,都信仰某种或某些超自然的力量,但二者之间又有差异,民间信仰注重现实利益的满足,宗教信仰倾向于来世的幸福。在仪式、禁忌等方面,二者也存在许多异同。因此,对民间信仰很难有一个确切的划分方法,认为民间信仰是指信仰并崇拜某种或某些超自然力量(以万物有灵为基础,以鬼神信仰为主体),以祈福禳灾等现实利益为基本诉求,自发在民间流传的、非制度化、非组织化的准宗教。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间信仰不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它只是一种信仰形态,持此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姜义镇,乌丙安,王健等。这种观点更加注重民间信仰中的民俗成分,认为民间信仰源于对万物有灵、鬼神和图腾等的崇拜,虽然在意识形态上具有超自然的色彩,但其精神诉求、仪式、象征体系等都与宗教信仰不同,更是普遍存在与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可以说民间信仰是一种重要的民众文化,它有其内在体系性与自身运作的逻辑,它没有完整的宗教教义,也没有严格的宗教体验,更不要求信众忠于一神,在实践过程中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宽容性,这些都成为民间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分野。
二、民间信仰不是宗教信仰
在对以上观点进行梳理和思考后,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贴近事实,民间信仰在其归属上不应划为宗教信仰的范畴。民间信仰的产生不仅是对万物有灵和鬼神观念的原始崇拜,也是人类自我保护的一种理性选择,与人类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关系,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停地演变,它虽然在内在特性、组织形式、仪式象征等方面与宗教信仰有所交叉,但其在这些方面所代表的精神内涵、目的、意义等都有很大的差别。笔者认为,民间信仰与宗教信仰至少存在以下四点差异:
第一,民间信仰的内在特征与宗教信仰有所不同。虽然,民间信仰在本质属性上有其超自然的部分,但其内在特征更多的是对祖先、鬼神、万物等的信仰和崇拜,民间信仰更多的是为人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庇护之道,大都是解决一些琐碎的、世俗的、即时性的问题,为民众提供一种生理和心理上的安全感,这种信仰希望从崇拜对象中获得可以预见的佑护。宗教信仰是对万物的虔诚,尤其是对神灵的崇拜,它更注重解决人从何处来、向何处去、人的生死等哲学层面的问题,一般不体现对世俗的利益诉求的满足,它更强调一种超然的精神境界,对生死、宇宙等有怀着虔诚和坦然的心理,寄托自己的精神于来世的幸福。
第二,民间信仰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宽容性。民间信仰的内在特征决定了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功利性,民众对民间信仰的推崇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自己的利益诉求,当民众对社会有所求,或者对未知事物难以预测等时候,自然而然地就会求助于神灵或者巫术等,以此来预测自己及家人的吉凶祸福。而民间信仰又不像宗教信仰那样要求严格的宗教体验,要求信众专一、虔诚地信奉,并在日常生活中严格执行。民间信仰在这方面是很宽容的,不要求信众始终如一地信奉,也不需要按部就班地参与所有信仰仪式,民众大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再利用它,诸神也可以和平共处于一室,这样一来,民间信仰的宽容性更是助长了其功利性,信仰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非常自由。
第三,民间信仰的民俗性。一方面,民间信仰与民俗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民间信仰是民俗生活之基,是支撑整个民俗生活的骨架,祭祀、节气、传说、各种食俗等的产生都与此相关。民间信仰为民俗生活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精神解读,由此衍生出各种民俗活动,以此来表达民众对自然万物、鬼神等的崇拜和敬仰,也为自己的社会生活提供趋利避害的途径。另一方面,民间信仰具有口头传承的特色,这也是其民俗性的表现。民间信仰大多没有系统的书写的经文或宗本,没有像宗教信仰那样正式而明确的教义,它的传承一般都是口授,而且整个过程具有相当的神秘性,尤其是在巫术、占卜等方面,更是比一般的宗教具有更多的神秘色彩。
第四,民间信仰具有非组织化的特征。民间信仰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各类祭祀仪式、生活禁忌、风俗习惯、吉凶预测等,它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没有完整的组织制度,没有单独的、固定的仪式场所,民间信仰中的各类仪式的举行通常是流动的,没有明确的条文禁令等,对信众的要求也很松散,连信众的数量也是不断变化的。民间信仰中的各类仪式的举行通常是流动的,没有固定的场所,它不具备一般宗教所拥有的制度化特征,只是民间的松散的、无组织的一种信仰形态。
三、民间信仰的“准宗教”式管理及意义
对民间信仰的管理至今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虽然政府部门很重视对民间信仰的社会控制问题,但结合各地的民间信仰的区域性、多样性等现状,对民间信仰的管理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刀切”。笔者认为,可以将民间信仰纳入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具体的管理制度、原则、方法等可以参照宗教事务的管理方式,结合民间文化保护的需要,以地方县、市为主导,进行多样化的管理。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要点:
首先,建设积极的法律环境和塑造宽容的社会文化氛围。我国对五大制度化宗教都颁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民众对各大宗教大都持有比较中肯的态度。而民间信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将它列为封建迷信或者妖术等非法活动,加以严厉打击。至今,除了“非遗”保护运动开展以后,对一些民间寺庙、信仰活动等有所保护之外,广大民众对民间信仰的态度也是扑朔迷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在政策、法规和文化上加以积极地规范和引导,塑造宽容、活跃的文化氛围,既支持民众的信仰自由,又引导民众积极向上、符合社会和谐建设的信仰方式。
其次,以地方为主体,推动管理模式的创新。 民间信仰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征,应加强属地管理,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各地的社会公共事务部门应该严格民间信仰活动中团体和教职人员的登记工作、各类活动场所的产权管理工作,取缔非法活动,规划或指定民间信仰活动的场所,监督各类活动的内容,也可以考虑给各类神职人员颁发从业证,将民间信仰的管理列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之中。地方政府应结合各地的需要,积极摸索和制定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参照学术界对民间信仰的研究建议,在“准宗教”式的管理框架下,创新各类具体措施和途径。
重视民间信仰的功能和影响,对民间信仰实行“准宗教”式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塑造了活跃宽容的社会文化氛围,充分尊重民众的信仰自由,有利于凝聚民众人心,增强社会的向心力,既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律等的进步,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以“敬天法祖”为基础的民间信仰往往是儒家核心的孝道观念获得展示的重要载体,将这种孝道观念植根于民众的集体意识之中,不仅能唤起整个族群的血亲意识,使整个家族、氏族,甚至整个民族变得更加团结。 各行各业的人际关系、信仰归属等也通过各种民间信仰活动得到加强,有利于形成各种“信仰圈”,从而推动城乡社区建设,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解决民间信仰工作管理混乱的现状,使得民间信仰工作走向法制的、有序的轨道,明确了民间信仰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工作队伍和合作网络等问题,形成“各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的工作格局,落实了安全责任,使民间信仰活动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对民众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化解民众的疑虑和抵触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第三,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和社会生态的平衡发展。民间信仰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在民俗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对民间信仰的保护和引导,充分肯定了民间信仰的社会影响力,有利于平衡社会各种信仰的发展,凸显中华民族的特色文化。而且,民间信仰中的自然神崇拜、动植物崇拜、图腾崇拜等内容,对当代社会思考人与自然的问题上仍具有重大的价值,让人们更加注重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重视人类自身与周围环境的互动关系,认识到人类自身的局限性,发展出友好博爱的宇宙观。
四、结语
对民间信仰的研究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程,光是其概念内涵的界定就已是一项不小的工作,要形成统一的定义就像对其管理一样困难。笔者认为,无论持何种意见,对民间信仰进行何种划分,重点要解决的是对待民间信仰的态度和怎样规范、管理民间信仰的问题,这既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也是当代学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加强对各地民间信仰的学术研究工作,将民间信仰研究与实际联系起来,共同规划和引导民间信仰的发展,应该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笔者提倡的社会公共事务部门对民间信仰进行“准宗教”式的管理,仅是一种理论设想,对其可行性和实践效果,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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