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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琴]二十五史为何没有《风俗志》

[刘志琴]二十五史为何没有《风俗志》

[刘志琴]二十五史为何没有《风俗志》


  作者:刘志琴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6-09-08 | 点击数:279


  

  中国自古就有重视风俗的传统,“为政必先究风俗”、“观风俗,知得失。”是历代君主恪守的祖训。最高统治者不仅要亲自过问风俗民情,委派官吏考察民风民俗,在制定国策时作为重要参照,并由史官载入史册,为后世的治国理政留下治理风俗的经验。《尚书大传》说:“ 见诸侯,问百年,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俗。”《周礼》记载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就有“小行人”这一官职,专事考察各邦国的政教民风,一部《诗经》荟萃了先秦五百年间不同地区的民间歌谣,礼仪乐舞,具体生动地记述了当时人的衣食住行、社会交往、娱神和娱人的风俗民情,它是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也是先秦考察民俗的采风记录。

  这一传统为后世所继承,沿袭数千年。盛唐时期的官员在执法中还表现了对少数民族风俗的尊重,在《唐律疏义》中就有这样的记载说:“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清代专设观风整俗史,《康熙起居注》多次记录康熙对整顿江南风俗的忧思和指令。雍正皇帝一登基即颁布诏书:“ 敦励风俗”,临终又在遗诏中说:“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 ”一代清王朝有关“励风俗宜修礼制”,“整纲饬纪,正人心以正风俗”,“居官以正风俗为先”,“风俗奢靡,止可除除教化,不能遽收其效。”等上疏、进言屡见不鲜。从商周的天子、诸侯,到明清的君主、大臣,都把关心风俗作为治理天下的大事,凡有轻忽者被视为“慢臣”、“庸君”,把风俗上升到这样的高度,这是一个重要的文化现象。

  重视风俗的传统沿袭数千年,积累了丰厚的文献资料。历代王朝都有“会典”、“律例”、“舆服志”、“章服品第”、“丧服志”等各种条文。《尚书.禹贡》、《山海经》、《水经注》、《畿服经》、《开元诸道图经》、《元丰九域志》、《舆地广记》、《舆地纪胜》、《太平寰宇记》、《地理志》、《通典》以及在野史、方志、笔记、小说中对各地风俗的记载极其丰富,尤其是方志的撰修在清代达到全盛,从宋代以来全国约有方志8000多种,出自清人手笔的在 80% 以上,有6500 多种之多。每当王朝鼎革或是乱世之秋,往往有史家专事风俗的记述和研究,东汉应劭的《风俗通》,北齐刘昼的《新论. 风俗》、清初顾炎武的《日知录》等就是这样的传世名著。以这样浩翰的文字资料记述历代风俗民情,这在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中也不多见。

  尽管列代王朝重视风俗,但在二十五史中却没有专设风俗的志目。除了没有志目的《北史》、《南史》、《陈书》、《周书》等少数正史外,凡有志的设置的,礼乐志、仪卫志、天文志、地理志、食货志、刑法志、艺文志等等琳琅满目,唯独没有风俗志,连设志多达155 卷的《宋史》也没有风俗的专章。究其原因,这与古人对风俗的观念有关。

  古人所谓“人居其地,习以成性,谓之俗焉。”认为风俗是一定人群在一定地理环境中生存、发展所形成的生活习惯。对这一论断,古今并无异议。问题不在于对风俗的定义,而是对风俗的价值观念。在古代,风俗从属于礼,是教化民众的重要内容。孔子的“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管子的“教训正俗”,荀子的“习俗移志”,吕不韦的“观其俗而知其政”等,各家各派都具有把国运盛衰、名教兴亡的审视点下移到风俗考察的传统。秦始皇统一中原伊始,就施行以礼节俗,即所谓“行同伦”的方针,多次出巡,在会稽山刻石祭大禹,宣告用严刑峻法禁止男女淫佚,把中原伦理推广到全国。历代统治者宣扬: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成俗,非礼不备。”“移风俗于王化,崇孝敬于人伦。”“弘长名教,敦励风俗。”“道化行,风俗清。”等等成为治世的通则。每当王朝更迭之际,都注意整饬风俗,修定礼制,规范风俗民情,正如王安石所说:“ 礼俗,以驭其民者,其民所履唯礼俗之从也。”这礼俗,即是以礼化俗,使社会风习遵循礼治的轨道,从这意义上说,俗是礼之表,礼是俗之质,这是封建王朝对风俗管理的统治方略。以帝王叙事为主体的官修史书,关心的是对风俗的治理,修史者强烈的文本主流意识,使得非文本的风俗形态,很难进入正史的殿堂。

  正因为以礼化俗的着眼点在于以礼为价值准则,以伦理化的尺度取舍风俗,这就造成以礼制、礼律取代风俗的倾向,而风俗是无处不在的社会现象,一代史书的撰写不可能完全置身在风俗之外,有关风俗的阐述从属于其他志目,如《史记》的《货殖列传》,《汉书》的《地理志》、《清史稿》的《礼志》、《舆服志》、《地理志》、《食货志》等等。以礼化俗的结果导致礼中有俗,俗中有礼,这一特点早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就被现代学者所注意,柳诒徵和费孝通分别从历史学和社会学的调查中,得出相似的结论,认为古代中国“礼俗之界,至难划分。”“乡土中国”是“礼俗社会”。所以,对风俗的伦理道德化与漠视民众的帝王史观,是正史不设《风俗志》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礼与俗有不同的内涵,无论就社会管理和文化属性并不在同一层次,礼是规章制度,俗是生活行为。两者有雅与俗,主与亚,上层与下层之别。“礼”有系统性、导向性和稳定性;俗却植根于生活,贴近民众,富有自发性、易变性和多样性。经济发展、王朝兴替、观念更新和社会制度的变革都会引发风俗的变化,突破“礼”的规范,发生僭礼逾制,越出伦理政治的轨道。当僭礼逾制一旦具有民众性,那就可能形成新的社会风习。

  礼与俗的相依又相悖是常有的现象。在《大明律. 礼律》和清代《礼律.仪制》中,有禁止火葬,居丧不得聚众演戏的条例,但在盛行火葬的江南地区禁而不止,直到同治年间还不断饬谕禁令。明清两代在徽州树立的贞节牌坊有6 千多座,歙县地方志记载,这一地区的节妇烈女多达6 万多人,然而从当地民谣、民歌、笔记所见,有关寡妇再嫁,尼姑思春,少女私奔的作品在民间流行甚广。正如郑振铎在《中国俗文学史》中所言:“ 他们表现着另一个社会,另一种人生,另一方面的中国。”可见有些地区的风俗并非都能受到礼制的控制,民间社会自有另一番景象。

  风俗与礼制的间距和相对独立性,提供了从一侧面认识古代民众生活的窗口。新编《清史》增加了《风俗志》,弥补了《清史稿》的不足,这也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视角下移到民众的时代精神。  

  

  文章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 2005-8-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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