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村”制度的确立作者:刘再聪字体: 【大 中 小】
摘要:依据文献记载,“村”概念出现于东汉中后期,直至隋朝“村”一直作为一种自然聚落的名称。唐朝开始推行“村”制度,将所有野外聚落统一名为“村”,并依据村内家户数的多少设置村正,“村”正式成为一级基层组织。“村”制度开始于武德年间,至开元年间逐渐完善。“村”制度是唐朝革弊“求治”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唐朝;村制度;村正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8)02-0020-07
唐世文治武功负盛名于史册,辉耀于今古。求其原由,或为“积三国两晋南北朝数百年来长期纷扰混乱之局,一旦而南北复归于一统,于纷扰混乱中涵育滋长起来的求治的生气,一发而不可遏,于是蓬勃发展,扶摇直上”之必然趋势。“求治”乃历朝立国君主之共同追求,然终能获得如唐朝“蓬勃发展”之势者则实属不多,因而唐朝“求治”举措向为治史者所乐道。基于此,本文以“求治”为切入点,选取唐朝新创而学界较少关注的“村”制度之概况以申论之。
一、唐以前“村”的地域性特征及问题的提出
官制一门,在制度中最为错杂。而“中国官治,至县而止”,故县以下基层体制潜行改易,尤为隐晦。汉唐之世,乡制与里制数经学人梳理,眉目渐清,惟“村”制仍难明了。
依据文献记载,“村”概念出现比较迟,中国最早的字典《说文解字》中没有收录“村”字,此前的文献中也不见,看来当时还没有这种说法和组织。但《说文解字》中有“村”字的原形“邨”字:“邨:地名,从邑,屯声。”魏伯阳《周易参同契》鼎器妙用章第33记:“得长生,居仙村。”据该书前言,魏伯阳为汉桓帝时人。可知,到东汉中后期,“村”的概念已经正式出现。南北朝时期,“村”字被收入字典中。《玉篇》卷12木部“村:千昆切,聚坊也。”卷2邑部:“邮,且孙切,地名。亦作村,音豚。”这一时期,“村”概念在传世文献中也大量使用,“村”的名称出现泛化趋势。
至于“村”的意义,依据字书的解释及文献的记载显示,至南北朝时期,“村”仅仅为众多的庶民百姓生活居住场所之一种,具有“聚落”的性质。《善见律》记:“聚落界者,有市,故名聚落界;村界者,无市,名为村。”学界对此也有较多关注,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认为南朝的“村”是对人口新聚居地的称呼,主要分布在比较偏远的地区。侯旭东《北魏村落考》依据出土材料补充宫川文所缺之北朝部分,认为在都邑、交通干线附近也有村的分布,无围墙的村落不少,而且村落之间往往“连成网络”。那波利贞《坞主考》认为,百姓的居住地临时者为坞,恒久者为村。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中国村制的成立》从聚落形体的演变出发,对那波利贞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上述诸文,虽然看法各异,侧重点不同,但各家的立足点均基于“村”的地域性特征。
及唐朝,“村”已经具备制度性质(详论见下文),但学界对“村”问题的研究基点仍然侧重于其地域性特征。武伯纶《唐长安郊区的研究》、爱宕元《唐代两京乡里村考》、赵其昌《唐幽州村乡初探》以及《隋唐·唐幽州城郊乡村》、《北京郊区村落发展史》等著述利用出土碑石对唐代长安、洛阳及幽州等中心城市的乡、村组成问题作了非常有价值的探讨,五篇(部)论著均对所见村、乡的分布位置予以初步复原性定位。加藤繁《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成为村落而发展的情况》一文,则有益于我们对“村”的起源问题作出新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韩昇《魏晋隋唐的坞壁和村》等论著已经注意到了“村”的制度特性,并从制度性出发,重点分析了魏晋隋唐乡村基层社会的变迁状况。
通观以上所述,可以看到,从东汉中叶至隋,“村”为众多聚落名称之一种,地域性特征突出。下逮及唐,“村”开始具备制度性。学界对唐朝“村”问题的研究也有了相当可喜的成就,但研究的角度或者定位于“村”的自然聚落性质,或者关注乡村社会的变迁,对唐朝新出的制度特性重视不够。
二、唐朝“村”制度的制定及完善
唐朝实行“村”制度,有关规定何时完成制度上的确立呢?翻阅史籍,检得下列诸条,最早可以追溯至武德年间。
材料一、《近事会元》记:
唐高祖武德七年令云: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
材料二、《旧唐书·食货志》记: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
村坊邻里,递相督察。
材料三、《资治通鉴》记:
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朔,赦天下,是日颁新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四邻为保。在城邑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
规定实施“村”制度之令,三书均明记在武德七年,但日人仁井田陞在参考上述材料后,仅仅确定在武德年问,并未做出明确取舍,态度之谨慎当为可取。下面对此问题略做申述。唐初定律令之举,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记载,除武德七年外,武德元年也曾“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遂制为五十三条”,并于其年十一月颁布。起初,律令格式的界定尚不甚分明,《通典》将“五十三条”定为格而非令。《唐六典》记:“皇朝之令,武德中,裴寂等与律同时撰”。知同在武德年间,律令已经有别。裴寂等人撰定的新律令,颁布时间各书均记为武德七年。看来,有关“村”制的唐令由裴寂等人修订,颁发时间可以确定在武德七年。附带说明一下,《唐会要》记述新律颁发情况时云:“大略以开皇为准,正五十三条。凡律五百条,格人于新律,他无所改正。”颇为难解,参以各书,当为“大略以开皇为准,凡律五百条。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他无所改正。”
武德七年是李渊父子彻底打败各地武装力量,全面确立在全国统治地位之年。新政府甫立,颁布政令巩固新得政权为当务之急。《旧唐书·高祖纪》记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大赦天下,颁行新律令。以天下大定,诏遭父母丧者听终制。”《新唐书·高祖纪》也云七年“四月庚子,大赦,班新律令。”新律令中包括有关“村”制的内容,当在情理之中。而该令颁布的时间显示,此项政策应该是针对全国发布的。开元朝,重申有关“村”制的令文,目前可以确知者有开元七年令及开元二十五年令,并且在具体细节上进一步明确化。
材料四、《唐六典》记:
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里正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该令颁布于开元七年)
材料五、《通典》引开元二十五年令:
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
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痰等充。
武德七年,“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而至开元,天下承平已久,四海晏然。比较武德、开元两朝的令文规定,可以看出,与武德令相比,开元令在两个方面更为明确:一是关于村坊分布区域的规定。前者笼统规定:“在邑居者为坊”或“在城邑者为坊”。而开元令明确为“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即表明城、邑仅仅指定为两京及州县治所所在的城郭。至于其他性质有居民的“城”,不设坊。根据下面讨论,可知以设里为主。坊分布区域的明确同时也就意味着村分布区域的明确。二是有关村正、坊正、里正的人选及职能、选取范围及村正长的设置标准给予限定性说明(各种规定的实践析证容另文论述。邻保制度及文献记载中有关词句的异同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使政策更具有操作性,说明唐代关于“村”制的政策日臻完善。
“村”从东汉中期开始成为一种聚落的名称以来,一直未见进入国家律典,这种局面延续到唐初才有所变化。按唐例,国家刑书有四:律、令、格、式。律乃惩治违法乱纪者之条款,而“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令为国家之“制度”,为邦国政治之所依。若就地位而言,明显高于其余三者。“村”制初始于武德,定型于开元,“村”制人令,使“村”正式取得了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并成为一级基层地方组织。这应该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的创举,是唐朝开创新局面之又一表现,意义非同小可。
三、律令中相关规定的制度性析证
综合武德、开元两朝令文关于“村”的若干规定,对郭、里、户、家等概念的界定以及村与乡、里的关系等问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解释性说明。
郭、邑、户、家、里等概念具有特定的意义。从令文可以看出,坊、村是明确对立的两种组织,“郊外为村”、“田野者为村”表明村分布的郊外、田野与坊分布的郭、邑相对,两者的界限规定应该十分明确。郊外、田野和郭、邑本身意义的明确决定了村与坊分布界限的明确。需要强调的是,如前论,此处的郭、邑有具体所指即两京及州县治所之郭,带有其他性质的城郭不在此列,即使有民户居住者也不例外。如西州,有乡城:高宁城、武城城、安乐城、南平城等。《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云:“但蒲昌小县,百姓不多,明府对乡城父老等定户,并无屈滞;人无怨词,皆得均平。”乡城内设有里;也有里城:湾林城、横截城等,湾林、横截为高昌国时期的县治之所,唐代则降级为里名。乡城、里城则不属于“州县之郭”城,而属于“郊外”或“野外”之堡城,所以城内的居住单位不是坊。
户与家的使用范围也不尽相同。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首先应该认识到,唐朝的“户”与“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是社会生产、生活单位,而户则是行政单位,与政府征收赋役与维持社会治安有关。因而户与家并非同一概念。通常情况下,户或即家。但在特殊情况下,就不必如此。”原则上,唐代禁止在任何一位直系长辈健在的情况下子孙们别析户籍,并对立户与合户有明确规定。《唐律·户婚律》“相冒合户”条疏议日:“应别,谓父母终亡,服纪已阕,兄弟欲别者。应合户:谓流离失乡,父子异贯,依令合户。”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户”的稳定性。所以,应强调指出,组成里的单位是户而非家,衡量村的单位则是“家”而非户。一般说来,就某丁而言,其家必然小于其户。
至于里,在隋以前的文献中有两种情况,即记载有一定户数的里和表示居住单位的里。里所统辖户数的多少历代不一,文献虽然有多处记载,但无法得出各朝代里辖户的定数。以具体的百户数来规定里的制度滥觞于晋而定制于隋。《晋书·职官志》记:“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已具“百户一里”之雏形。隋开皇九年二月“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则以“家”为设置单位,定数为百。开皇九年即平陈之年,发布之目的是要将此令推行全国,这也是首次以统一的家户数为设置乡、里的标准。唐代的制度沿袭隋代定制,仅作略微改制,如“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隋代以乡定里,里依家而设,唐代则以里成乡,并强调以“户”为设置基础。
村与乡、里的关系。“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及“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等规定清楚地表明,村、坊是以地域而区别,乡、里则按户数分高下,村、坊与乡、里采取截然不同的划分标准。汉代以来,县以下基层政权实行乡里制,由于乡里的设置基础以户数为主,所以,掌握人口是官府控制百姓的唯一手段。唐代,随着城市的发达,实行坊制度。同时在田野实行“村”制度,村、坊依照地域进行区别。这样,唐朝在掌握人口之外,又有了通过管理地域而达到控制百姓的方法。乡里制度下的民户生活在自然的村落或者固定的坊中,而里及村、坊同时又有正长的设置,因而,村、坊与乡、里在管理方面有某种程度上的重叠。
从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及在田野者为村的令文规定中,看不出村与乡、里的隶属关系。但在诏令、墓志、碑文等文献中,村与乡、里在排列上有一定先后次序,各种用例很多,兹不赘举。在基层体制出现乡村制之前,决定这种排列次序的前提是它们各自拥有户数的多少。由于五百户以上的村极少,所以,我们不能发现大于乡的村,因而在所见到的文献中,乡一村的排列顺序是千篇一律的。但是多于或者少于百户的村却大有存在,因此,乡-村-里或者乡-里-村的排列顺序时有发生。乡一村排列方式逐渐占主导地位之时,标志着由乡里制向乡村制演化趋势的出现,也意味着由“治人”而“治地”的转变。
四、汉隋之间“村官”名号之繁杂及唐令对村正之规范
汉隋之间,县以下之乡里制,相承不替。魏晋以降,中土板荡,乡里制虽本身也流于形式,然毕竟为先朝遗制,曾通行于全国,故难以废移,余威犹存。“村”新出于东汉中后期,为众多乡间聚落名称之一种,属民间俗称。应该说,有了“村”的概念,就应该诞生了管理村的“村官”。村内之官,或推举于部众,或受命于朝廷。故在乡里之制通行之时,汉隋历代官府仍旧针对村聚落本身因时、因事、因地设置了不少村官。但毕竟属于新创,又为政权割据性质所困,新制影响有限,故汉隋之间村官名目繁杂,现检索罗列如下:
汉朝置伯格长,主治贼盗:《史记》记:“而温舒复为中尉。……督盗贼,素习关中俗,知豪恶吏,豪恶吏尽复为用,为方略。”吏苛察,盗贼恶少年投投缿购告言奸,置伯格长(《集解》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索隐》:“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以牧司奸盗贼。”知伯长主道路,格长主村落。两者以管治盗贼恶少为任,为官府所设,然籍贯不明。“格长”乃村长之雏形。晋朝在蜀地曾置村参军:《晋书·李特载记》记:“是时,蜀人危惧,并结村堡,请命于特,特遣人安抚之。”李特派“壮勇督领村堡”。知李特派武人专领村事。《华阳国志·大同志》记:“永嘉元年,春,……时益州民流移在荆、湘州及越嶲、牛羊柯。(罗)尚施置郡县,就民所在,又施置诸村参军。”任乃强注曰:“以村为营伍单位,各假参军一人或迳派参军一人领导之。”当为最早在村内派设武官之记载,因属派设,故非村籍。晋朝任用本村人为武职:《晋书·麴允传》记愍帝时(313-317),麴允对“村坞主帅小者,犹假银青、将军之号,欲以抚结众心。”知村坞内原来有主帅。村坞主帅有军号始见于此,籍限本域。南朝齐首设村长之职:《南齐书·海陵王本纪》记延兴元年(494)冬十月癸巳,诏曰:“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劳扰为烦,抑亦苞苴是育。今并可长停,别量所出。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是为村长之始,由村民出任,与路都均属于力役。村长、路都当与前引伯格长同。村长设置时间当在延兴年间之前,由村人担当。北周置村正:关中一带出土的《荔非明达等四面造像题名》碑有“典坐村正荔非仲祥”的记载,造像无纪年,马长寿根据题名中“越公府行参军”一秩定为北周武成年间(559-561),并以柱国参军、记室、大都督司铠等官吏名称为佐证。若是,则北周有村正之名。南朝梁始有村司三老之称:《梁书·武帝本纪》记天监十七年(519)下安抚天下流民诏日:“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表明村司有三老之职。
由于村组织初成,汉隋之世的村官设置或出于治盗、或出于督战、或出于招抚、或出于役使,目的不同,执掌相异,名号也大相径庭。再加上各地原有的“郡邑岩穴之长,村屯邬壁之豪”等杂号,汉隋之间村官名目之繁杂混乱更不待言。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这些名号都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特征。至唐代,“村”完成了由民间性质向官方组织的演变进程,“村”的概念使用及分布范围之限定已经法律化。在村坊制度下,户令明确规定“村”为野外聚落之统称,并依据村的大小对村正的设置进行统一规范,制度性质明确。
依唐令,仅有数家人户者也可为村。“在田野者为村”,表明村的大小没有家户数的限制,大小村之间也没有质的区别,只要有人家居住的田野聚落概可称为村。唐代村落规模的实际大小和大致范围难以说清。大者不必说,从时人的慨叹中可知数户小村不少。穆宗时,针对张平叔直接专卖制度,韩愈上《论变盐法事宜状》:“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韩愈举证虽无确指,但三五户的小村肯定存在。《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四记:“见道,从楚州至登州,道路尽是山坂旷野,草木高深,蚊虻如雨。终日逾山行野,村栅迢远,希见人家。人心忿恶,行七八十里,方有一二家,令人恐畏。”由于家户实在太少,在一些诗人眼里简直就算不上“村”。许棠《洞庭湖》云:“情多莫举伤春目,愁极兼无买酒钱。犹有渔人数家住,不成村落夕阳边。”吴融《山居即事》云:“无邻无里不成村,水曲云重掩石门。何用深求避秦客,吾家便是武陵源。”杜甫《水槛遣心》云:“去郭轩楹敞,无村眺望赊。澄江平少岸,幽树晚多花。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城中十万户,此地两三家。”战争期间的小村更显凄凉,钱起《江行》云:“柳拂斜开路,篱边数户村。可能还有意,不掩向江门。”“兵火有馀烬,贫村才数家。无人争晓渡,残月下寒沙。”不仅不满十户不成村,甚至一些开发不足的聚落在诗人们看来也称不上村。常建《空灵山应田叟》云:“湖南无村落,山舍多黄茆。淳朴如太古,其人居鸟巢。牧童唱巴歌,野老亦献嘲。泊舟问溪口,言语皆哑咬。土俗不尚农,岂暇论肥硗。莫徭射禽兽,浮客烹鱼鲛。”正因为令文不限制家户数的多少而一视“在田野者为村”,才诱发诗人的感叹。
唐制,村正的员额取决于村的大小。由于村大小不一,故村正的设置比较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人大村,不得别置村正”。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但不另设村正长,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人其他村。上引诗文中之所以有“不成村”、“应无村”的说法,大都基于未满十户而不单设村长之故。第二、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数十户的村在唐代应占多数,《新唐书·五行志》记:“永昌中,华州赤水南岸大山,昼日忽风昏,有声隐隐如雷,顷之渐移东数百步,拥赤水,压张村民三十余家,山高二百余丈,水深三十丈,坡上草木宛然。”前引《金石续编》记修武县周村有一十八家。《人唐求法巡礼行记》记莱州掖县“中李村,有廿余家”。青州北海县有一废城内“有百姓家三十户住”。《人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最大的新罗人村庄赤山村人口不到300人,户当不满100。据《房山石经题记汇编》中所记,幽州地区造石经,一般都登记村人名姓或人数,其中人数最多者的广阳邑,也只有115人。白居易《九日登西原宴望》云:“请看原下村,村人死不歇。一村四十家,哭葬无虚月。指此各相勉,良辰且欢悦。”第三、“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超过百户的村已经属于大村,故设置两名村正甚至更多。隋朝有“大村或数百户”之说,至唐代,拥有数百户的聚落同样为大村。看来,村的大小没有家户数的要求,但村正的设置却有家户数的限制。衡量该村可否设置或者设置几位村正,依据的标准是该村拥有“家”的多少而非“户”的多少。村正的数目反过来会有助于我们判断村的规模。
总体看来,至唐朝,“村”已经从纯粹的自然聚落名称演变为一种基层组织,在地域性之外,开始具备制度性特征。唐朝从两个方面完成了“村”的制度性确立,一是称谓,包括以“村”名聚落和以“村正”名村官;二是对村正设置标准的规范,即是否设置以及设置多少根据村内家户数的多少而定。从百家以上增置村正一人的规定看,村正的设置办法脱胎于里正的设置制度。
魏晋南北朝三百年南北分裂,政局动荡,地方机构滥置,“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寮以众,资费日多,吏卒人倍。……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隋朝一统,励精图治,并州郡,裁冗员,竟也致富。然地方政治积弊已深,而隋运短祚,革弊成未竟之业。唐朝初年承袭革弊之势,并加强整顿力度,在继续省并的同时,进而对州县名称的紊乱及重叠现象予以规范,至贞观十三年而告终。“村”制度之推行即为唐朝整顿地方行政、革弊“求治”之一环。我们知道,制度变革与社会经济的变迁存在着互为因果之关系,“村”制度始于武德而完善于开元,李唐王朝也经贞观至开元而达鼎盛,可知制度创新与社会经济进步惟有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而唐朝终获“蓬勃发展”之缘由也因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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