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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纳倮乌]民、俗与关注民俗主体

[诗纳倮乌]民、俗与关注民俗主体

民、俗与关注民俗主体

诗纳倮乌



  民俗学的学术史上,中外各家各派一直以来都在争论关于民与俗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全球化背景下民俗学学科面临的严峻危机,民与俗作为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对它们的关注不仅关乎民俗学学科的存在空间和发展前景,更关乎民俗学当下的学科意义和价值。民俗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民俗文化的发展演变,“民”与“俗”的界定也随之发展演变,民与俗的内涵外延及其关系的变化反过来影响着学科的发展。同时,一个学科的存在和发展,首先必须有其明确的学科对象,然后要求有相关理论方法和研究队伍。可见,用发展的眼光进行关于民与俗的再确认和界定,是民俗学界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的一个话题。

  在进入关于“民”与“俗”的正式论述之前,为了能够更好地解释本文论点,首先做一点说明:作为一个文化统一体来说,民与俗之间是主客体关系,但从作为民俗学的研究对象看,它们又都是民俗学家这个研究主体审视的客体对象。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主体,指的是文化统一体民俗的主体——“民”。当然,生硬地将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民”与“俗”割裂开来是不科学的,但为了说明民与俗的关系,也只好无奈之下权益为之了。

  一 、中外民俗学史上民俗之争

  民俗学界长期以来对民俗主体“民”的忽视,直接形成了传统民俗事象研究范式,将民俗事象从民俗生活中抽象、剥离开来,造成了民俗文化的破碎、零散及不成体系的研究态势,也即民俗学界常说的“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研究格局。这样的结局,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究其原因,让我们首先简要回顾一下民俗学的历史。

  (一) 国外民与俗之争

  1846年,汤姆斯首次提出“民俗”(folklore)是因为他不满意当时在英国流行的“大众古俗”(Popular Antiquities)这一术语,建议使用folklore 来代替。按照他关于民俗外延的列举,民俗包括“旧时的行为举止、风俗、仪式庆典、迷信、叙事歌、谚语”,加上传说、节庆、神话故事。根据这个外延条目,他的民俗概念包括语言、行为和精神三个层面的事象。后来泰勒等提出民俗是原始文化的遗留物(cultural survivals),而且他们的民俗只涉及精神文化层面。英国民俗学手册关于民俗这个概念大概包括“传统的信仰、风俗、故事、歌曲和俗语”,它们通通都被作为“文化遗留物”来对待。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威廉·巴斯科姆(William R·Bascom)把民俗学囊入文化人类学中作为前者的一个分支,他说“对人类学家来说,民俗是文化的一部分,但不等于整个文化。它包括神话、传说、故事、谚语、谜语、叙事歌谣和其他歌曲的歌词,以及其他的次要形式。却不包括民间艺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民间服饰、民间医疗、民间风俗、民间信仰”。多尔逊反对民俗学的古董主义倾向,提出民俗是口头的、传统的和非官方的民间文化。邓迪斯解除了民的阶级、阶层的限定。认为“folk可以用来指任何人类的群体,只要这个群体至少有一个共同点”,“每一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民俗”。遗憾的是邓迪斯作为一位特别热衷于拓宽民俗学范围,关心民俗学学科前途命运的职业民俗学家在解除了对民俗之民的种种限制后,还是在民俗的外延上将其更多地放在传统(民俗文化)上。这样,即使民已经被他突变式地放大到了“任何一个群体”的程度,但同时又限定这样的群体必须拥有“某一个共同的传统”。

  (二)中国民与俗的发展演变

  中国民俗学在近代发端时起,就受到了英国人类学派和欧洲大陆民俗学的影响。而钟敬文教授在30年代曾一度采用“民间文化”提法,他于80年代又再次强调民俗的范围应该是整个民间文化。乌丙安教授关于民俗内涵的阐述是:民俗学研究的对象是世代传袭下来的,同时继续在现实生活中有影响的事象,是形成了许多类型的事象,是具有相对稳定的形式的事象,是表现在人们的行为上、口头上、心理上的事象,是反复出现的深层文化事象。乌教授更多的是强调民俗是一种稳定的模式化、类型化的文化事象,是一种文化形态上的事象。刘魁立教授在《民俗学的概念和范围》中说:“民俗学是研究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文化的传承现象,探求这些传承现象的本质及其发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的一门科学。”难能可贵的是,刘教授提出了两种存在形态上的民俗,即生活的民俗和文化的民俗,但同时他又将它们二者均视为是“现象”,将活态的生活民俗静态化了,使其丧失了鲜活的生命。

  高丙中教授在总结思考各家关于民俗的定义内涵和外延之后,给出了“民俗是具有普遍模式的生活文化。生活文化林林总总,其中只有那些体现着普遍模式的事象才是民俗”的最新定义。但遗憾的是,也许是为了强调事象研究和整体生活研究两种学术取向的融合,高教授在给出民俗就是模式化的生活文化这个突进式完备定义的同时,却又说“生活文化林林总总,其中只有那些体现着普遍模式的事象才是民俗”(着重号是笔者加的),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又要回到传统“对事(象)不对人”的老路上。

  纵观中外各家各派对民俗概念的界定和再界定,无疑推进了民俗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但不论他们怎么突进式、跨越式地界定民俗,都或多或少地强调了民俗文化这个综合体中作为文化事象的“俗”的层面和内容,而对生成、操演和享用民俗事象的主体——民却少有提到。当然,人作为文化的创造者,自身的属性、特征必须通过其文化创造过程和创造结果,即物化为种种文化的事象呈现出来。文化事象的研究应该是我们开展研究的出发点,而不是落脚点,我们研究的重点和落脚点应该是文化事象背后的主体——民众,他们是鲜活的、能动的,他们拥有相对独立的文化主体意识,是他们创造了民俗并应用着民俗。而我们传统的民俗研究却将事象作为了出发点和落脚点,就事而论事。损害了民俗的活性和灵性,造成民俗事象的僵死生硬的假象。追本溯源,我们有必要再重新认识一下民与俗及其关系。

  二、重新认识民与俗及其关系

  究竟什么是民,什么是俗,它们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作为民俗文化研究者,我们应该具有怎样的民俗观,应该如何把握民俗的内涵和重心?

  (一)民与俗范围的扩大

  Folklore这个词,自从汤姆斯1846年首次提出作为民俗的定义使用,民俗学界就开始了对民俗学学科研究对象民与俗的不断修正和讨论。Folklore即the lore of the people(folk),其汉语对译为“民俗”。可能是因为从语言显性结构的角度看它是一个偏正结构,其中心语素是“俗”,而folk 、“民”则做修饰限定成分,所以民俗学界从一开始就把其研究对象限定在“俗”(各种具体的民俗事象、现象等),这直接导致了后来的民俗学家们对folk、“民”的长期忽视,造成重俗轻民的研究思路和作法。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民俗也在发展和演变。由于“俗”大多限定于传统的民俗文化,于是民俗学面临研究对象——传统民俗严重缩水甚至消亡的命运。出于维系和重振民俗学学科的需要,民俗学家们尝试以“××民的”来放大“俗”,即通过不断变大的“民1+民2+…民n”的无限扩充来应付各个时代所谓的传统的“俗”的逐渐消失、缩水(这显然是受了把民俗看作传统古俗的古典民俗概念影响)的态势,以此扩大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希望解决民俗学学科生存危机的问题。但后来发现,通过无限扩充“民”的类型和范围来扩大“俗”的类型和范围,还是难以阻挡当代民俗消失、缩水的滔滔之势,此方法好像也不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接着他们就干脆直接扩大“俗”的范围和类型。于是,我们得到这样一个公式:民俗之俗=俗1+俗2+…俗n。但是,由于folklore∕民俗一词一开始强调的民俗研究对象是“俗”而非“民”,所以不论“民”如何被放大,它们之间好像泾渭分明,“俗”依然是“俗”。回顾民俗学史,关于什么是“俗”,我们就有了从汤姆斯的民众的知识、人类学派的古代遗留物(风俗习惯)、美国文化人类学派的口头文学、多尔逊的传统民间文化到邓迪斯的传统民俗形式以及到国内高丙中教授的“具有普遍模式的生活文化”一系列的修正和扩展。同时,高教授还论述了民俗学的两种学术取向:民俗事象研究和民俗整体研究。至此,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和学术取向的“完备”好像基本上可以对付民俗学学科的当代危机了。但是,民与俗经过无数民俗学前辈如此一番“拨乱反正”后,难免还是给人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民俗既然是一种生活文化,研究这种生活文化本身要求进行积极的田野调查,取得当下民俗存在、发生、应用、演变等的活态资料进行描述、分析和研究,那么对于推动这种生活的背后的人作为生活主体在民俗学家的研究种的角色和地位,应该如何具体关注民俗的主体,人们却好像说得不多。

  (二)民与俗关系再认识

  1.民与俗并重

  根据语言的隐性结构原理,Folklore和“民俗”这两个词,我们不妨把它们看作是一个并列的平衡结构。但从逻辑上来讲,如果没有folk、“民”就不可能有什么lore 、“俗”,从发生学上来看也应该先有“民”而后才有“俗”。这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等式:民俗=民+俗。试想,如果作为民俗主体的“民”都不存在了,那么创造和操作民俗等活动,以及各种各样的民俗生活也就没有了产生的可能,无民之俗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样看来,民俗主体对于民俗具有不可替代的孕育功能和意义,而民俗作为生活文化对民这个主体具有彰显和标识的功能。从民俗传承的连续性来看,民与俗是一个完整的文化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民”总是隐性的,而各种各样的“俗”却是凸显的,所以对眼球特别具有感官吸引力,于是才有了民俗学史上对奇风异俗的猎奇式考察和研究。其实,我们并不是要在民与俗之间谁应该是民俗研究的终极对象上争个你死我活,也不是刻意要割裂民与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实际的民俗生活中,民与俗是不可分的,作为社会、文化的人,人以其异彩纷呈的文化象征彰显自己与自然界其他生物的不同,而文化当中最活态的外显部分也是各种民俗事象了。这些民俗事象作为表层文化片断往往由其主体民来创造、承载、操演和传承。所以,俗与民,外而内,显与隐紧密交织在一起,通过模式化机制运作共同成为我们的研究对象。从任何一种民俗文化事象的存在、流传方式看,其产生、发展、传承、变异及功能的发挥总离不开特定的主体主导和运作,民俗客体与民俗主体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无没有民俗文化的主体,亦无没有主体的民俗文化,特定的民俗文化总数属于特定的主体,特定的主体拥有特定的民俗文化客体。民俗学对“民俗文化”的审视应兼顾主客体两方面。

  2.关注民俗主体问题的提出

  民俗研究中对民俗主体——民的关注的问题,从民俗学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有学者在提。但是直到近年来整理了民俗研究学术取向理论之后,才逻辑性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对民俗主体特别关注的问题。“民俗整体研究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俗学民俗事象研究的新的学术取向……第五,它特别关注民俗主体的问题。”因为民俗学一开始就将民俗的研究对象界定为那些民俗事象,所以传统民俗研究范式是一种文化层面上的民俗事象研究,而民俗作为一种模式化的生活文化后,就要特别关注作为民俗主体的“民”了。因为从民俗生活整体的运作机制来看,民与俗既然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所有文化层面上的民俗事象都是由民俗主体创造、承载和操演的,而且也是围绕着民俗主体在不同的时空展开、活跃和发挥功能,离开了民俗主体来空谈民俗,就俗论俗显得毫无意义。当然,民俗主体不可能脱离一定的文化形式表现自我,作为民俗主体的民众,他必然需要采用一定的民俗形式或渠道表现自我。传统的民俗事象研究往往把大量的笔墨花在了对平面事象的描述和历史梳理,最后大多数回不到具体民俗事象的主体——民上来,于是出现与具体语境中的民俗文化真实面貌产生一定距离的“失实”现象。民俗的整体研究,要求我们不仅要对表层的民俗文化事象进行探讨,而且要关注深层的民俗主体“民们”,把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统一在民的生活世界具体语境中进行全面审视,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有俗有民的全面的研究结果。而且,这个研究结果对民俗主体——民众的生活、人性等切实问题具有关照意义。

  三、加强对民俗主体的关注

  既然人是民俗的主体,外显、活泼的民俗事象是人这个民俗主体创演、运作、传承的直接结果,我们就应该从民俗事象入手,在我们的研究中对这个核心的主体给予积极全面的关注。事实上,我们一切民俗研究的最终归宿也应该是民俗之民。如果说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鲜活的核心主体——民众的关照和关心,那么我们的研究还是被对民风古俗的恋童癖怂恿和鼓动着,这不仅是本末倒置的,而且将直接导致我们的所谓民俗研究越来越远离主体,最后只剩下一具事象的空壳。

  (一)在研究范式上加强对主体的关注

  不论是哪一种学术研究范式,我们不能抛开民俗主体——“民”不管不顾,就俗论俗。如果这样,民俗学家们的研究就像自己掌中把玩的古董,大家都在品评其来源、质料、形制、造型、品相以及价值等等皆各有一套理论,但可能离民俗主体却越来越远。主体对民俗事象是一种创造,是一种生发以及享用,同时主体对民俗创造和享用的程序和环节链接起来本身就构成了一种民俗流,建构了主体完整的民俗生活世界。这些民俗流同时外化为各种形式的文化生动活泼地呈现了出来。作为民俗学家,我们不能甩开民俗主体,只对这些凸显的片断事象进行所谓的研究,那样无异于自欺欺人的“自说自话”,同时这样的研究显得空泛苍白,毫无说服力。即使采用民俗生活整体研究范式,我们也不应该仅仅以一个生活来把所有外化的事象串起来了事。我们要关注民俗生活,更要关注民俗主体的生活,包括其生活的背景、气质、情感以及他们在民俗研究建构中的参与、享用、品评等权利,注意避免民俗学家的知识暴政和话语霸权。

  民俗主体其实也是由一个个个体的人或一部分人群构成的,他们在民俗的创造和享用以及承载等一系列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并不如我们民俗学学家们想象的那么整齐划一,事实上他们是有个体差异的。有时候他们中的某一个人可能就代表和控制了某一类具体的民俗事象,如那些即将离逝的格萨尔演唱艺人、民间信仰仪式的祭司以及各种民间艺术的传承人等等。一个个的“民”或“民”的部分群体构成了我们民俗研究范式中要强调的整体的“民”。所以,我们不仅要关心作为民俗主体的整体的“民”,还要关注作为民俗主体的个体的“民”。一切的民俗文化事象的记录和描述,都是为了解释和说明主体的某种民俗生活方式,都是为了主体的民生服务的。民俗学家们解读出的一切民俗事象背后的民俗意义,也是主要对于民俗主体有意义。离开了民俗主体所有语境的民俗事象将毫无意义。总之,在民俗研究中要由外到内,从俗到民。一切的民俗研究结果最终都要回到主体身上。

  (二)学科伦理上加强对民俗主体的关注

  刘魁立先生认为“民俗学是研究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文化的传承现象,探求这些传承现象的本质及其发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的一门学科”。仅从该定义,我们看不出民俗探讨结果对这些传承背后的主体——人民群众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从民俗学家们对民俗形形色色的定义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对民俗之民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对其主体性没有清醒的认识。不过,也有学者提到了对民俗主体关注的问题,“主体是生活整体的一部分,同时又是一个很特别的部分。是主体在操作民俗,是主体的生命活动提供了过程展开的动力”,但是这样对主体关注略显不够。我们所说的关注是一种全方位的关注,不仅在研究中强调民俗主体的位置和内容,而且作为一门历史悠久而与人类命运、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现世学科,我们所有的研究最后都要回到关乎民生,关注人性的终极目标上,否则我们那些离开主体对民俗文化事象泛泛空谈,以及民俗生活整体研究中对主体的操作和建构的学究式的关注,将显得除了堂而皇之的“文化累积”意义之外毫无意义。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民俗学家,我们应该思考我们的研究究竟能给当地的民俗主体带来什么和改变或不改变什么这些现实的问题。对民俗文化事象研究,以及纯粹学术研究意义上对主体的关注,都远远达不到我们提倡的通过民俗研究对民众的生活、命运、前途、人性等终极人文关怀。现在很多的民俗文化开发当中,包括政府、知名专家津津乐道的项目中,不尊重民俗文化,不尊重当地人民群众感情以及当地人在民俗文化项目参与中强制失语现象比比皆是。而学者们的研究,更是出于一些功利目的而脱离当地人民的民俗生活实际,甚至不关心他所研究的民俗的未来走向、命运,做完调查研究就离开了。这样民俗学学科和民俗学家在当地人眼中就成为了另类的他者,毫无人情味和责任意识。从学科的发展来看,对民俗主体的关注是体现民俗学学科意义和价值的最好切入点,对民俗主体的全面终极观照也是作为研究民俗生活文化的民俗学学科最好的价值和意义体现。

  (三)对民俗主体的关注是民俗学者应有的立场和观点

  钟敬文先生在他《建立中国民俗学学派刍议》一文中谈到中国民俗学的观点和立场时曾说:“所谓正确的立场、观点,指的是站在民族民众的立场,以人文科学学者的科学知识,真挚情感和平等的态度,去观察、思考和解释民族民俗的事象,这是一个民族民俗学者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质。”钟先生站在民族民众的立场的提法不仅仅是民俗学者应采用的观点和立场,而且他把它提到了民俗学者应具备的民族情感的高度。接着他根据自己的人生和学术经历说“……通过这件事,我悟出一个道理,就是中国民俗学者,不能没有对本民族的深厚感情,要从民族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去选择学术道路,才能达到较高的造诣。”钟先生认为中国民俗学者要有对本民族的深厚感情,研究要符合民族民众的根本利益,这些语重心长的话语无非是要告诉我们一个民俗学学者应具备什么样的学术品格和人文素养,把自己的研究和民俗主体——民族民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命运安危联系起来。

  我们在做田野时,有时会碰上群众问:“我为什么要告诉你”或“这对我有什么好处”等等诸如此类的“俗”问题,我们的民俗学家们竟然无言以答,抑或是简单斥之说不要太功利或讲一大通有关民俗学宏伟蓝图的意义和价值的理论。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我们要与民俗学的学科价值和目的联系在一起。民俗学是研究民众生活文化的,这样的学科较其他任何的学科都有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性,民众将这样的问题对着民俗学家们发问,是再也恰当不过的了。如果连专门研究民众生活文化的打着关心民与俗的民俗学家们也回答不上来,那么其他诸如哲学、文学、艺术等等学科完全有理由不回答。“我们每个学者必须加强自己的使命感,使民俗学成为一门‘经世济民’的学问……一门学问能否永存与发展,取决于它是否能帮助人们说明了某些问题,解决了某些问题。有了这种功能,学科就会发展,否则,只能昙花一现。”如果民俗学学者没有这样的使命感,民俗学不能真正解决民众的问题,如果这样长期忽视对民俗主体的关注,民俗学学科的意义和目的就值得怀疑了,那么接下来产生学科危机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四)在民俗学的当下关怀中加强对民俗主体的关注

  民俗学在晚清(约1898年)中国的思想发轫本来就出于救亡图存的目的,而后来五四时期北大的歌谣运动也是在反对旧学提倡新学中提倡本土民间的歌谣、谚语等,可见民俗学在中国一开始就是一门应用型比较强的学科。那个时期的民俗学家们有感于民族的生死存亡命运,建立了这样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

  当代中国处于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特殊转型时期,我们的民俗在发生着剧烈的动荡和变迁,而民俗的主体更是处在旧传统的失去而新传统又没能立时建立起来的混沌之中不知所从,这样的经济体制转轨、传统道德失范、文化转型关键时期,民俗学能给予他们的是什么?民俗学家们应该做出点什么?这是当代民俗学家们应该拿出勇气面对的问题。这是民俗学在当代所面临的挑战,也是民俗学的一个机遇。

  在谈到民俗学的危机时,刘锡诚先生在其《文化对抗与文化整合中的民俗研究》一文中说,民俗学学科处境之忧“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下与民众的当代生活形态缺乏必要的血肉联系,不关心和不回答民众生活、特别是精神文化所提出的迫切问题;上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相邻学科缺乏学术上的交流与互动,甚至缺乏与其他学科对话的能力,或干脆就缺乏与其他学科对话与交流的学科意识……”刘锡诚先生接着就文化对抗和文化整合时期的中国民俗学应该有何作为作了几个发问,这些发问包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民族精神的拷问和弘扬以及重建民族道德等等一系列领域。这是给民俗学界开出的一个醒脑处方,我们应该对此进行认真的反思和自省,这不仅对于民俗学学科也对民俗主体的生活、命运同样重要。

  结 语

  我们谈对民俗主体的关注不仅仅是学术层面上的关注,而且是包括民生、人文的全面的观照。对民俗主体的关注,不仅是民俗学者应有的学术立场、观点,也是民俗学者应该具备的学术品格和人文素质,更是民俗学当下的学科意义和价值所在。

  “民俗学研究的是民族文化的基础部分,它有助于民族精神建设,有助于民族自豪感的培养,有助于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既然民俗学是民众生活文化的主要关注和审视者,民俗学就应该义无返顾地承担起当代转型时期观照民众生活变迁的历史责任。让我们正如高丙中教授所说“当代民俗学家可以通过研究民俗生活进而关心国人的人生,关心在传统向现代的大转换过程中显得异常艰难、异常困苦的人生”吧。


来源:诗纳倮乌 新浪博客 2010-07-19 23:23:49: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726a900100jqt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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