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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成“非遗”保护新亮点

退出机制成“非遗”保护新亮点

退出机制成“非遗”保护新亮点

作者:冯宇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1-6-21 9:18:00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198期头版文章之一。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这不仅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也为愈演愈烈的“非遗”申请降了降温。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在我国各地掀起热潮,凉茶等食品都纷纷列入“非遗”名单,令人匪夷所思。更甚者,一些地方只看重入选“非遗”名录的社会影响,或者将“非遗”项目视作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并没有真正落实保护措施。

  对此,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俊华教授表示,全国各地方都想报“非遗”,这就必然出现很多不合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有些申报的名单根本就够不上资格保护。他说,“非遗”申报数量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国家应制定一个统一的鉴定标准。

  中国著名民俗专家、民间文艺学家乌丙安教授认为,这种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不利。他表示,人是文化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的侧重点也是在人,人们应该关注,如何让艺术流传并发扬下来,而不是“非遗”所带来的名利。

  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一些申报项目在没有成为国家级“非遗”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会不遗余力地在财政上给予支持,一旦申报成功,保护措施反而不受重视了。对此,国家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提出,要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事做实。

  其实,我国在控制“非遗”申报数量上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并采取了相应措施。对于前不久公布的第三批“非遗”名录数量,从原有的3000项严格地控制到191项,较前两批合计1028项相比,数目大幅度减少。

  除了申报应降温,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非遗”炒作的商业行为也值得反思。在贵州,侗族萨玛节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节日,为发展旅游业,当地居民曾一度被迫一年之内过了四个萨玛节。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资华筠呼吁,我们应强调文化渊源,源头性保护很重要,而不是保护一些变异的东西。她提醒,切勿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弄成经济开发区。

  一直以来,国家都非常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今年的文化遗产日以“依法保护,重在传承”为主题,这充分表明,政府希望借此次活动,加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

  王文章介绍说,为了更好地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政府已考虑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退出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于确实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予以除名。对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处处长塞西尔·杜维勒也公开表示支持。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田青十分赞同建立退出机制,他表示,对于保护不力,甚至对“非遗”造成了改变和损毁的,要先警告,最后直至摘牌,一定要建立这种退出机制。

  “中国在‘非遗’保护方面付出了令人瞩目的努力,今后可在保护措施方面进一步创新,使保护机制更加多样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专家弗兰克·普罗斯尚对我国近年来的“非遗”保护工作充满信心。(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报记者: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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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警惕打着保护旗号的破坏行为

李舫
2011年06月10日08:3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的歌舞表演。



  6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实施。这部从酝酿到出台花费近10年时间的法律,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作为21世纪我国文化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区分开来;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规定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侵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分等。

  早在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单,全世界共19个申报项目入选,其中包括中国昆曲艺术。“10余年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就。保护领域不断拓展,已由以往单项的选择性的项目保护逐步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从原来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民族民间艺术,拓展到目前包括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大门类,内涵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中央和省级财政已累计投入17.89亿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在逐步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体系。”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我国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对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文化方面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全文一共6章45条,确定了保护的原则,也确立了名录制度、传承人制度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对这部法律的社会影响和文化价值给予高度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部法律的影响下,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审核显得格外慎重。5月底,国务院批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较前两批合计1028项相比,数目有了较大幅度减少。更为人瞩目的是,非遗法明确提出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退出机制,“这些都旨在改变以往部分地方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说,“第三批名录全国申报的数量大概接近3000项,最后的结果非常严格地控制到191项,目的在于真正把具有民族文化价值和典范意义的项目提高到国家级层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谨慎扩容目的在于,警惕保护中的破坏性保护决策以及非物质的物质化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很多项目是中国农耕社会的产物,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大力推进,随着生产关系和人际关系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趋艰难,对象的甄别也日趋复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发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因为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人类文化遗产受到工业、旅游业等诸多威胁,正面临消失的危险。然而,更应该警惕的是,在“非遗”保护中存在打着保护旗号的破坏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非遗的这种扭曲比消失更可怕。

  今年年初,浙江省东阳市“童子尿煮鸡蛋”入选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遗保护界引起轩然大波。尽管当地人将其称为“春天的味道”,对此的质疑声音仍然不断。到底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童子尿煮鸡蛋”到底应不应该算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专家认为,对于这样的“非遗”、这样的“味道”应该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值得警惕的是,类似这种“童子尿煮鸡蛋”项目在各级“非遗”名录中并不在少数。专家呼吁,当下最紧迫的工作,是重新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贵州侗族萨玛节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节日,为发展旅游业,当地居民曾一度被迫一年之内过了四个萨玛节。四川汶川阿尔羌寨灾后重建中,那些被认为不具有羌族建筑特点的民居,被指令用片石、黄泥在钢筋混凝土的墙面上粘贴涂抹,带上被认为具有羌族典型文化特征的面具。阿尔羌寨的村寨风貌改造是基于汶川县的文化遗产保护——将龙溪沟打造成为“羌人谷”的规划。以经济效果度量非遗价值的行为正在逼迫我们不断反思,“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应该保护什么?”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祈庆富说。藏族唐卡是一种用天然矿物质制作的艺术品,好的唐卡制作时间需要一年左右,售价要10万元甚至20万元以上。现在已有大量靠机器印刷、批量生产的速成品,每幅售价20元左右。假货鱼目混珠,破坏性很大,如果现在的唐卡都变成了速成品,原来的唐卡就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符号性,假货更大的破坏性在于,它将无形的、非物质的传承方式变成了物化的、泛物化的形态,这对于非遗的认定和保护无疑是一种颠覆性的误读。”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对文化形态的保护,需要保护的是传承人和传承项目。

  “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今年初,王文章即颇有洞见地公开提出要将“非遗”保护热与“非遗”申报热进行严格的区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田青说,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已经成为中国非遗保护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重申报、轻保护。有的甚至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作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忽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田青在今年的两会上曾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退出机制,以此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状况。“要监督和检查,对于保护不力,甚至对非遗造成了改变和损毁的,要先警告,最后直至摘牌。”在提案中,田青无比坚定地强调。

  “摘牌”,这种迫不得已的决策是全世界通行的惯例。正在进行的第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处处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秘书处负责人塞西尔·杜维勒对中国“非遗”的退出机制给予高度肯定。

  根据2008年通过的公约操作指南,实际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存在人类非遗名录的除名机制。但非遗人类名录的申报和确认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所以这项机制至今从未启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将根据公约操作指南,若某一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名录的五个标准中的任何某一项,那么它就有可能会被除名。”杜维勒说。她预计,今后委员会将利用两个渠道获得的信息来判断是否启动除名机制:一是根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来研判,一是通过委员会从社会组织或社区代表等外界获得的关于某项非遗的保护情况来研判。

  能进能出、依法抉择无异于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打造了一柄“尚方宝剑”。“接下来要解决的是谁来执行的问题。”辽宁大学教授乌丙安提议,在非遗法出台后,建立一支类似文化娱乐市场稽查队的队伍,或者将这一职能加在现有某些机构的功能上。如其所言,这些都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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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田青在今年的两会上曾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退出机制,以此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状况。“要监督和检查,对于保护不力,甚至对非遗造成了改变和损毁的,要先警告,最后直至摘牌。”在提案中,田青无比坚定地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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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第一批“非遗”名录公布以来,至今已经公布三批名录项目,应该说保护的任务已经很重,但许多地方仍然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非遗”产业化现象日趋严重,所谓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仍在进行,俗信的广场化、表演化,是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工作必须走法制轨道,按照《非遗法》,实施退出机制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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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遗是手段,不是目的

其实名录和申遗都应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要通过这些程序来刺激社会保护非遗的动力。但不知为何,手段却被当成了目的来做,一旦申遗成功,目的达到,大家就觉得大功告成,可以坐享其成了。
在德国有时则正好相反。很多法人和个人生怕自己的财产被定义为“文化遗产”,因为一旦背上这个名号,他们就要负责保持其原状,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乃至损失。但法律规定他们必须申报(当然是指有形遗产),如果隐藏不报就要负法律责任。
正因为此,有些人继承了宫殿、城堡一类的遗产却不敢接手,因为维修不起。德国有的城堡被以1马克的廉价白送给一些有财力维修、赡养的财主,就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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