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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靖江:视觉人类学 | 阿拉斯加本土遗产电影计划与“社区决定法”

朱靖江:视觉人类学 | 阿拉斯加本土遗产电影计划与“社区决定法”

  视觉人类学
  
  “社区决定法”是基于对拍摄对象的主体地位和伦理权利的尊重而系统性创设的前卫性电影拍摄方法,对于民族志电影制作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和鲜明的自我反思性。在主流人类学界尚未摆脱“表述危机”的1970年代,这一方法最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原本处于研究与拍摄客体地位的族群、社区及其个体成员转换为这一过程的授权者与主导者,而影像民族志作者不再以权威者的身份自居,而是将自身的功能调整为合作者与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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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72年至1988年,美国人类学家-民族志电影作者莎拉·埃尔德(Sarah Elder)与莱奥纳德·卡莫灵(Leonard Kamerling)在阿拉斯加州的爱斯基摩人聚居区从事以社区为基础的民族志电影拍摄,经过十多年持续不断的摄制活动,最终完成了包括《捕鲸时刻》、《冬日之鼓》、《从第一批人开始》、《乔·桑》、《在春天的冰面上》、《驯鹿窃贼》等多部民族志电影在内的《阿拉斯加爱斯基摩人系列片》。
  
  这批影片之所以在影视人类学的学科发展中有所贡献,主要在于莎拉·埃尔德与莱奥纳德·卡莫灵建立了一套“主位”与“客位”关系平等、互相裨益的“合作式电影拍摄法”。
  
  由埃尔德与卡莫灵创始于1970年代初期的的“阿拉斯加本土遗产电影计划”认为:此前摄制的大多数民族志电影都是基于人类学者-电影作者的理论框架或预设结论,很少关注被拍摄者的态度与立场,由此导致了拍摄、剪辑、文字写作等各个环节的文化偏见。
  
  有鉴于此,他们在工作中创新性地秉持了“社区决定法”的拍摄准则,相信唯有在民族志电影作者与被拍摄的社区之间建立一种集体合作的氛围,方能最为有效与准确地记录并揭示人类的生存境况。被拍摄的社区与个人不但拥有电影题材的主导权,还拥有掌控其在影像媒体中形象的伦理权利,并将他们真正关心的问题以及真实的价值观念籍由民族志电影表达出来。
  
  “阿拉斯加本土遗产电影计划”所创设的影像民族志“社区决定法”由若干拍摄准则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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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影摄制者当面向社区委员会提出拍摄建议,阐明合作拍摄的理念以及社区在其中的角色与权利,提交此前完成的作品,发出拍摄邀约。
  
  2、为避免预设结论和丧失敏感度,电影作者不撰写前期脚本,而是将社区提供的大纲作为影片的结构性拍摄指南,
  
  3、组建小型团队。以保证拍摄的机动性和介入社区生活的便利性。在被拍摄的社区挑选并培训助手,担任录音和摄影助理的工作。
  
  4、在社区的长时间驻留。适应社区的社会节奏,并使得拍摄者意识到其文化背景对观察和拍摄内容的主观影响。长期驻留同时也是电影拍摄在社区环境中的“祛魅”过程。这一时长一般为2-4个月。
  
  5、参与日常生活。这象征了电影作者的开放、乐于学习和对社区传统的尊重,并可以发展对“社区决定法”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
  
  6、与社区结盟。积极发展与社区的传统与现代决策主体的关系,如社区委员会、长老、社区领袖和一些有实力的家族,避免与教会、学校等派驻机构有过多的联系。
  
  7、社区一致原则。对于影片的文化主题、社区代表人物、出镜者等事项,须经过社区成员的广泛讨论,集思广益,达成共识,才能够最终落实到拍摄当中。
  
  8、尊重社区与个人权利。社区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语言表述他们的任何观点,可随时中止拍摄并要求将已摄制内容消除。这一准则体现了社区对影片的直接控制,并强化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9、电影拍摄者的角色。在拍摄过程中,电影拍摄者不干涉或参与拍摄中的活动,保证活动的原初性,不为摄影机进行任何人为的摆拍与安排,也不重复任何动作。电影人的干涉仅限于在更换镜头或胶片时提出让活动暂停的要求。
  
  10、现场社区评议。电影摄制者提供小型放映设备,供社区成员观看未经剪辑的影片素材,监听采访和现场录音。这一回放的过程可以让社区成员知道电影拍摄者如何“观看”他们,同时加深他们对电影摄制的认识。他们的评议也将成为影片制作的导引。
  
  11、对社区的现金补贴。为拍摄所需的电力、燃料支付费用,在当地购买物资,为助手支付工资,除以礼物方式赠与长老相应费用外,不为出镜者提供金钱。
  
  12、剪辑指导准则。极简出现画外音,电影拍摄者不解释画面内容;按照事件进行的真实时间剪辑,不并置素材产生新的意义;长镜头展现真实场景,某些镜头可长达10分钟,表现拍摄者的参与性;通过社区成员的合作确保影像内容、声音和字幕的准确性;不同背景观众参与试映,提出批评与修改意见。
  
  13、社区终审。当影片制作完成之后,在拍摄社区放映给委员会与全体社区成员,进行最终的评议和认可。社区将获得一份电影拷贝。
  
  “社区决定法”是基于对拍摄对象的主体地位和伦理权利的尊重而系统性创设的前卫性电影拍摄方法,对于民族志电影制作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和鲜明的自我反思性。在主流人类学界尚未摆脱“表述危机”的1970年代,这一方法最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原本处于研究与拍摄客体地位的族群、社区及其个体成员转换为这一过程的授权者与主导者,而影像民族志作者不再以权威者的身份自居,而是将自身的功能调整为合作者与执行者。
  
  如果说传统的民族志电影作者仍然坚持了以人类学者为决策者和阐释者的观念,其摄制影像民族志作品的目的也是为了学术研究与教学之用,那么莎拉·埃尔德与莱奥纳德·卡莫灵所主张的“合作式电影拍摄”以及“社区决定法”,则是确认了文化持有者的“文化主权”,人类学者/影像民族志作者必须在文化持有者的集体授权之下,以一种平等合作的姿态,将后者所主张的文化观念以影像方式呈现出来。
  
  在“社区决定法”的拍摄原则之下,民族志电影作者更多地扮演了文化助产士与中介者的角色,他们用相对完善且在当时难于为当地人掌握的影像摄制技术,协助参与“阿拉斯加本土遗产电影计划”的爱斯基摩社区保存了他们最为珍视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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