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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师大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刘学智教授在中央纪委网站撰文弘扬《吕氏乡约》治理智慧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7-11-09 04:08:48 / 精华(1) / 置顶(1) / 个人分类:学术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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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师大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刘学智教授在中央纪委网站撰文弘扬《吕氏乡约》治理智慧

作者: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4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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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制于北宋的《吕氏乡约》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由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制定,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四大宗旨。“蓝田四吕”集纳儒家礼教精华,以自己的体悟、实践,诠释“关学”,从礼仪道德标准入手,对民众进行约束和教育,扬善抑恶,规正民风。

    去年3月,我校依托原政治经济学院关学研究团队与蓝田县共建“农村乡规民约研究实践基地”,刘学智教授任共建乡规民约教育实践基地负责人、课题组首席专家,“《吕氏乡约》的创造性转化——《蓝田新乡约》的制订与实践”研究项目正式启动。一年来,刘学智、曹树明、李敬峰等课题组成员潜心研究、系统梳理乡约文化的渊源流变,在总结现当代乡约与中国乡村治理理论成果和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各界参与、基层试点等方式逐步展开新乡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截至目前,课题组已经围绕《吕氏乡约》相关研究形成了系列成果。成功申报了2项省级以上课题,正式出版了1部著作,在高层次学术期刊发表了4篇学术论文。

    10月2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官方网站首页“要闻”栏目,全文刊发了刘学智教授的文章《吕氏乡约的治理智慧和文化意义》。

    文章链接:http://www.ccdi.gov.cn/yw/201710/t20171023_109952.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全文如下:

《吕氏乡约》的治理智慧和文化意义

(陕西师范大学 刘学智)

    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蓝田吕氏兄弟(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吕大防)基于乡村安定、乡邻和睦的诉求制定了以道德教化为主的《吕氏乡约》,通过整合社会秩序去恶扬善、彰显正义、淳化风俗、提升道德,以此感化乡里,移风易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约。

乡约主旨与儒家核心价值

  《吕氏乡约》的主旨内容和纲要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乡约结合乡村的实际情况,具体体现和阐发了儒家以德性伦理、正义原则、礼教秩序、和睦乡邻、内省修养为核心的价值观。具体表现在:

  首先,《吕氏乡约》贯彻了儒家道德理性的精神,把培养乡民的道德意识放在首位。《吕氏乡约》首先提出村民之间应该“德业相劝”。何谓“德”?《吕氏乡约》主张村民首先要做到“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认为德的核心是向善、求善,要求每个人都要充分扩充天赋于己的善的本性,做一个好人,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并强调发现非善的行为就一定要改正。这显然是把孔孟的仁爱观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加以贯彻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儒家的德性伦理。履行《吕氏乡约》赏罚职责的主事者称“约正”,必须是“正直不阿者为之”,即要求那些具备较高德行的人来充任。履约者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包括修身、齐家、为人、处事、交游、教育以及扬善止恶的道德目标等,可见,《吕氏乡约》通过“德业相劝”以及相关约定条文,凸显了儒家道德在乡约中的主导性。

  其次,“过失相规”具体地讲到村民不仅要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少犯错误,还要履行帮助他人改正错误的道德义务。《吕氏乡约》具体地列出了村民可能会犯的错误,包括“犯义之过”、“犯约之过”和“不修之过”三个方面,也规定了履约者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

  再次,《吕氏乡约》贯穿了关学重儒家礼教的传统,主张“以礼化俗”,把乡村的秩序建构放在重要的地位。吕氏兄弟在《吕氏乡约》中尽力把礼贯穿到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婚嫁、丧葬、交往、接济等,“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在吕氏兄弟看来,乡村中婚姻丧葬祭祀等事,皆应遵循《礼》的规定,使礼成为乡民日常行为的规范和准则。黄宗羲在《宋元学案》中对此高度称赞:“(吕大钧)先生条为乡约,关中风俗为之一变。”

  最后,“患难相恤”,贯彻了儒家,特别是关学惠民、济困、相互帮助以及“民胞物与”、天下一家的精神。《吕氏乡约》针对乡村经常或可能发生的“患难之事”,即“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种情形,分别提出相应的规约举措,充分体现了儒家仁爱、互助的精神。所以,《吕氏乡约》的制订和实施,可视为儒家思想在乡村的重要实践,表现出特有的乡村治理智慧和文化意义。

乡约的治理智慧和文化意义

  千百年来,中国农村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吕氏乡约》依然有可供借鉴的文化价值,主要表现在:

  第一,《吕氏乡约》具有启迪村民道德自觉和自律的智慧。条文凸显的是道德为本、正义至上的精神,当道德自律化入人心,成为乡民的自觉意识时,就能收到“诚于中,形于外”的效果。引导和教化民众向善为善,互助友爱,遵纪守法,方能彰显社会正义和良好道德。同时,以道德性原则去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会促成良好的乡风民俗,从而达到劝善惩恶、感化乡里的目的。

  第二,将社会教化通过民间自愿约定的方式加以实施。《吕氏乡约》不是自上而下的宣讲法令,而是“入约”者自愿的约定,“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这正说明了乡约具有道德自律的意义。

  第三,它是实现乡村自治的重要形式,体现了传统农业文明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智慧。由于《吕氏乡约》是大家自愿、自发协议的约定,并通过社会舆论、自我约束、邻里之间的相互监督、必要的奖惩等来加以落实,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法律与乡村习俗之间管理的真空,成为对法律的必要补充。

  重视研究乡约的智慧,把传统乡约引入现代乡村振兴战略之中,不失为儒学融入现代农村有效治理的一个可行路径。

编辑: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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