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文人多自谦,戒浮燥,胸怀平常之心,甘为边缘人。粗茶淡饭,布衣裘褐,倒可以冷眼洞察社会,静观人生百态,写出多少能够传世的作品来。——录自随笔《边缘人》(1998)

非遗十题(1)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6-06-27 15:32:36 / 个人分类:遗产保护

非遗十题

——我国非遗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我国政府主导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2003年启动的,当时的名称叫“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310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这个公约。2005326日,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申报和评审。从2005年起,我国开展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到2009年基本结束。200628日,我国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宣布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201122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61日起实施。

今年(2012),我国启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进入了第九个年头。八年多来,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足以令人自豪的成绩。首先,我国文化主管机关的文化理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亿万普通民众保护非遗的“文化自觉”有了很大的提高,其次,以《非遗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非遗保护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的历史阶段。具体的成就,大致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截至20116月,我国已经评审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了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共计1219项(第一批518项;第二批657;第三批190项)。第二,与国家级保护项目相适应,通过地方申报、评审认定、国家审批等手续,我国目前已拥有各类非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死亡的数字,文化部尚没有资料公布;据悉,迄今已有131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过世)。第三,截至20124月,我国已设立了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第四,截至2011年,我国共有29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7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包括“重申报、轻保护”、“以开发代保护”的不良倾向,理论研究滞后、保护工作日益显示出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正确的理念导引。

下面我们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提出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讨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化”异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最早见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1017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从1972年起,经过多年的磋商,从“民间创作”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终于在这个术语的含义和使用上达成一致,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术语的形成和确立,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由来,巴莫曲布嫫女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一文里,作了很细致的追溯和介绍,这里不赘。[1]

“民间文化”这个术语何时在我国学界开始使用,尚无定论,有论者认为出现在1936钟敬文的文章中。[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学界和官方文件中,“民间文化”(或“民族民间文化”)这两个术语得到普遍采用。但总的说来,在这个术语的使用上显得颇为混乱,常常与“民俗文化”混用,有时指社会下层文化,有时是指社会的民俗,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的界定。1985526,全国政协文化组、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联合在京召开“保护民间文化座谈会”,许多知名学者发表了意见。钟敬文发言说:“在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中,大都存在着两种文化,一种是上层文化,另一种是下层文化。后者即‘民间文化’。这种文化广泛地存在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民生活中。她是民族文化的基础部分。”[3]200448《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附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对“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的含义是这样解说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体育活动等。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4]这大概是目前所能找到的最正式的“民间文化”解说了。

2004828,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次年3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启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这就意味着从此放弃了以往惯用的“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这一惯用的术语。出台这一文件的当时,除了作与国际接轨理解以外,我们没有看到在相应的场合对这一改变作出官方的解释。

200512月,为建立我国“文化遗产日”,国务院下达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42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政府立场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5]显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国家表述,基本上是移植了和认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1017日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互相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补充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是:“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6]

对照研究,我们发现,我国以往惯用的 “民间文化”(或“民族民间文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创立、我国已接受采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术语及其含义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二者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第一,以往我们的学术界和国家文件中所指称的“民间文化”,是指那些为不识字的下层民众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所集体创作、世代传承和集体享用的文艺或文化,是与贵族文化、上层文化、精英文化等这类概念相对举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新的概念,则不重视其创作者和传承者是否下层民众,而只注重“世代相传”的创作和传承方式,以及在社区和群体中被创造、再创造和“持续的认同感”。我个人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下所包括的内容范围,要比“民间文化”宽和大。比如我国申报并已列入世界非物质遗产名录的维吾尔族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属于过去我们所理解的“民间文化”,因为这些项目不但其作者属于下层民众,传承方式是世代口传心授,并在群体传承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而另外两个项目,古琴艺术和昆曲,以及已经列入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批名录的西安鼓乐(61)、智化寺京音乐(65)、京剧(28)、景泰蓝制作技艺(43)等,就并非出自下层民众之手的“民间文化”,而是要么有文人参与才广为流传,要么自宫廷中下降或流落到民间,要么由寺院保存下来的宗教文化(音乐),但它们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所规定的“世代相传”和在社区、群体中传承(“被不断地再创造”)和有“持续的认同感”。可见“世代相传”——传承,是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的共同性的一个关键。但我们不能割断我们自己的认知和学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之所以被提出、被重视,主要的还是因为社会下层民众所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口传文化,承载着我们民族的文化精神和丰富的文化信息,但它却仅仅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被一代一代地传承着、延续着,由于没有文字记载,历史上除了一些接近民众、同情民众的开明文人(诗人、哲学家、历史家)在自己的著述中偶有记载,因而得以流传下来者外,大量的这类创作则常常随风而逝,湮灭于历史的烟尘之中。历朝历代的当权者、甚至主流文人又因其偏见而从不加以重视,反而被看作是“不登大雅之堂”的粗言鄙俗,被斥之为“乱力怪神”,被屏弃或压制。“民间文化”的这种状况,虽然自“五四”以来的一百年间,经过许多政治家和文化战士的奋争,如今已大为改变,但历代统治者的观念残余仍然时隐时显地残留或出现于当代,唯物史观至今并没有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扎根。因此,我们有理由坚信这样的观点:“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都是口传心授而得以世代传承的,但二者之间是有差异的,下层民众所传承的“民间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保护重点。

第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中,有一些门类或项目,是一向被排除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术界所理解的主流“文化”概念之外的,如第三项“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第四项“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第五项“传统手工艺”。对我国基层的文化工作者来说,这些项目和类别都是陌生的领域。其实,这些领域,本来就是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因为我们过去所理解的“文化”过于狭窄了,把许多本属于文化范围的内容给忽略掉了或排挤掉了。长期以来,我们所奉行的和惯用的“文化”理念,一是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性,二是强调文化的艺术性、审美性和娱乐性,三是舍弃了或割断了文化之与生活、与信仰等的原生性联系,因此,把文化理解得太过于狭窄了,即把由“社会获得的和社会遗传的行为模式”构成的文化给阉割了,剩下来的,就只有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曲艺这些艺术表现形式才是文化了。实践证明,只承认“表演艺术”才是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在保护工作中仅看重“表演艺术”,而排斥或轻视与之交织和融汇在一起的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民众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无疑是一种狭隘的、经不起检验的、错误的文化观。因此,我们面临着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下重建新的“文化”理念。

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下所属的“表演艺术形式”,同样也存在一个转变理念的问题。第一,我们要保护的,应是那些民众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正处于衰微中的、甚至濒危的项目和作品,以及他们的传承者(演唱者、讲述者)。以戏曲而论,主要着眼点应是那些乡间走街串巷的“广场戏剧”,即我们常说的所谓“撂场子的”民间小戏,鲁迅小说中写的那些水乡社戏,流行于各地民间的皮影戏,……而不是那些在大城市里舞台上连续演出,其形态、风格、剧本、演员都非常完备和定型、有大戏班子(剧团)和著名代表人物(名角)、在当代仍然富有旺盛艺术生命力的剧种和作品。第二,从已经认定和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名录来看,戏曲、曲艺等表演艺术门类,入选者,亦即要保护的项目,大体都属于剧种、曲种,而非剧目或曲目、即作品。对此,笔者深为惶恐。剧种、曲种的保护固然很重要,但任何剧种或曲种的存废,总是以剧目和曲目的活态存在为依据和标志的,如果连具体的活态的剧目或曲目都已经消亡了,那么,何谈剧种或曲种的保存和保护呢?剧种是戏曲志所关注的重点,而非遗保护则更重视传人和剧本。据不久前《中国文化报》发表的记者调查——常会学、孟娟的《地方戏曲保护欲传承需破三重困境——山东地方戏现状调查》报道说:“历史上曾在山东境内流行的戏曲剧种有39个,上世纪70年代末只剩下24个。在这24个地方剧种中,有专业艺术院团的地方戏曲剧中14个,已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非遗名录但没有专业剧团的10个。其中皮影戏、一勾勾、大弦子戏、木偶戏、东路棒子、鹧鸪戏、周姑戏、蛤蟆嗡5个剧种没有传承人。”[7]剧种的消失,是以传承人和剧本的消失为标志的。20世纪50年代,北京大学文学研究所郑振铎主持编辑的《古本戏曲丛刊》是抢救失传了的戏曲的一种方式,所收的是剧本(戏文),让我们知道古人所传唱的什么,从而也知道有些什么剧种。郑振铎在《初集》的序言里写道:“初集收《西厢记》及元、明两代戏文、传奇100种;二集收明代传奇100种;三集收明、清之际传奇100种。……四、五集以下,则收清人传奇,或更将继之以六、七、八集,收元、明、清三代杂剧,并及曲选、曲谱、曲目、曲话等有关著作。若有余力,当更搜集若干重要的地方古剧,编成一、二集印出。期之三、四年,当可有1000种以上的古代戏曲,供给我们作为研究之资,或更可作为‘推陈出新’的一助。”我们今天的抢救,笔者以为,似应把那些不上经传的、频临灭绝的、最接近普通民众(主要是农民)的草台班子传演的戏曲剧本(戏文)的记录放到重要位置上。也许我这个外行人过虑了。笔者感到,某些“民间表演艺术”的保护对象和重点上,似乎也存在一个转变理念的问题,即从以往惯熟的研究路子转换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子上来的问题。第三,由于民间作品是活在民众生活中的,在记录或采取其他手段保护时,原则上要采取“整体保护”的方针,即在其生态环境(生存环境)中加以保护,务使其不失本真性。

 

(二)被质疑的译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术语的翻译遭到了质疑。有学者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译名不妥,经常会引起概念和思维方向的误导,贻害无穷。“最不妥的地方,就在于它强调文化的‘遗产’,而‘遗产’这个词很容易引起联想,想到‘知识产权’,想到财产,想到物业,想到可以换作金钱的物品。……‘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作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法文是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eriel。英文跟法文,主要说的都是文化的传承、文化的承递,不轻易引发出财产的概念。”[8]这个指出是有道理的,重要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传统,主要是活态的、传承的、流动的,而不是那些已经完全死亡了的“遗产”,无论就其字意、还是就其含义而言,都是指的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传承”和“遗产”一字之差,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却可能带来不同的后果。

再从实际情况看。如果说,某些传统的手工技艺,如钻木取火,如手工纺织、印染,如造纸,如神话传说,如某些民间知识,等等,因时代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生活需求的变化和审美标准的变迁等原因,在其存在和发展过程中,逐渐衰微,甚至逐渐消亡、湮灭了,变成遗产了,那么,有另一些领域的非物质文化,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族节日,尽管有学者也在呼吁“保卫”,但应该说,这些节日在中国人以及在海外的华人中仍然有着巨大的生命活力,是亿万人在传承中的非物质文化,大概不会有人说是已经僵化了的“遗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都处于“遗产”状态。

要了解“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性质而非“遗产”性质,看来,还得从“文化”的性质和定义谈起。因为,“文化”是一个集团、一个族群或一个民族的共同创造物,是其所共同享有的观念和行为,一般地说,是靠口耳相传的方式习得、整合、传承和延续的,其形态体现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大部类,而“非物质文化”只是文化的一个部类,而且是最为活跃的部类。如果说,物质形态的文化是凝固了的、镌刻着一定时代特点的文化样式,如出土的文物、建筑、陶瓷、石(玉)或金属制品等,那么,非物质形态的文化则是流动不居的、处于发展变迁过程中的、处在传承状态中的,如口头文学(包括长篇的史诗和叙事诗)、民间舞蹈、民间广场戏剧、杂耍等,没有固定的版本和固定的形式,时时处在口耳相传的传承变化之中,故而传承是它存在的常态。如果把“非物质文化”理解为“遗产”,像有些人所说的是“活化石”,那就是说,将其看作是过去时代的或已经凝固了的文化,那么显然是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的性质和特点南辕而北辙不相符合的。

学者们担心,“遗产”二字很容易联想到“物产”、“物品”、“物业”等可以换钱的东西,而把“传承”撇在了一边。学者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各地出现的一些开发式的“保护”倾向,证明了他们的担心是不幸而言中。

第一、二批国家名录,甚至第三批名录公布以来,有些地方的文化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并没有认真落实申报时承诺的保护措施,反而在利益和政绩的驱使下,形式主义、功利主义、经济主义膨胀,“重申报、轻保护”、“以开发代保护”的倾向愈演愈烈。以保护为名、行经济开发之实的开发式的“保护”、实则破坏保护的事件层出不穷,由于一些地方的文化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和措施不到位而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对于一些地方的领导来说,申报国家级、省市级、市县级名录,并不是为了保护,而是为了经济的利益,为了取得一时的政绩。开发商的介入可能为政府的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但他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赚钱,为了攫取更大的利润。许多地方的旅游性开发,尽管有些企业打着国有企业的旗号,但事情的发展业已证明,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而是为了攫取利润。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表演性的演出,固然不能一概否定,但却也绝非保护的正途。据笔者所见,这种表演性的演出,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文艺单位或公司,以“原生态”为名,把农村里的一些民俗艺术传承者——歌者或舞者抽出来,对他们所演唱和表演的节目加以改造和“提高”,甚至让他们到城里的大舞台上演出。一种是出于增加本身经济收入的考虑,村寨把自己的民俗文艺当成商品,将其脱离开生存环境而为招徕游客而循环往复地表演。两种情况相比,后一种情况,村民的民俗艺术虽然脱离了其生存环境和其社会功能遭遇了异化,原本与生活和信仰紧密关联着的歌唱或舞蹈——民俗仪式,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参与演出的村民也因而发生了角色的转化或异化,但毕竟作为民俗艺术的形态还没有遭到很大的破坏;而前一种情况,则完全脱离了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文化生态,不同程度地丧失了民俗艺术的朴真性,而完全变成了商品。我们在这一类的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演出中不止一次地看到,为了讨好组织者和取悦观众,来自基层的非遗传承者们常常是盛装华服,浓妆艳抹,脱离和割断了自己民族的文化传统,甚至在编导的误导下,在“高雅”、“时尚”的诱惑下,做出种种曲解和有损民族文化原真性的表演,使民族和地区养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瑰宝,迷失在通俗化、庸俗化、趋同化的浪潮中。凡此种种,当然不能都算到“遗产”译名的账上,但“传承”意义的“强制性”隐退,使得在保护方向上出现了普遍性的误导,与政府和学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意越来越远,却是无法否认的、急需下重药诊治的时代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61日实施后,中国文化部于201198日下发通知,宣布国家级非遗名录建立警告、退出机制。半年多来,我们还没有听到任何对违背《非遗法》的项目实施警告或退出的处罚信息。文化部非遗司作为非遗申报的主持者和保护的管理者,又同时承担着执法者,一身兼二任,这种管理体制也许有值得深思的地方。

 

(三)原生“文化空间”与再造“文化空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里有“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s)这个术语,但在其“定义”后面的行文中,阐释其所辖的五项内容时却并没有这个内容。最初的汉语译文中将这个词译成了“文化空间”;后来的文本,又将其改译为“文化场所”。鉴于这是一个对中国民众来说颇为陌生、且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故在我国政府[2005]1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三条中给出了这样的释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9]同时,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国家中心2005年编著出版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普查工作手册》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7年修订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的《保护与普查概说》中,也都采用了大体相同的表述方式。这两个文件所采用的是“文化空间”,而不是“文化场所”。尽管这个释文,并非十分理想,但我们在这里要说的不是释文,而是要指出,在汉语里,“文化空间”和“文化场所”是两个意思不相同的词儿。

根据这个释文,“文化空间”不是指一个举行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场所,如农村里的那些戏台(楼)、书场、鼓楼(侗族)、铜鼓坪(苗族)等,而是指在农历相对固定的时间里定期反复举行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如中原地区的庙会、山会、香会、幡会,民族地区的祭典、庆典、节日、歌会(壮族的歌圩、西北多民族的花儿会)等活动,“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所规定的一样,在2005年开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规定的17个类别中,或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10大类中,“文化空间”都不是一个单独的类别,而是包括在“民俗”这一无所不包的松散的庞大类别中。如前所说,其实,这种处理方法和归类模式,不过是权宜之计,并非最好的选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的定义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里的“文化空间”,是指与“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相关”的群体性活动,而不是这些“组成部分”(类别)本身。也就是说,“文化空间”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个组成类别,不是某一种民俗事象,而是一种包括了多种民俗文化形态及其观念的综合性的“民俗文化丛”,一种包罗了多种民俗活动的、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文化载体。

举例说,汉族地区的庙会之所以被认为属于“文化空间”,乃是因为它们熔铸了某一群体(族群或地区)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非物质文化形态,其表现形式,既有祭祀俗神的活动(或民族迁徙庆典、或祈雨仪式、或祭祖仪式、或祭寨神仪式、或迎神赛会、或求子仪式、或许愿还愿仪式等),也有种种形态的民俗文艺、唱大戏、赛歌对歌活动、杂耍竞技的表演、有组织的香会的活动、民间工艺品古玩的展示出售、农副产品和商品交易、甚至骡马大市等,而不是单一的民俗事象。庙会的举行要有一定的场所,一般都是在庙宇附近的场地上举行的,故其“空间性”是不言而喻的;庙会又是在农历相对固定的日期、而且是每年都要循环往复地举行的,故“时间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庙会之外,还有众多的民族节庆活动,似亦可列入文化空间。这些节庆活动,有的与民族来历或民族迁徙有关,有的与图腾祖先或村寨信仰有关,有的与岁时季节或耕作时序有关。如已经进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族节日,彝族的火把节(10),景颇族的目脑纵歌(11),瑶族的盘王节(14),苗族的鼓藏节(19),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民族节日与中原庙会之间,无论在其性质和特点上,或内涵和形式上,都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文化差异。

对“文化空间”的文化认同以及理论探讨,长期以来虽然也陆续有过一些研究成果,但大体多是个案的、描述性的、平面的,总体看来,还没有达到较高的深度,而“文化空间”的存在,与中国社会、特别是乡土社会的长期稳定、缓慢发展是有密切关系的。在少数民族和中原地区的“文化空间”问题研究上,学者们应该尽早地结束以往那种孤立地、分割的研究状态,加以全面的、联系的、比较的、深入的探讨和挖掘。近几年来,节日研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领域里异军突起,一方面运用多种手段进行记录和描述,一方面在取得的田野新材料的基础上开展学理的研究,成果累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还要指出的是,从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起,在“民俗”类下面,陆续入选了一些“祭典”类项目,如黄帝陵祭典(X32)、炎帝陵祭典(X33)、成吉思汗祭典(X34)、祭孔大典(X35)妈祖祭典(X36)、太昊伏羲祭典(X37)、女娲祭典(X38)、大禹祭典(X39)。这些祭典项目,有的是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原生性的,经过今天的“打造”,成为了“公祭”,如黄帝陵祭典,成吉思汗祭典等。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是缺乏传统渊源、纯属人造的“公祭”活动,或可称为“再造”祭典,耗费巨资,劳民伤财。它们力求“搭车”挤进地方的或国家的非遗名录,达到合法化的目的,真实令人匪夷所思。这类为了官员们的政绩而新造的“公祭”祭典项目,在全国各地呈现风起云涌之势,有悖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应该尽快刹车,回到正常的“文化理念”上来。

 

(四)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学的构成最重要的基础

 

“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及其稍后,学者们提出了中国文化是由“圣贤文化”和“民众文化”构成的理念,[10]笔者将其名为文化“二元说”。中国文化“二元说”的提出,是与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之后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因而逐渐得到了政治家们的赞同和接受。毛泽东在19402月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说:“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11]毛泽东把中国传统文化区分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文化和人民文化两个部分,也是主张文化构成的“二元说”。毛泽东的中国文化二元说,与列宁的“两种民族文化”说有着渊源关系。列宁说:“每个民族的文化里面,都有一些哪怕是还不大发达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文化成分,因为每个民族里面都有劳动群众和被剥削群众,它们的生活条件必然会产生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但是,每个民族里面也都有资产阶级的文化(大多数的民族里还有黑帮和教权派的文化),而且这不仅是一些‘成分’,而是占统治地位的文化。因此,‘民族文化’一般说来是地主、神甫、资产阶级的文化。”[12]但“二元说”似乎并没有在中国的学术界得到普遍地认同。下层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民)所创作和享用的口传文化,包括民间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些有关文化的学术著作中,从来没有地位。1947年在国民党统治区问世的柳诒证著《中国文化史》一书就是一例,其所梳理和描绘的中国文化史,仍然不过是一部圣贤文化的历史。

1956年,美国人类学罗伯特·芮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在《农民社会与文化——人类学对文化的一种诠释》一书中提出了“大传统”和“小传统”的文化分析理念。他的“大传统”是指以城市为中心的在社会中占少数的上层人士、知识分子所代表的文化;“小传统”是指在农村中占大多数的农民所代表的文化。[13]无疑,这也是一种关于民族文化的二元结构的理念。

20世纪80年代以降,中国的文化人类学家们,从70年代之前的向苏联“一边倒”,改弦更张,一窝蜂地倒向了美国的人类学理论,而芮德菲尔德的理论很适合中国的乡土社会文化的情况,因而很快得到了中国年轻的文化人类学界的呼应。但稍微将其做了一番改造,用“大传统”和“小传统”来作为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的标识,或根据是否有文字记载,把中国文化传统分为以文字为载体的“大传统”和以口传心授为载体的“小传统”两大类。按照这种二元结构理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就属于“小传统”了。不过,作为“小传统”中的古琴和昆曲,一般又被认为受“大传统”的影响殊深,多经过以儒家文化的浸润和文人的加工(目前在舞台上演出的昆曲,大多是“新编历史剧”),与纯粹在民间通过口传心授而得以传承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小戏等大相径庭。有学者指出:

 

以儒家为主导的中国文化传承经验,注重的是第一类,强调的是以文字为载体的文献。(在)崇拜文字与文献的同时,也对传承文字与文献的上层阶级所弘扬的‘大传统’顶礼膜拜,作为文化的正统。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长期以来的共识,也因此一直受到尊崇。长期尊崇的结果,强调的是正统的包容力,是海纳百川,是“天下乌乎定?定于一”的文化心态。……这种思维脉络,特别在意识危机激荡的时代,既不适合传统文化艺术的保存,又不适合多元民俗文化的发展,对体系严整、作为主导的大传统所滋育的古琴与昆曲充满敌意,也对相对散漫零碎的民间音乐、舞蹈及戏曲小传统任意篡改。<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

相关阅读:

TAG: 中国道路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