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学术界的若干论著体例及其启示(摘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3-20 10:38:05 / 个人分类:资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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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学术界的若干论著体例及其启示(摘录)

何朝晖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5年4期

[摘要]文章介绍了英语学术界流行的若干论著体例,包括MLA等体例,指出英语学术界的学术规范体系对于中文学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应在遵循基本规范的前提下保持各学科领域体例的相对自由和独立,积极发挥学术团体在规范制订中的作用,在强调规范约束力的同时加强对作者与编者的教育与指导,早日建立起中文学术界科学合理的学术规范体系。

关键词:学术规范 论著体例 参考文献 顺序编码制 著者─出版年制 文献─注释制


        在适用于各个学科或学科集群的论著体例中,最著名的是被美国最具权威性的书评杂志《书单》(Booklist)列有“三巨头”:

①美国现代语言协会体例(MLA Style);
②美国心理学协会体例(APA Style)
③芝加哥体例(Chicago Style)。

        在英语学术界,目前流行着多种论著体例,它们各有特点和侧重,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和类型的论著。这些体例按照参考文献的编排方式,又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①著者─出版年制;
②顺序编码制;
③文献─注释制。

        温哥华体例(Vancouver Style)、哈佛体例(Harvard Style)、牛津体例(Oxford Style)分别是这三种著录格式的典型代表。

        此外,除上述几种影响较大、涉及学科较多的体例外,许多专业学会还针对本学科的特点,制订了适用于单个学科的体例。在社会学领域, 美国社会学协会(ASA)出版了《美国社会学协会体例指南》,采用著者─出版年制,是《美国社会学评论》等众多社会学刊物的通行格式。美国人类学协会(AAA)在芝加哥手册和《韦氏大学版词典》的基础上,制订了AAA体例。在美国法学界,百余年来占据统治地位的基本学术规范则是由《哈佛法律评论》的学生编辑制订的“蓝皮书”———法律文献引用规则。

        英语学术界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完整的规范体系,有效地规范了学术成果的形式,对学术研究的规范化起到了良好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在遵循基本规范的前提下保持各学科领域体例的相对自由和独立。英语学术界论著体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多元化,各主要学科或学科集群基本上都建立了适合本领域特点的文体规范。为什么已经存在参考文献著录规范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各个学科还要分别制订各自的规范呢?这是因为各个学科的文献著录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如历史学文献经常引用古代典籍,法学论著中案例的引用较多,艺术学著作中常用到图像和音像资料,一部短短的是不可能包罗万象的,因而需要各个学科确立的基本框架下制订自己的执行细则。

        其次,文体规范不只是参考文献著录一项内容,还包括特殊格式(如数学公式、化学分子式)的编排方式、专业术语的使用以及本领域独特的论述体例等内容,这些都需要各学科根据自己的特点分别制订。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看,顺序编码制、著者─出版年、文献─注释制各有短长:顺序编码制的优点是正文较少被打断,文章可读性强,读者比较容易找到所引文献的出版信息,缺点是有时同一文献多次重复著录,格式较为零乱;著者─出版年制参考文献列表简洁、有序、美观、经济,缺点是文章中不时插入的圆括号破坏了文章的完整性、连续性,影响读者的阅读情绪;文献─注释制可以让作者从容、自由地在注释中补充、发挥自己的观点,能给读者提供尽量充分、准确的信息,缺点是格式较难以规范,易导致重复、冗长、琐碎。各个学科可根据自身的特点灵活决定采用哪一种格式,大体上数学、物理、化学、工程、计算机科学、医药卫生等学科采用顺序编码制;考古、天文、生物、地理、地质、农学、人类学、语言、艺术、心理学、教育学、政治学等学科多采用著者─出版年制;历史学等少数人文学科及在校学生的论文则较多地采用文献─注释制。无论采用哪种格式,只要能全面、准确地提供责任者、题名、出版信息或来源等基本信息,就是合格的参考文献著录格式,都应当允许存在。

        这样一种学术论著规范体系既有统一的原则,又有独立的形式,使英语学术界的学术规范能够真正切合各领域学术研究的实际、满足学术研究的需要,因而能够被学术界普遍接受和执行。

        反观我国大陆的状况,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有关学术论著体例的规范也蔚为可观!。虽然各种规范不断出台,主管部门也频繁下文大力推广,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很不理想,应用中问题很多。各家学术期刊对规范的采用和执行情况十分混乱,条块分割,各行其是。很多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专著在文体格式的标准化及规范化方面做得很不到位,严重影响了论著的学术质量。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些编排规范、质量标准的覆盖范围大体一致,过于宽泛,而条款又多有重叠,互不衔接,甚至彼此冲突,令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这些适用面广的规范不可能照顾到各个学科的具体情况,因而各个期刊在规范无法满足自身的具体要求时,只好自行制订各刊自己的文体格式,导致在大一统的表象下刊物格式五花八门,往往同属一个学科领域的期刊格式都很不统一,给作者、编者都造成很大麻烦。

        这种状况,固然与年制订的国家标这种状况,固然与1987年制订的国家标准脱离形势,新修订的标准迟迟未能出台有一定关系,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在规范制订中的观念误区。从上面列举的各种已颁布的规范可以看出,我们制订的多是横向覆盖面极宽的规范, 而像MLA等体例那样,针对各个学科集群特点的纵向的中间层次的规范几乎没有。我们总想自上而下地制订出一部毕其功于一役、包打天下、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这也是林林总总的“编排规范”尽管打上行政的或半官方的标签加以强制推广,仍难以在基层真正执行下去的原因。事实证明像CAJ-CD这样的“普适性”规范难以满足一些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要求,如欲强制推行,只能是削足适履,不伦不类。“不能以某种具体的学科标准作为所有知识门类的共同规范,否则知识的地盘将会不断萎缩。”我们是否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在把握大的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由学术界和出版界根据各领域的实际应用需要制订出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最终形成既强调共性又照顾个性的有活力的学术规范体系。其合理的架构似应由国家标准———各学科(集群)规范———各出版单位(期刊)执行格式等高、中、低三级规范共同组成。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经过实践的检验自下而上地逐渐形成。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学术规范并非经由谁出面制订颁行才会产生。作为一种制度,它正如历史上的众多制度一样,是在实践中自发地产生的。” 2001年底,国内最权威的史学刊物《历史研究》针对史学研究领域的特点推出了“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由于其著录格式与某些正在借助国家权力推广的“标准格式”存在明显差异,引起了激烈争论。笔者恰恰认为这是符合学术规范发展规律的积极探索。期待着有更多的学科行动起来,制订出符合本学科实际的技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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