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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20-02-16 14:07:05

      2020年注定不是平凡的一年。开年伊始,我国便“新冠病毒”肆虐,而其背后隐藏的“野生动物食用”问题则成为一个极为引人注目的焦点。因为从疫情爆发到现在,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多被认为是疫情的重要源头,而在后续的研究中,“新冠病毒”的病原指向了“蝙蝠”,而被部分“祸祸”视为“炫耀”资本的珍馐美味,如穿山甲、果子狸、蛇等都被相关研究机构“拟定”为“中间宿主”。因而,在一片谴责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也被再次提及,且已到了势在必行的地步。据“北青Qnews”2020年2月15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修改进程。通读此篇报道,我们很容易发现,修法的关键词在于“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否将食用野生动物入刑”“是否设立野生动物禁食目录”,而相关法学者的建议似乎并不尽如人意,且有些表述过于片面。在笔者看来,法律不是某几个人,也不是某群人的“私权”,它的制定、颁行、修改以及实施都是全民参与的集体行为。
一、目的与概念:修法的基础意愿究竟是什么?
       食用野生动物注定是被世人唾弃的“不齿行为”,但简单粗暴的抵制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警惕的另一个极端。之所以如此,并非笔者赞同食用野生动物,相反笔者是强烈反对“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过,站在客观的立场上看这一社会问题,仍需辨证对待,因为除了“吃”,人们对野生动物还有其他的“用”。换言之,如果我们仅仅将保护野生动物置于“吃”的范畴中,是不是将问题缩小了,而我们是否要将问题扩大,或扩大到什么程度,而这是否需要在此次修法中有所体现。因此,如果仅对“禁食”做出法律规定,或不够全面。此外,修法完成乃至实施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然有效,而修法的过程究竟要持续多久?这期间的“食用”问题又该如何处置?相信了解过历次(04年、09年、16年、1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期间争论的,便可看到其中的利益矛盾。更重要的是,立法、修法、执法并不是简单的个体或部分人的行为,而是涉及国内乃至国际诸多关系的综合性行为。故而,必须充分考虑社会舆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再次修订,难道只是这次疫情才引发的全民思考吗?回答是否定的,相信这次疫情只是一个核心导火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异域”情怀的猎奇心理也在不断增强,尝试“野味”的行为也在逐渐增加,而城镇化的推进也促使城市人愈发追求“田园”生活,但“田园”就是“野味”的代名词吗?故而,当“逆城市化”效应到来时,人们的某些理想追求似乎发生了错位,而这恰恰是多年以来人们不断“诟病”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严谨、不严厉、不时效的根本所在。据此笔者认为,修法势在必行,但修法与否,或修法成何种样态,都需要明确我们所面临之社会问题的本质,而其中就包括立法或修法的目的,以及其中蕴含的诸多概念。
        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可知,我国1988年之所以制定该法,其目的就在于“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其保护对象则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果将视野置于配套法案,如“二级”和“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目录等,我们就会看到,随着动物驯养技术的发展,部分“野生动物”已经变成了“驯养野生动物”,而里面又有不少是被用以“食用”“药用”“宠物”“表演”或用于其他制品的,如孔雀、鳄鱼、紫貂、水貂、鹦鹉、黄金蟒、蜥蜴、猕猴、画眉鸟等等。但正是因为监管不严,才导致很多人质疑“保护法是利用法”。此外,我们对野生动物、驯养野生动物、宠物动物以及蓄(家)养动物等的分类和定性(概念)尚需厘清,毕竟它们之间存在诸多交叉,否则我们在更大范围的“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或“动物伦理”上必然会出现问题。
       正如上文所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给了我们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而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也有诸多说明(详情自查),但我们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呢,这个目的如果不搞清楚,这个修订不一定是完全成功的,至少从长远角度看,出现类似社会矛盾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也就是说,我们本次修订究竟要在哪个方面或哪几个方面“动刀”,难道仅仅是为了“吃与不吃”“入刑不入刑”?而所动之“刀”又要与哪些相关法律衔接,这些问题如果不通盘考虑,很可能会产生上位法、同位法、下位法等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
       总之,不论是立法,还是修法,都不是儿戏之为,应当在时代因素中充分考虑立法和修法的目的,并将相关概念厘清。与此同时,还要做好民意(舆论)调查,而广大民众也应参与进来。虽非少数服从多数可行,但群力群策应当可为。
二、动物认知与日常生活:民众生存权是否需要尊重?
      这场疫情中,人们一股脑将“吃”视为“罪恶”之源,而不断口诛笔伐,甚至将吃者、卖者、猎者等众多链条上的“人”纳入“不法”行列。的确,我们理所应当地要批判这种只知“满足味蕾”、只知“暴利生财”、只知“破坏生态”的“动物饮食”。可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这场疫情的发生中,“野味”究竟起到了多大作用,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本质的还是形式的?而“零号病人”在哪里?病毒的中间宿主又是哪(几)个,人们究竟吃了什么才导致这么大的社会“动荡”。毕竟很多报道(包括官媒)都指出,华南海鲜市场或不是第一病毒发生地,那么它究竟在哪里?因而,如果仅从“禁吃”和“入刑”角度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那么我们是否还要关注另一些十分现实的问题呢?
       相信绝大多数普通百姓是不会随意“招惹”野生动物的,这不仅仅是因为野味的“价值”,更在于人们对可食用动物的认知以及日常生活的需要。人和各类动物的关系密不可分,不管是猎,或被猎;吃,或被吃;还是宠,或被宠;玩,或被玩,都是历史积淀的结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也产生了巨大变动。可以说,对很多民众而言,“陌生是危险的代名词”,如果不是纯粹的猎奇、炫富或示权,又有什么人会大摇大摆的“胡吞海塞”呢?更重要的是,自然地理环境决定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范畴,因此原本只有本地居民才食用的“野味”(实际上是一种蛋白质补充),却在旅游开发、经济提升、传媒展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甚至跨地区)进入部分人的餐桌,而这部分人中的一大部分并非普通百姓,且基本居住于城市之中(因而在现今的学术研究中,学者们不仅要关注乡村治理,更应重视城市治理。此外,历史事实表明,城市不仅是疫病的策源地,也是疫病的扩散中枢)。实际上,这里面还存在对既往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的现象。
       对地方民众而言,特别是经济不甚发达的地区,什么时节吃什么东西,什么时候捕猎什么“野味”都不是随性的。然而,曾经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以及由此形成的地方性知识都在城市化、产业化、科学化等时代因素的影响下走向“衰败”。而大部分民俗者、人类学者、民族学者不思总结老百姓的地方性知识,却一味追求“宏大理论”,从而导致学术与生活的全面隔阂。更重要的是,某些学者还在“镜头”的吸引下,走向伪民俗的传播中。
       回返本节所论,笔者不禁要问,我们日常饮食中又有多少是“野味”?如果从养殖的角度看,部分种类的牛、羊、马、猪、鸡、鸭、鹅、狗、鱼等虽已摆脱“野生”定位,但我们所吃的海鲜又有多少非“野生”。对沿海居民来说,尽管海产养殖的种类已经很多,但对渔民来说,近海、远海捕捞依然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那么这些水产是否属于“野味”?而在诸如查干湖冬捕、长岭湖冬捕等中捕获的“鱼”,是纳入“野味”还是“非野味”?对此,我们暂不说这些水生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对此网上也有诸多讨论,另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内容),但如果从“买、卖、吃”的角度定位于现下所要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那么这些生产活动是否会受到影响?当地民众的经济生活是否会受到影响?此外,一些少数民族也存在一定的“野生动物”(包括食用)使用传统,甚至如今都保有一定的传统捕猎技术,而这是否也应在禁止之列?这和部分“民族政策”是否会产生冲突?
       或许以上说法有点太过“矫情”,但这难道不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社会问题?除此之外,我们如何对待那些已经纳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野味”呢?比如上文所说的“冬捕”活动。如果将“吃”的范畴放大,那些以动物入药的中药是否也将面临发展困难?这不仅是16、1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期间的最大争论点,也是现在不可不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诸如“鸿茅药酒”以及用熊胆、麝香、鹿茸等制作的药物不仅应当审慎对待,而且必然会成为本次修法的争论焦点。据此,我们如何对待这种动物认知以及百姓基于生产生活产生的“营养需要”,这已经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与“野生动物法”“渔业法”对接的问题,更是如何对待生活、文化及利益的问题。
       总之,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过程中,是否能像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说的那样“一刀切”,而“一刀切”又该产生怎样的后果是否需要预见?更重要的是,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权是否应该得到尊重?(或许这并不符合现在的舆论导向,但笔者觉得还是需要给予一定考虑)
三、伦理与福利:“动物”的生存权需给予全面重视
       上文所考虑的问题主要在“人”之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人作为万物之长就可以“胡作非为”,不把其他生灵当一回事。如果从“万物有灵论”的角度来说,占据食物链顶端的人与其他动物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并无任何区别。因此,当我们将“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置于一处加以考察时,或许“动物”更为基础,因为没有动物的参与,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也将失去很多色彩。因此,当我们要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我们必须将“野生动物”置于首位,以做出“大刀阔斧”并适应可持续发展的修改。
       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其他动植物生存权为基础的,可以说,人类对自然的索取越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空间越小。近百年来,已有数百余种野生动物灭绝在人类的“屠刀”之下,而我国近年灭绝的野生动物就有白鲟、白鱀豚、鲥鱼等等。虽然现在我们总是在强调“生态建设”,强调“生物多样性”,但从整体上来看,很多野生动物的生存依然面临困境,而人类“无止境”的欲望恰是这种困境的根源。因此,当我们仅从“吃与不吃”“入刑不入刑”的单向角度修法,或许并不利于野生动物的整体保护,毕竟“重刑”之下亦有“莽夫”,而这也为相关执法带来更多困难——地下交易出现的可能性或可有增无减。
       如果接续上文对“非遗”的论述,那么我们从教科文组织对“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层面可知,国际文化层面的“动物使用”问题主要在“食品安全”和“传统知识”,而前者恰恰也表现了一定的“卫生”与“防疫”思想。(详见《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8版“第六章·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之“6.1 包容性社会发展”的“6.1.1 食品安全”和“6.3 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6.3.1 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非遗中的“饮食”只是人类对基本“生存权”的物质获取,而不是“猎奇”“炫耀”或“示权”的保障,相反它还具有极为强烈的国际“禁止”效应。更重要是的,非遗终归是“非遗”,它所保护的是无形的“过程”,而不是有形的“产品”,所以哪怕是有些以“动物使用”为主的传统技能“失传”,我们也不应对野生动植物受到限制性使用而有所遗憾,毕竟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以记录,使之成为“博物馆”或“影视”中的“真财产”(从而为未来的不时之需奠定基础)。
       其实,当我们把视野置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时,我们所关注的内容不能仅盯着“吃”,也不能仅以“刑”加以威慑。或许这种单一走向可以从“祸从口出 病从口入”的传统认知中走出来,但毫无疑问,人与动物的接触方式多种多样,而“口”的封闭究竟能否一劳永逸地阻止“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依然值得考量。但“禁吃”的确可以阻止一部分病毒对人类的危害,这也是我们理当支持将此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关键。不过,这并不是说“禁吃”就是对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相反还有其他内容需要给予关注,而这正是本节标题及第一部分所提到的“伦理”和“福利”。如何从人的角度提升人对动物的“伦理”关切,又如何从动物的角度加强人对动物“福利”赋以,这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点课题(而这对非野生动物也至关重要)。我们必须认识到野生动物与人类的亲密关系,也必须承认野生动物有其在自然界的生存权利,但当代社会的野生动物,当然也包括部分非野生动物,它们已然受到人类的巨大影响(包括栖息地、食物来源、种群数量等),因而需要人类的助力,方能生存。但具体该怎么做,是否应该在法律层面给予明确,理当是本次修法的一个考虑项。
       笔者并非从事法律研究的专业人士,但从民俗学角度研究“动物使用”问题则是近年一直在努力的方向。以上只是一些不成熟且较为凌乱的思考,对与不对还是得求教于方家。总之,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不容置疑,而因其产生的疫病不仅多样且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故而我们应该支持“禁吃”入法,但法律的修订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因此如果此次修订无法将全面“禁吃”纳入其中,退而求次的做法则是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所说的制定“野生动物禁食目录”,而这也是笔者较为赞同的一种做法。不过,无论这一法律最终修订成什么样子,其运行过程,依然要看其执法效果以及人们知法和懂法的状况。

补:如果本次修法依然无法确定对动物类中药的取舍问题,那么笔者希望对《广告法》进行修订,也就是说,在该法中明文规定这些中药在传媒推广中,不能将动物(如海马、鹿茸、熊胆、穿山甲片、虎骨等等)直接播报出来,而那些受保护的植物同样如此,否则就是误导,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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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法

孟令法

孟令法,字弦德,号德才,别号超然居士、清廉素君;研究方向:区域民俗(民间信仰与口头传统)、畲族社会文化史;爱好特长:书法、中国画、篆刻;宗教信仰:佛教(禅宗)。人生信条:情执是苦恼的原因,放下情执,才能得到自在;人生立志:习华夏精神之真味,开中华学术之新貌,传万世宝典之美文,继仁德大师之楷模,从空山细雨之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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