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形态民间剪纸版权的思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1-13 12:18:09 / 天气: 晴朗 / 心情: 平静

由于民间剪纸艺人在创作民间剪纸时具有遵守共同文化范式和程式化创作思路等限制;由于民间剪纸具有即时性剪纸创作者、职业性剪纸创作者(这类创作者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在共同的文化范式中的季节性或终年性剪纸创作者;其一是脱离共同的文化范式的终年性剪纸创作者)、批量性剪纸复制者(主要是指工厂的机械化生产)等多重角色;由于民间剪纸具有习俗礼仪、传媒发表和展览馆展览、商业贸易等多种使用形态,因之,民间剪纸的版权主体与版权享有难以统而论之,应在不同的层面进行相应的论述。这里仅就商业贸易层面民间剪纸的版权作一论列。

一、民俗背景中商业贸易层面民间剪纸的版权

民间剪纸虽是在同一文化范式中的模式化创作,但其中也存在着剪纸者的艺术创作个性,因为同一地域中并不是人人都能剪纸,也不是人人都能剪得好剪纸,能够成为或称为剪纸能手的往往只有几个人,所以,在民间剪纸的需求与供给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商业贸易行为。根据考察,我们认为民俗背景中商业贸易层面的民间剪纸在我国目前有三种形态。

1. 为适应即时性礼仪活动的个体商业贸易

即时性礼仪活动,主要是指民间百姓的婚丧礼仪活动。这种活动一般是个体(家庭)行为,礼仪活动一般在三、五天内便会结束。为适应这些活动的礼仪需要,进行礼仪活动的个体(家庭)在没有能力自我完成剪纸需求的情况下,往往要进行某种意义层面的商业贸易。这种层面的贸易有两种情况:一是请村中的剪纸能手帮助剪纸,这种形式在乡村的民俗活动中随处可见。如“在滨州一带,结婚之前要裱糊新房,用高粱秸杆扎顶棚框架,以花纸裱糊,俗称吊顶棚。裱糊一新之后,请村里的剪花能手来剪顶棚花与角花”[1];一是从专营剪纸作品的制作者手中购买。

这两种剪纸的版权,主要侧重于财产权。对同村剪纸能手的财产权,一般不采用现金支付,多半是采取隐形置换的方式实现,即以感谢的形式,请她(他)吃饭或送一些小礼品。对专营剪纸者的财产权,一般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对其手艺与作品的认可,即是对其名誉权的肯定与认可;其署名权是一种不署名的署名,即口碑署名,因为生活在一定范围内的剪纸能手与民众是彼此相识的。

2. 为适应延时性礼仪活动的个体商业贸易

延时性礼仪活动,主要是指不限于特定时间的民间礼仪活动,这种活动可在任何时候进行,一般来说是个体行为。如做绣花鞋是21世纪以前中国民间青年女子的必备基本功,是其展示才艺的最好载体,因此,青年女子几乎人人都必须做鞋。但做鞋是一种个体行为,从大众角度而言,它的活动时间具有农闲性而没有限定性;从个体角度而言,它的活动时间具有随意性而没有固定性,即在农闲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在这种活动中,青年女子虽然可以从上辈亲朋或同伴那里复制一些花样,但一些女子在一些时候,为了求新求异,为了得到他人的肯定与好评,在没有实现自我创新能力的情况下,就只得将需求的目光投向市场,进行相同文化范式内的剪纸贸易。如安徽阜阳的剪纸艺人程建礼,“后来把技艺作为谋生手段,挑起花担周游江湖,练得一手绝活儿,口中唱着花歌,手中剪着妇女们点的花样。”[2]

这种民间剪纸的版权,主要侧重于财产权和名誉权。其名誉权体现在购买者对他的剪纸的认可,即购买;其财产权体现在以现金或财物的即时交易,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3. 为适应季节性礼仪活动的群体商业贸易

季节性礼仪活动,主要是指在某一特定时段内的民俗活动,这种活动一般是一定域群内的群体在一定时段内的活动,是群体性的行为。如春节期间家家户户都要贴窗花,在此时段内,窗花不仅需求的种类多,而且需求的量也大。因此,除了一些人自我创作以外,更多的人则需要通过贸易来实现民俗需求。这种贸易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请村中的能手剪;一种情况是在职业与半职业艺人手中购买。如山东春节的门笺,“只有少数地方少数门笺,是由女人用剪子剪出来的。多数门笺则是由职业的或半职业的艺人,用齐头刀一次几十张凿制而成”[1]。山东莱州城旁的剪纸能手,“每年腊月都制作大批窗花、喜花于腊月集上设摊出售,宋秀荣就是这批卖花人中的一员”,“1990年春节前她在莱州大集上设摊,作品有100多种,几乎件件精致,没有粗制之作。”[3]

这种贸易形式中的剪纸的版权享有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不再赘述。

二、脱离民俗背景商业贸易层面民间剪纸的版权

民间剪纸本是民俗活动的附着物,是为民俗活动服务的。由于民间剪纸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由于人们存在着多样性的文化需求,因之,在我国还存在着一种脱离民俗背景需要的民间剪纸的商业贸易。这种贸易具有二种形态。

1. 为满足收藏、研究需要的个体商业贸易

所谓收藏、研究的个体,一是指生活在相同文化范式中的艺术工作者。他们因认识到了剪纸的文化或艺术价值,出于收藏的目的或者宣传与研究的需要,而进行贸易。一是指生活在不同文化范式中的艺术工作者和文化采风者,他们以他者的文化和艺术的眼光,认识到了民间剪纸具有收藏和宣传、介绍的文化及艺术价值、具有揭示和佐证某些问题的研究价值而进行贸易。一是来自于不同文化范式的旅游观光者,他们或因认识到民间剪纸的文化和艺术价值,或因出于直觉的审美新奇而进行贸易。一是国外的艺术工作者和旅游观光者,他们虽有因认识到剪纸的文化和艺术价值而进行贸易的,但更多的则是一种为满足异域文化的新奇而进行的贸易行为。

这种商业层面的个体贸易行为,其版权虽然主要侧重于财产权,但由于它脱离了民俗背景,其他方面的权利因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应区别予以对待。处于相同文化范式的文化艺术工作者,在通过传媒发布有关民间剪纸时,要保护剪纸者的“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处于不同文化范式的文化艺术工作者,在通过传媒发布有关民间剪纸时,除要保护剪纸者的“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外,还要保护“域名权”,即剪纸产生地的地域名称;处于国外文化范式的艺术工作者和旅游观光者,由于他们对民间剪纸的使用途径具有不可预知性,因此,为保护民间剪纸的“域名权”和剪纸者的相关权益,参与这种贸易的剪纸要实行登记制度,即剪纸者的剪纸纹样应在当地文化部门进行登记。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购买人的私自复制和发行。

2. 为用于批量生产的集体商业贸易

批量生产,一是指民间剪纸者出于商业目的,或个体或群体地对某一纹样进行重复性剪制。如河北蔚县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形成了以著名刻纸手艺人王老赏为代表的剪纸群体,将他们的剪纸作为工艺美术品进行出口,以换取外汇,现在则成立了剪纸出口公司,目前,全县的剪纸已有6大类、3000多个品种,有5000多个专业剪纸能手。一是指某团体在特定的生产场合运用机械而对某一民间剪纸进行复制性的批量生产。如邮电部1997年发行的生肖邮票——“牛”就是对齐绣花剪纸的复制性批量生产;2001年发行的生肖邮票——“蛇”也是对白秀娥剪纸的复制性生产,虽然它存在着版权纠纷。在这种生产中,就团体和剪纸者而言,是团体根据民间剪纸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或文化价值而与剪纸者间的商业贸易;就团体与消费者而言,是生产主体的团体和消费者间的贸易。

在这种剪纸贸易形式中,主要是侧重于对民间剪纸者的保护,除了保护其财产权外,还要保护其“域名权”、“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权”和“限制发行权”。对于生产主体的团体的版权,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拟另文探讨。

 

参考文献:

[1]山曼,柳红伟。山东剪纸民俗[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0

[2]吕胜中。再见传统4[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3]山曼。山东民间剪纸能手(10):宋秀荣[J]。民俗研究,1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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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剪纸 民间 思考 形态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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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焰安

王焰安

王焰安,韶关学院学报编辑部编审,曾出版有《桃文化研究》,获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山花奖”理论著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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